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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11日:担保公司银担合作模式设计、常见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暨代偿追偿法律实务专题研修班

   日期:2024-04-04 15:06: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3    评论:0    

【课程背景】
    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
    近几年,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新的法律法规,其中《民法典》、《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等在担保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担保公司的经营影响深远。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生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非常常见的一类风险,由于忽视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给很多担保机构带来了巨大损失
    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将根据《民法典》、《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法典实施三年多以来的担保公司最新案例(担保公司案例占比70%),在对担保业务的基本原理、担保的一般规定介绍的基础上,围绕银担合作模式构建、反担保方案设计、代偿、追偿法律实务进行详细解读。
【适用对象】
    适合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优势】
    1、针对性。本课程专门为担保机构量身定制,围绕担保业务,聚焦担保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课程70%以上的案例均为担保公司涉诉案例;
    2、系统性。本课程共20大专题,内容涵盖了保前调查、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代偿追偿等各个环节的常见法律问题,内容系统完整;
    3、时效性。本课程内容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等最新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结合《民法典》实施三年多以来的最新案例进行讲解。
    4、专业性。本课程主讲老师孙自通老师,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风控专家,曾接受中国担保协会及十余家省级担保协会的邀请讲授担保实务课程,熟悉和了解担保行业和担保业务,主讲老师的专业素养是课程专业性的保障。
【学员收获】
    1、掌握担保业务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一般规则;
    2、掌握反担保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并能熟练运用;
    3、掌握担保业务中的热点疑难法律知识并熟练运用;
    4、熟悉代偿、追偿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开班时间、地点】
上课时间:5月9日-11日      
培训共计:3天
报到时间:5月8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长 沙
【课程大纲】   
专题1:为实现债权而奋斗
    (一)为实现债权而奋斗;
    (二)保障债权实现的三大制度;
    1、强化债权的全能;
    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46条关于债的保全的最新规定解读;
    2、债的担保制度;
    3、民事责任制度。
    (三)如何理解担保?
    1、担保——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2、民法典与担保制度创新;
    3、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4、担保制度的运行原理之人保;
    5、担保制度的运行原理之物保;
    6、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
    7、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效力如何?
    (四)担保人权利保护的一般思路;
    1、担保是否有效设立?
    2、担保责任OR赔偿责任?
    3、如何追偿?
    (五)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基于债务人抗辩;
    (2)基于担保关系的抗辩。
专题2:我国法律对担保公司追偿权的三重保障
    (一)担保公司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担保责任OR赔偿责任;
    2、追偿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实现——判决书中必须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吗?
    3、担保公司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担保公司分多次代偿,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4、如何理解清偿代位权?——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公司代偿后能代位取得银行对借款人的抵押权吗?(民法典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18条解读);
    5、担保人追偿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1)债务人破产,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公司(或反担保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解读;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是否有权请
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是否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4)新担保解释中的“全部债权”如何理解?是不是指的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能否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
    (7)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后果。
    (8)担保公司未代偿,反担保人破产,担保公司能申报债权吗?
    (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1、同一债权存在多个第三方担保时,第三方代偿后能否相互追偿问题?——《九民纪要》56条、民法典392、699、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解读。
    2、思考1: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思考2: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3、担保人能否受让银行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14条规定。
    3、共同担保与民法典中的连带债务——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
    4、担保公司代偿后,在保证期间内仅向部分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反担保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1款解读;
    5、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解读。
    6、同一债务有多个反担保保证人,多个反担保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对担保公司更为有利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对担保公司更为有利?——新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解读;
    7、同一债务有多个反担保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担保公司代偿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部分保证人免责,其他反担保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解读。
    (三)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1、如何理解反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
    2、反担保的主合同是哪个合同?
    3、担保公司和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影不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
    4、代偿僵局问题1:担保机构不代偿,担保机构能不能行使反担保权利?
    5、代偿僵局问题2:担保机构不代偿,银行能不能行使反担保权利?
    6、担保公司无代偿能力(代偿僵局),核心资产押给担保公司,如何破解?
专题3:担保的三大特征及其表现
    (一)三大特征之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不确定,担保是否成立?
    附: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底限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解读;
    (2)银行尚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公司就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2、效力上的从属性
    (1)如何理解效力上的从属性?
    (2)担保公司是否属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中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出具的独立保函是否有效?
