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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
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第五章 验收与认定
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示范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在示范期到期前六个月,可自愿申请复审。示范区填写复审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复审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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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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