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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鞋提供快递代发服务,莆田一兔喜快递网点被罚!

   日期:2024-03-23 00:39: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0    评论:0    

3月22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的一份处罚决定显示
福建兔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快递网点
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提供快递代发服务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
没收涉案的134双假冒注册商标鞋子
并处罚款人民币31876元,上缴国库
经查,福建兔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城厢广林街店在明知揽收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提供快递代发服务。当事人揽收代发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110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鞋子11双、假冒“NB”注册商标鞋子9双、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鞋子4双于2023年10月10日凌晨被公安部门查获,并移交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因当事人揽收代发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鞋子的快递费为7元/双,故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938元。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材料或货主身份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经批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述涉案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2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的标有耐克及“adidas”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涉案的标有耐克注册商标、“adidas”注册商标鞋类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揽收的货物是他人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情况下,为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鞋类商品提供快递代发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110双标有耐克注册商标鞋子、11双标有“adidas”注册商标鞋子、9双标有“NB”注册商标鞋子及4双标有“BALENCIAGA”注册商标鞋子,并处罚款人民币31876元,上缴国库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客服微信:hxdbpt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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