再生资源行业的春天来了!
再生资源行业将推广“反向开票”!
国务院2024年3月7日印发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通知中描述到“(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01 什么是反向开票?
事实上,“反向开票”非并新鲜事,《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此作出规定即: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其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为“反向开票”。
02 反向发票与回收企业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区别
7号文的反向发票与回收企业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本质并无差别,只不过,在未来政策落地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反向开票”的具体适用条件,何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报废产品的具体定义是什么?等等。
03 反向发票是否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
根据反向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是因为农民使用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生产的农产品,天然具有含税属性,如果不允许收购企业抵扣进项税额,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
另一类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功能,主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财务核算凭证使用,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虽然7号文的反向发票是否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尚不明确,但从该文“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完善所得税配套措施”的表述来看,笔者认为,7号文的反向发票不具备抵扣功能,仅作为回收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用以解决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的问题。
04 结语
尽管国务院明确要推广“反向开票”的做法,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具体政策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空窗期,回收企业依旧面临税前扣除凭证的涉税风险,对此,回收企业在业务开展中,应当保存向散户收购再生资源的全部资料,如运输单、仓储单、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等,并如实、准确地逐笔记录收购、销售、结存情况,同时,企业可结合自身的情况,寻求税务人士帮助,以得到更好的个性化指导。
来源:再生塑料。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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