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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为500万元,某个投标文件中报价为500元,是否可以澄清?两个案例不同处理,投标报价错误,能否澄清?

   日期:2024-03-27 07:12: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6    评论:0    

例题:某家具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最高限价为500万元,在评审时评审专家发现某个投标 文件中报价为500元时,可以要求该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是否正确?

 先来看一下不同案例及处理结果

案例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XX生活污水处理提升改造项目)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XX系统投标工具界面获取的投诉人二轮报价金额,与投诉人上传至该系统中加盖了公司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二轮报价单显示的报价金额小数点不一致,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却未给投诉人澄清的机会,导致投诉人报价得分为0,故对评审结果提出投诉。

经核查,根据磋商文件、评审报告、评审录像、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投诉答复、磋商小组提供的情况说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投诉事项协查复函、询问笔录等,投诉人参与该项目磋商活动时,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自行输入的二轮报价为1102866万元,但在该系统中上传的加盖了公司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二轮报价单显示的报价为110.2866万元,前述报价呈现较大差异,存在明显错误,磋商小组与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后,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四、评审与磋商”第32.1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人在评审时就前述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更正,在程序上不严谨,处理不当。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该项目成交结果,故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于磋商小组未按规定要求投诉人对有明显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更正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引出

报价系统输入为二轮报价为1102866万元,盖了公司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二轮报价单显示的报价为110.2866万元,可以澄清吗?

补充解读: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案例中二次报价:报价系统输入为二轮报价为1102866万元;上传的加盖了公司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二轮报价单显示的报价为110.2866万元;此处可以按“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要求澄清处理。实际上最终的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

案例2:附属医院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2022年8月,某附属医院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360万元,采购标的包括: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1.2m(2台)、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1.5m(36台)、生物实验室(细胞房)生物安全柜1.8m(2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8月17日 08点30分(北京时间)。

评标结束后,A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允许其对《投标一览表》的报价失误作出澄清、补正致使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这一行为剥夺了该公司的投标权。其事实依据为A供应商失误将《投标一览表》的报价漏写了一个“万”字,误写为“叁佰壹拾捌元整”,实际为《招标文件-货物总清单报价表》中的“叁佰壹拾捌万元整”。其在看到开标一览表的失误后,当即与某采购代理机构电话联系,表示失误漏写了一个“万”要求澄清、补正(项目开标时间为8:30,项且解密时间为1小时,也就是项目解密时间截止至9:30分;该公司8:55分打电话要求澄清补正),但该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要求A供应商确认。A供应商表示无法以“叁佰壹拾捌元”的价格签订合同和履约,随后采购代理机构表示要将该公司做无效投标处理。财政部门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基于查证事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开标一览表报价把“318万元”错填成“318元”,可以澄清吗?

专家点评

江西省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蒋宜剑认为,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澄清”和“报价算术修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澄清、说明或补正进行了相应规定,蒋宜剑认为根据规定澄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首先,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本案例中存在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第二,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不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供应商也不得主动提出澄清;第三,澄清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即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说明;第四,澄清须经投标人确认,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第五,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澄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做出;第七,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分。

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本案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A供应商不能自己主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要求或者接受A供应商澄清。

但是,实践中还可能存在投标报价“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前后表述不一致”,比如本案例中的将报价“叁佰壹拾捌万元整”错成“叁佰壹拾捌元整”,漏写一个“万”字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呢?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澄清范畴,因为投标文件报价问题一旦让供应商澄清,供应商就会根据现场竞争态势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报价,这显然有悖“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陈妍提醒,对于报价不一致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载明修正方法,就只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规则进行算术修正。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经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这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本案例的报价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进行算术修正,即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的报价318元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据陈妍提醒,启动算术修正和澄清都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而不能由采购代理机构操作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2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结论:

某磋商项目报价系统输入为二轮报价为1102866万元,上传报价系统的盖了公司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二轮报价单显示的报价为110.2866万元,可以澄清吗? 可以澄清。

某招标项目开标一览表报价把“318万元”错填成“318元”,可以澄清吗?以澄清。

例题:某家具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该项目最高限价为500万元,在评审时评审专家发现某个投标 文件中报价为500元时,可以要求该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

解析:文件中报价为500元,理解为投标报价经过认定就是500元了。此处不存在澄清存在的前提情况。需要投标文件本身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计算错误才需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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