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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现公布2起典型执法案例。
某市应急局对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2日,某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时,未执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未开具作业票);2、该加油站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鞋)。
该公司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XX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XX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主任汤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县应急局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检维修和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3日,某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发现:1.生产车间停炉区域氯气检测报警器损坏;2.编号DH2024010001动火作业票中接收交底人中缺少监护人签字,安全措施未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认。
该企业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规定;2.《XX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XX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结合《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 2.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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