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T/ 01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北京考点2024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REPORT
各位考生:
为做好北京考点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4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567号)》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负责北京考点报名相关工作,现将北京考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须知
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内的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4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567号)》要求,办理考试报名相关手续:
预报名时间:2024年4月8日8时至4月29日17时
资格审核时间:2024年4月8日8时至5月10日17时
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应当及时修改补正,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二)预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阶段先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经初审并确定其具备理工科大专以上专业背景的允许参加考试。应届毕业生考生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补交毕业证和学位证,到期未按时提交相关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不能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二、缴费事宜
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向所选考点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15时。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不得更改考点。报名即视为提交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
考试报名费按参加考试科目收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每科43元/人,《专利代理实务》47元/人。
三、收据领取
考试报名费统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开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领取前请电话或邮件联系北京考点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10-82636903,邮箱:bp@bjpaa.org。
领取地址: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三层316室(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
四、考站选择及准考证打印
报名人员应于2024年6月6日8时至6月10日17时,通过登录报名系统选择考站。考站以考位数量为准,按照选择完成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4年6月28日8时至7月7日13时,报名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五、考试安排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4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考生可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6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6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7日9:00—13:00。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15日
联系人:张和刚、谭力浩;
联系电话:82636903、55536400
文章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PART/ 02
关于征集2024年海外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项目的通知
REPORT
各相关单位:
为指导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效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现面向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征集2024年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简称“公共服务中心”)通过委托专业服务的方式,指导和支持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等重大事项。
二、申报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简称“申请人”)需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称“实施方”)联合申报。同一申请人和实施方均仅能就同一知识产权类型的项目申报一次。
(二)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市注册或登记,且在申请日之前的3年内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社会组织黑名单,并且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
(三)项目所涉及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等重大事项正在发生。
(四)申请援助的纠纷等重大事项已获得本市其他部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不能予以援助的不予援助。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24年3月18日-4月6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和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报指南》(附件5)。
五、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
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即项目实施方)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 banshi.beijing.gov.cn/),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即项目申请人)注册地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进行线上申报。
建议在提交申报材料后,电话告知相应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6)或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55536405),以便初审及审核单位及时确认线上申报情况。
(二)线下申报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携带申报材料纸质版前往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即项目申请人)注册地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对政务服务事项中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进行线下申报。
六、评审程序
(一)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
3月18日-4月11日,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24年4月11日18:00前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电子版通过线上审核平台推送,或寄送至公共服务中心。
(二)公共服务中心审核
公共服务中心对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进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
公共服务中心抽取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专家质询答辩。专家评审时间初定于4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公示与确定
2024年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的评审结果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日至公示期满之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且公示期无异议的,确定给予援助。
七、联系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10-55536405
邮箱:wqzx-wqyz@zscqj.beijing.gov.cn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1号楼6层
联系人:吕博钊、温寒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举报邮箱:jianju@zscqj.beijing.gov.cn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5日
文章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
PART/ 03
关于印发《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 (试行)》的通知
REPORT
各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切实提升我市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版权局联合制定《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版权局
2024年1月8日
Science Technology
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按照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记载的行为。
第四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是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全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指导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登记机构具体承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并依据本《办法》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人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第七条 登记前的数据存证或公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块链等相关技术进行存证或进行保全公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和价值可衡量性水平。
提供数据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
数据登记后,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和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
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公证的数据中选取样本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样例数据应当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
第三章 登记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
(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
(五)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六)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七)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八)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进行相关公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编号等。
(九)样例数据;
(十)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登记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工作。形式审查中发现登记申请表填写及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修改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形式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的;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合法来源的;
(四)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及公证的;
(五)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
(六)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七)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审查公示。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异议期间暂缓登记。
登记机构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异议内容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答辩。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
涉及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异议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登记机构在转送声明到达异议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异议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恢复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发证及公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在公示期满后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在登记平台上予以公告。
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 撤回、放弃、撤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登记公告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放弃。撤回或放弃时应说明具体理由。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构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二)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放弃登记、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权益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的,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的;
(三)权益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当自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质押、许可合同副本、相对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登记主体相关权益灭失的,由新权益主体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如无新权益主体,则由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六章 证书效力
第二十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益的初步凭证,用于数据加工使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
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
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
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及以协议获取的企业、个人数据,其协议期限不超过两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两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用于记载数据知识产权基本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
登记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控、保密和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登记机构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提供检索等服务,提供数据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依法或根据约定提供数据核验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数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鼓励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促进数据创新开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支持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初步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持有者和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体应当如实登记。数据登记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制定部门共同解释。
文章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PART/ 04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的通知
REPORT
各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
为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质效,助力高质量专利申请获得快速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须知》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要求
1.选择第(一)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或《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范围内,且在以上文件中对应的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匹配;
2.选择第(二)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且有三年内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作为证明;
3.选择第(三)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中相关章节范围内,且关系表中对应的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匹配,并能证明其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
4.选择第(四)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方法、用途等技术资料,附具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与技术资料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对实施方式予以明确。同时,申请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请求将不予推荐
1.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2.为获取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变更地址的;
3.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审核人员已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请求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再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
4.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非纸件盖章扫描件,审核人员告知因签章真实性存疑回退补正,再次提交仍存在签章问题的。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须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3月12日
文章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PART/ 05
陶凯元出席2024中国种子(南繁硅谷)大会强调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REPORT
3月17日,2024中国种子(南繁硅谷)大会在海南省三亚市隆重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武维华,海南省省长刘小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等出席并致辞。
陶凯元强调,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种业振兴的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种业创新司法保护力度,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一是坚持严格保护。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威慑力,切实缓解“举证难”,延伸扩展司法保护职能,加大对涉种子犯罪的刑事惩处力度。二是坚持能动履职。深度参与种业振兴行动和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深入研究制约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创新发展的突出法律问题,加强对种业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同堂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地方特色和产业需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
陶凯元表示,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种业振兴行动“五年见成效”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要求,为推动中国种业创新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陶凯元将于3月18日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调研。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