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足以识别来源的显著性
二、商品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
三、特有性并不是新颖性或独创性
四、案例摘要
案例一:
裁判文书摘要: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六:


作者简介

吴茜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综合维权、文化体育与TMT法律服务

江宗芩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综合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罗小燕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企业合规
本公众号的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
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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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
三、特有性并不是新颖性或独创性
四、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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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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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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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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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宗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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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燕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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