    (3)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担保公司能否要求免责?——2023年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解读;
    3、强度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1)银行和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就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2)担保公司能不能和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3)银行和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但贷款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公司能否拒绝承担律师费?
    (4)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反担保人担保的范围?
    (5)担保公司承担的责任大于债务人应当的责任,对于大于部分,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能不能要求银行返还。
    4、移转上的从属性
    (1)银行转让债权,是否要取得担保公司的同意?
    (2)主债权转让,相应抵押未办理变更登记,法律后果如何?
    4、消灭上的从属性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是否消灭?——民法典第393条解读
    (2)借新还旧时,反担保担保人同意不注销为旧贷设定的担保物权,继续为新贷提供反担保,法律效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16条的规定解读。
    (3)在设定抵押反担保时,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权就消灭了?
    (4)担保公司代偿后,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民法典419条和新担保解释44条解读。
    (5)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跟着一并顺延。
    (二)如何理解担保的补充性及相对独立性;
    1、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借款人追偿?
    3、当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担保(人保或物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民法典392条解读。
    4、如何理解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5、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担保公司能否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
专题4:融资性担保业务及银担合作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概述;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关系分析——借贷+担保+反担保;
    (三)主要涉及的几类合同分析;
    1、委托担保合同;(2)贷款合同;(3)保证合同;(4)反担保合同。
    (四)担保公司与银行风险分担机制法律关系分析及模式构建。
    (五)《银担业务合作指引》主要内容解读;
    1、银担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放款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3、银行是否有义务向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和信贷资金支付明细?
    4、代偿宽限期的设置及法律意义;
    5、担保责任解除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六)如何控制银行放款风险?——如果担保公司尚未落实反担保手续银行就放款的,担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七)银担合作双方约定风险分担的,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向另一方分配?
    (八)银担合作模式下,借款未到期,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担保公司能否要求银行提前收贷并申请提前代偿?银行拒绝怎么办?
    (九)银担风险分担模式下,担保公司代偿后能否委托银行进行清收?
    (十)在银担合作中,总行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分支机构放款,可以吗?
    (十一)在银担合作中,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否一定要出具股东(董事)会决议?
    (十二)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总合作协议与具体担保协议的关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解读;
    附:最高院典型案例。
    (十三)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解读。
    (1)什么是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2)合法解释规则与无偿合同有利于债务人规则。
    (十四)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保证金质押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五)担保费的收取相关法律问题
    1、担保费的性质及关于担保费的相关规定;
    2、关于担保费的司法观点及判例;
    3、担保费是否属于反担保的范围?
    4、担保费到底有没有上限?
    (十六)交易习惯的法律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解读;
专题5:担保公司能否发放贷款(含委托贷款)?
    1、担保公司对外直接发放贷款,相应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担保是否有效?
    2、担保公司能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吗?法律效力如何?
    3、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17条解读;
专题6:最高额担保与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一)最高额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
    (二)如何理解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担保的债权范围;
    (三)最高债权额与债权余额;
    (四)担保公司给借款人提供的是最高额保证担保,是否必须匹配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如果匹配一般担保合同有效吗?
    (五)债权确定之日确定的是什么?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如何确定?
    (六)最高额抵押反担保中,担保公司在法院查封抵押物后代偿,代偿后的追偿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的债权范围?
    (七)担保公司给银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人给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反担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银行放款,担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八)最高额保证相关法律风险——《民法典》69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5、30条。
    (九)最高额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十)何为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
    (十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介绍;
    (十二)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十三)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中,担保公司为N个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是否有效?
    (十四)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中,如何设置反担保?
    (十五)在国担基金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中,如通过扣划备付金进行相关代偿,备付金账户名不是直保机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会不会影响直保机构追偿?
    (十六)当代偿资金来自多个渠道时,以谁的名义代偿?谁的名义追偿?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十七)批量担保业务中,如何突破法院受理难的问题。
专题7:担保公司如何审查公司给他人提供反担保?
    1、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15条解读;
    2、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解读;
    3、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条解读;
    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吗?
    5、何为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最新界定265条;
    6、金融机构如何有效识别和判断实际控制人?
