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以下的按8%清偿,10万以上至100万以内的按6%清偿,100万以上的按4%清偿。不进行分段累计式计算。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出资人必须将股权以零元转让给投资人。”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
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出资人的股权价值为零。
因此,投资人在支付债权人重整方案所确定的款项后,出资人必须将股权以0元转让给投资人。
出资人必须向管理人或向投资人出具股权变更的所有相关文件。
二、抵押债权
投资人应清偿抵押债权的本金。
债权全部实现时的利息按银行货款的基准率50%计算。
投资人也可与抵押权人另行协商清偿方案。
担保人与投资人签订关于清偿方案的合同后,担保人应当承诺同意管理人办理本案的终结事项。
三、税务及社保债权
一个月内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一)本金及正常违约金10万元以下的债权人
按债权总额的8%清偿。
(二)本金及正常违约金10万以上至100万以内的债权
按债权总额的6%清偿。
(三)本金及正常违约金100万以上的债权人
按债权总额的4%清偿。
(四)以上包括本数,不进行分段累计式计算;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双倍支付罚息属于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五)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投资人直接支付款项给普通债权人。
(六)没有申报的普通债权人,今后可按上述标准请求投资人支付。
五、资产移交安排
(一)投资人在法院裁定重整方案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投资人必须派员进行保安工作,接管财产的保安工作。
(二)投资人在支付款项给抵押权人组,或与其达成协议且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财产移交的,支付款项给税务社保组或与其达成协议且同意办理财产移交的,管理人收到上述两组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出资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出资人不同意变更的,则由管理人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变更。
(三)投资人在支付款项给抵押权人组或与其达成协议且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财产移交的,支付款项给税务社保组或与其达成协议且同意办理财产移交的,管理人收到上述两组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按评估报告书所列明的内容与投资人进行移交。但在破产管理期间发生财产减少的,投资人按现状接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投资人在支付款项给抵押权人组或与其达成协议且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财产移交的,支付款项给税务社保组或与其达成协议且同意办理财产移交的,管理人收到上述两组的确认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通知现有承租人与投资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是否签订合同,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重整方案实施期间,投资人不得利用现有不动产进行抵押以向金融机构或民间融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申请,对现有资产予以查封,并结合此后重整计划实施情况通过管理人的请求对不动产进行逐步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