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废资源化助力县域乡村振兴高质量产业发展》沙龙报名
为了响应“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和“县域高质量产业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农林废弃物分会拟召开《农废资源化助力县域乡村振兴高质量产业发展》沙龙,以秸秆、畜禽粪污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基础,融合农业一二三产业及EOD模式,助力农业双碳、绿色农业、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品牌农业、农产品品牌化和县域经济高质量产业发展,欢迎地方政府、研究机构、行业企业参与,欢迎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业报名。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合作招募
1、吉林某县生物质电厂寻求合作。因本地有大量牛粪,需收集处理,欲生产生物质颗粒,要求烘干质量要求25个水分以下,量大,对产能有较高要求,寻有技术、设备的厂家合作,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2、云南某县已入库EOD项目,现征集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农业产业、乡村振兴、山水田园、康养文旅、农林碳汇和农业职业教育类项目,作为该项目运营合做项目单位。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国家推荐性标准《秸秆收储打包体系建设规范》示范推广单位征集
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执行2019年第四批国家推荐性标准计划的通知》(供销科标字【2020年03号)文件批复,中国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安徽省质量和标准研究院作为起草单位,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秸秆收储打包体系建设规范》已经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2022第21号公告(第374项)发布即将实施。现诚邀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及秸秆设备、秸秆收储运和秸秆相关生产企业参与此国家标准推广普及、示范研讨等活动。咨询:18500281178
秸秆、畜禽粪污等农林废弃物企业、项目、技术推广征集
2022年3月,随着《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出台,采用EOD模式的项目迈入稳步推进及规范管理阶段。为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融入区域产业发展EOD项目, 分会联合第三方EOD项目服务机构征集相关企业项目技术入库,同时充分展示秸秆、畜禽粪污等农林废弃物行业发展,宣传优秀品牌企业、挖掘创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传播区域先进经验,现诚邀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及秸秆设备、秸秆收储运、装备制造和秸秆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参与,展示企业品牌、应用产品、先进技术、应用成果和优秀案例。咨询:18500281178
农业节能减排固碳服务,赋能农业碳达峰碳中和实现
为了推动秸秆、畜禽粪污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降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提高农田土壤固碳能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分会联合第三方碳达峰碳中和和新能源专业机构全面提供农业碳达峰碳中和及农业领域清洁能源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碳交易综合服务,包括农牧光互补、农光互补、碳盘查、碳足迹、碳交易、碳普惠、林业碳汇、绿色电力、绿色园区、CCER及VCS等项目,为秸秆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种养殖、加工仓储、设施农业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农业领域节能减排固碳扩容助力赋能。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中再农废》公众号征稿启示
全国供销总社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农林废弃物分会《中再农废》公众号经过多年发展,订阅人数超过2.7万,日阅读量逾万,每日增用户50人以上,已成为行业发展、产业融合、乡村振兴等领域颇具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主要内容以秸秆、畜禽粪污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基础,涵盖农业双碳、绿色农业、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县域经济发展内容,为发挥自媒体力量,推动企业、区域及产业发展,欢迎地方政府、研究机构、行业企业供稿,优秀稿件将推荐到相关媒体。同时为政府、企业提供公关传播、广告策划、全网推广服务。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
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14日
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深入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以下统称园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会同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动员组织、指导推动、评估验收、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各地质量强省(区、市)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本地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遴选把关、政策指导、培育引导等工作。创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规划,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积极性,抓好创建工作。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七条 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质量工作基础扎实、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质量特色优势明显,且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未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市场秩序事件,未纳入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其中严重和重大事故、事件、行为的标准依法确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 园区成立专门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质量品牌提升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完善质量激励机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九条 园区加大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水平,增强检验检测能力,推动质量管理体系升级。
第十条 园区推动企业加强质量诚信自律,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积极开展“质量月”等活动,推动质量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园区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建立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生产方式,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促进产品和服务品质持续提升。
第十二条 园区培育形成定位准确、内涵清晰、特色鲜明的区域品牌,加强区域品牌保护和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与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协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园区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构建“链主”牵头带动、“链员”分工协作、产业链协同提升的质量品牌发展生态,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园区及时总结创建过程中的良好实践,加快转化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要求的园区可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对标先进提出创建目标,编制创建方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遴选提出创建名单,经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园区开始创建活动。
第十八条 创建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创建主体应根据创建方案抓好任务落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创建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等。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创建要求,制定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并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与认定
第二十条 园区对照创建目标和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自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申请验收。园区填写验收申请材料,提交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条件的园区,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可采用材料评估、现场验收等形式。对不满足条件的园区,退回验收申请材料,并反馈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估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相关园区继续参与创建示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且通过公示的园区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示范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示范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及人才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示范区予以支持。按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示范区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
各有关地方结合实际创新制定质量政策,在质量发展资金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科研项目攻关、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加强对质量品牌提升创新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示范应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推广,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卓越产业集群。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示范区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或示范推广工作不力、引领效果不明显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撤销示范区认定。撤销认定的示范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在示范期到期前六个月,可自愿申请复审。示范区填写复审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复审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园区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通过评估和公示的园区,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认定为示范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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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缘地:《农牧业有机废弃物循环利用精准调控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分会探索建立规范可行的农林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与种养殖合作社、收储运环节、再利用企业及科研机构共同搭建平台,探索秸秆、畜禽粪便、农膜地膜及林业废弃物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循环模式,促进绿色生态发展。
服务内容:产业规划、项目策划、技术推广、企业宣传、产品发布、运营指导、活动合作、考察调研、研究报告、标准编制、孵化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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