    7、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扩大——新公司法第10条;
    8、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变更将变的更容易;
    9、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条解读;
    10、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1条解读;
    11、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的法律意义——《公司法》第11条解
读;
    1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解读;
    1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款解读;
    14、如何理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所说的善意?(合理审查VS形式审查);
    15、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16、无须机关决议的情形变化(相对于九民纪要19条)

专题8:印章与合同效力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2、如何防范假签名风险?
    3、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解读;
    4、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1)假章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2)有人无章;
    (3)有章无人。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解读。
    6、担保公司如何防范假公章风险?
专题9:保证担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保证担保5大基本点;
    2、保证人的担保资格;
    3、如何理解保证期间?——《民法典》692条和693条解读。
    4、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5、银行未及时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担保公司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693条规定解读
    6、银担合作中,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计算?什么时间中断?——《民法典》第694条;
    7、商业银行扣划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能否视为向担保公司主张过权利?
    8、担保公司代偿后,未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权利,有什么法律
后果?
    9、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担保公司典型案例。
    10、担保公司代偿后对反担保保证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在保证期间内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11、在保证纠纷中,法院是否需要依照职权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主动进行审查?
    12、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律效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第2款解读。
    13、借款展期未征得担保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民法典》695条解读。
    14、担保公司不知道贷款是借新还旧,能否要求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解读;
    15、思考:反担保保证人不知道是借新还旧,能否要求免责?
    16、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起来,骗取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能否要求免责?
    17、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和联系?——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解读;
专题10: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审查及担保物准入
    1、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反担保,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另一方只是承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能否认定夫妻双方都提供担保?
    3、学校、医院提供反担保法律问题分析——《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
    4、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借名贷款还发放贷款,担保公司能否要求免责?
    5、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395条与399条分析;
    6、以违法建筑物抵押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49条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2条规定解读;
    7、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反担保,法律效力如何?——《民法典》301、311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8、19条解读;
    8、抵押人将已经对外出售的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法律效力如何?
    9、抵押人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10、公益设施抵押问题
    (1)公益设施的性质及范围;
    (2)学校医院公益设施设定抵押反担保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解读
    (3)学校、医院的收费权能质押吗?
    11、当抵押反担保遇见租赁——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12、民法典关于带押转让的规定对担保公司业务的影响——民法典406条。
专题11、顺位抵押与共同抵押
    (一)顺位抵押法律问题
    (1)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清偿顺序分析;
    (2)关于超额抵押问题;
    (3)顺位抵押的常见风险点分析。
    (二)共同抵押法律问题
    (1)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按序共同抵押;
    (2)同一债权,多个抵押物时登记部门的通常做法;
    (3)多个抵押物担保一笔债权,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能否释放部分抵押物?
    (4)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专题12:动产反担保中的法律问题
    (一)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和联系;
    (二)动产抵押制度成败的关键——登记;
    (三)如何理解民法典403条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解读。
    (四)动产抵押在哪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介绍。
    (五)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对抵押物的描述未达到特定化的程度,抵押合同成立吗?——《民法典》第4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3调解度。
    (六)动产抵押反担保中,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第404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解读。
    (七)动产抵押和质押竞存时如何处理?——《民法典》415条
    (八)何为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416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解读。
    (九)什么是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竞存时如何处理?——《九民纪要》第64条解读。
    (十)担保公司以货物设定质押反担保的常见法律风险——新担保制度解释55条解读;
    (十一)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
    (十二)如何理解交付?
    (十三)常见货物质押业务败诉案例分析;
    (十四)能否以动产浮动抵押替代动态质押问题。
专题13:担保无效的常见情形及责任承担
    (一)担保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
    情形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情形2:担保合同因为自身原因无效
    1、因不具备担保资格无效;
    2、因欠缺必要程序无效(越权、无权等);
    3、因标的物违法导致无效;
    4、部分内容无效;
    (1)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有效吗?
    (2)约定独立担保条款,有效吗?
    (3)约定流押条款,有效吗?
    (4)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风险——《合同通则解释》第9、19条关于格式条款最新规定解读;
    5、因违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而无效;
    6、保证欺诈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7、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
    8、不具备物权效力或物权效力对抗性不足。
    附:只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专题14:借新还旧与展期中担保公司常见法律问题
    (一)银行与借款人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公司能不能要求免责?
    (二)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抵押反担保,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三)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四)担保公司在为借新还旧的贷款提供担保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银行与借款人对借款合同展期,未征得担保公司同意,担保公司是否能够免责?
