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正式印发,第十七条“完善税收支持政策”提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政策一出台立即引起再生资源行业对企业所得税广泛讨论。结合工作实践,本人就如何完善再生资源行业税法遵从加以浅议。
一、合规“起点发票”难以取得的原因
(一)自然人无法提供发票:自然人由于自身纳税意识不强考虑自身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及税收征管难度大等原因无法提供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操作难度大:由于再生资源回收涉及货物及数量巨大,分散繁琐,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执法风险考虑,不愿为个人散户代开相关发票。
(三)税收征管体系设计缺陷: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与已经完善强大的企业税收征管体系难以衔接,对企业的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对自然人的征管上,容易引发争议。
(四)市场供需关系不利于发票取得:再生资源行业是卖方市场,按照市场调节形成了“有票价”“无票价”两种价格体系,投售人无票出售货物是普遍存在的交易习惯。
(五)产废企业能提供而不愿提供:产废企业产生的再生资源由于数量少、交易不频繁而不愿意提供发票。
(六)成本加大无开票动力:再生资源大户由于代开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和税务合规影响,不愿主动寻求开票。
上述原因导致再生资源企业无法进行进项抵扣,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税负过重。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方式及税务风险
(一)“自制凭证”替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收购发票,再生资源企业根据“商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自制凭证,虽然反映了业务的真实性,但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部分税务机关可能会以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未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为由,要求企业全额调增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二)第三方代开:无论是如实代开或挂靠开票,为加强监管,部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与挂靠名下的散户面签,以此作为挂靠关系的形成要件。由于地域、时间、成本等因素影响,再生资源企业难以顺利开展,风险加剧。
(三)重塑贸易链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40号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征收(3%税率)或一般征收(13%税率)。往往再生资源企业将前者作为后者的前端配套公司:该交易模式位于中间环节的回收企业没有参与实际的货物运输,极易导致税务机关作出“无货交易”“虚假交易”的判断,中间环节的设置也容易被质疑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只是为了开票,不具备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税务链条难以阻断的风险:开票方走逃失联,其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受票方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轻者被要求进项税转出,接受税务核查;重者可能被移交公安机关以虚开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上述原因导致再生资源企业税务合规风险加大,税企矛盾突出,影响整个再生资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体现财税政策对企业的调控和指导,更好地为企业营造良性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对完善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助力循环经济发展,建议:
(一)“反向开票”的主体和范围
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征收或一般征收)应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报废产品出售者(自然人或大户)开具发票,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反向开票”的事实依据
再生资源企业应根据“商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第一要务,完善业务谈签流程,明确相关合同条款,保存相关货物转移、转账支付原始凭证,充分利用ERP系统和“存证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原始资料存查和追溯机制。
(三) “反向开票”发票的功能
“反向开票”的发票如不具有抵扣进项税功能,可作为再生资源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和财务核算凭证使用;如具有抵扣进项税功能,则解决再生资源企业合规“起点发票”问题。
(四)“反向开票”的意义
优化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税收环境,完善再生资源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手段,从顶层设计方面,解决行业困境,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积极、稳健发展,助力双碳目标早日实现。
来源:再生资源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