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文化设施服务效能,A传媒集团将其拥有产权的音乐厅无偿划转给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市文化艺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公司)。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将音乐厅资产划入艺术公司的批复》,双方于2022年7月签订了资产划转协议。按约定,以2022年6月末更正后的账面净值7400万元(8000-8000÷20×1.5)划转。A传媒集团将建设音乐厅应付的B施工单位工程款750万元负债,以及与音乐厅资产相关人员的劳资关系也一并转入艺术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点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审计人员认为,文件虽然没有指出资产划转属于资产重组,但根据其将劳动力、债权和债务一并划转给其他单位这一本质特征,资产划转实质上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对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业务按不征收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发票方面有特殊规定。货物和服务分类名称为“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税率栏开具“不征税”字样。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也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但在税控盘中有开票信息记录。因此,A传媒集团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均不涉及确认收入和纳税申报问题。 同时,按现行产权管理制度,发票是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接收方税前扣除的凭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艺术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资产入账、据以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的依据。此外,将划转资产界定为不征税项目,是否转出以前年度已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了有关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而资产重组事项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于不征税项目,其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应转出。从资产划入方分析,因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链条传递环节,如果艺术公司未来期间转让音乐厅不动产,应按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取得时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转让环节税负较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资产接收方艺术公司是居民企业,经营音乐厅将会产生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音乐厅不动产以账面净值入账,并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资产转出与划入方均无会计收益,可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其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负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但审计人员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A传媒集团按账面净值7400万元划转资产,未取得任何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其会计处理应减少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7400万元,转出施工单位负债时,减少其他应付款75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750万元。艺术公司接收划转资产和承担负债,应增加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7400万元,同时增加其他应付款750万元、减少资本公积750万元。资产与负债划转业务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所得额,是一种所有者权益内部交易。因此对资产连同负债一并划转,可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划转的750万元负债,除了在重组协议中明确“B施工单位工程款750万元因重组业务调整为由艺术公司偿还”条款外,审计人员建议A传媒集团、艺术公司和B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原A传媒集团应偿还B施工单位工程款,调整为艺术公司偿还B施工单位工程款750万元”条款,以避免三方争议。对于划转资产是否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21号)并没有列举。审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得到回复:按市政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对国有单位之间划转不动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中资产划出方按账面净值确认转让收入,视为正当理由,不以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实务操作中,应按企业账面净值减除重置成本后的差额确定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为了使音乐厅资产账面净值与重置成本之间具有可比性,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将音乐厅资产账面净值调整为13875万元(15000-15000÷20×1.5),资产评估机构评定音乐厅资产重置成本14500万元。音乐厅资产账面净值13875万元小于重置成本14500万元,无增值额,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注意的是,界定为国有企业应由国资委出具企业属于国有单位的文件说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了资产划转免征契税的范围,其中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案例中,A传媒集团对艺术公司的持股比例达100%,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A传媒集团和艺术公司之间以划转方式转移不动产除涉及上述税种外,还涉及印花税。对双方签订的音乐厅划转协议,应按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分别缴纳。由于资产划转业务适用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在其资产划转协议中无须明确增值税税额,以计税依据7400万元申报印花税。1.A传媒集团。因该单位是非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应缴印花税3.7万元(7400×0.05%)。2.艺术公司。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应缴印花税3.7万元(7400×0.05%)。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6650万元(7400-750),如该单位也属于非小型微利企业,则应缴印花税1.6625万元(6650×0.025%)。合计应交税金5.3625万元。艺术公司接收划转的音乐厅资产属于存量房产,假设该单位于2022年7月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则应在2022年8月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该单位适用房产税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方法,应在2022年10月所属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第3季度房产税。对于艺术公司申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承接A传媒集团房产原值15000万元,还是账面净值7400万元,实务操作中有不同理解。审计人员认为,艺术公司申报房产税应采用与A传媒集团相同的方法,以15000万元为计税依据,这样处理体现了税务处理一体化原则,也可规避未来税收大数据比对风险。(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