    (六)银行与借款人对借款合同展期,担保公司同意展期是否需要挣得反担保人的同意?
    (七)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专题15:非融资担保业务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融资担保业务与非融资担保业务;
    2、常见非融资担保业务;
    3、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常见法律问题及风控要点;
    4、工程履约担保业务常见法律问题及风控要点。
专题16:担保公司以物抵债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1、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性质;
    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解读;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解读;
    4、诉讼中(包括一审和二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5、诉讼中以物抵债法院能否根据抵债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6、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7、金融机构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还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原债务)?
    8、担保公司未过户的抵债资产被其他方主张权利或查封的银行应当如何应对?
    9、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为借款提供担保,法律效力如何?
    10、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7:担保公司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
    (一)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常见情形?
    (二)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危害?
    (三)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
    (四)利用好债的保全制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46条关于债的保全最新规定解读;
    (五)利用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出资责任等制度;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横向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第23条解读;
    实务问题:如何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回收债权?
    2、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
    (1)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2)抽逃股东的返还义务——新公司法第53条;
    (3)负有责任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五年——《新公司法》第47条解读;
    4、明确认缴出资无条件加速到期的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解读;
    实务问题: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第54条所称“不能清偿”?
    实务问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贷款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的最新规定追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
    5、明确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解读;
    (六)利用好破产中的撤销及无效制度;
专题18:担保公司代偿追偿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风险预警及应对;
问题:借款人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风险警示函,并申请提前代偿,银行拒绝代偿的法律风险分析。
2、担保代偿的基本流程——代偿前+代偿后;
3、建立代偿报告制度;
4、追偿方案的拟定;
5、代偿后追偿的程序和方式;
6、融资担保公司将代偿款划入债务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由债务人自行清偿,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7、担保公司代偿后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如果分期代偿呢?
8、不良资产处置的常见方式;
9、其他实现债权的路径;
10、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介绍;
11、诉讼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分析;
12、常见错误诉讼理念;
13、为什么我们主张有诉必保;
14、担保公司在追偿的时候,受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
15、扩大承债主体的路径;
(1)公司人格否;(2)执行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3)虚假出资股东责任;
(4)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5)虚假清算责任;(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7)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16、常见承债资产分析——钱从哪里来?
17、承债方式分析;
18、公司客户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授信期间发生变更,有无法律风险?
19、家属、同事代签催收通知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20、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部分履行债务,能否恢复或复活剩余债务诉讼时效?      
21、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2、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吗?——《民法典》条、《九民纪要》第59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23、起诉时能否只起诉保证人或借款人?
24、如果只起诉借款人,之后还能否对保证人另行提起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25、能否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6、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等丢失,清算无法进行,能否要求清算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个人+公司)
28、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债务人,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29、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被执行?
30、能否追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31、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是否有效?——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5条解读。
32、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7条、九民纪要58条解读;
33、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查封会有哪些风险?如何处理?
34、拍卖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未取得执行依据能申请分配吗?
35、如何理解评估价、保留价、起拍价?银行如何利用好拍卖中的降价机制?
36、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变卖程序如何启动以及如何推进?
37、执行阶段,执行标的物尚未经拍卖变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如何处理?
38、执行标的物经过拍卖变卖无法成交,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需要注意的问题?(权属转移时点、补差价等)?
39、相关税费如何承担?竞买须知中载明“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合法?效力如何?
40、变卖无人购买,债权人不接受抵债也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如何处理?
41、设定抵押的房屋,变卖无人购买,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话,抵押权是否消灭?
42、关于重新启动拍卖变卖及强制管理;
43、拍卖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不腾退房屋怎么办?法院是否负责腾退?
44、普通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
45、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
46、如何理解查封与轮候查封?
47、如果多个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哪个法院获得财产的处置权?
48、如果抵押物被别的债权人查封且迟迟不进行处置,贷款人如何应对?
49、首封法院如果是诉讼中的保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移送执行?
50、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
51、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个人+公司)
52、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53、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54、执行担保事项未能实现,能否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55、什么是执行和解中的担保?
思考:如何利用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回收债权?
56、担保公司如何利用失信惩戒措施迫使债务人主动还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措施、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13264398541,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在临会一周通知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内训咨询】
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课程详情咨询
培训时间:5月9日-11日(5月8日为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湖南· 长沙
培训费用:3980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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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淼老师
13264398541(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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