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行业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领域,近年来对电商的关注有增无减,以下是三起2023年公布的电商平台商家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商家通过私人账户隐匿收入、不按规定记账及开票、未按规定保管企业账簿等电商平台商家常见违法行为。
案例一为电商商家通过个人第三方账户收取货物收入及佣金收入,未对相关收入进行申报纳税被认定为偷税的案件。此前由于电商行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商家通过私人账户隐匿收入的情况常有发生,随着近年来税务机关稽查力度的加大,该行为的税务风险剧增。
案例二中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货物但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未计入账簿,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电商平台商家多面向个人消费者,个人索取发票的意愿较低,因此部分商家隐匿收入,不将实际收入计入企业营业账簿中,然而税务机关可以调取商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获取企业的交易量,准确获知商家的实际销售额,商家不做账或不开票的税务风险上升。
案例三,税务机关通过比对商家已申报收入和电商平台上取得的网店收入,明确商家未按规定申报的销售收入,认定商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另外,对于商家擅自销毁账簿用以隐瞒违法收入的行为,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查补企业所得税,并对商家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予以处罚。《电子商务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商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通过销毁账簿等形式隐匿销售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3〕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微信、支付宝取得快手、抖音平台销售货物收入和带货佣金收入共计27,135,771.72元(含税),其中2020年快手平台销售货物收入21,377,611.23元,2021年抖音平台销售货物收入245,266.16元,2021年抖音平台带货佣金收入5,512,894.3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799,638.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5,974.66元、教育费附加83,459.65元、地方教育附加55,639.79元和企业所得税53,747.37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497,806.4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399,819.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7,987.3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97,806.4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9.77584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3〕 4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通过拼多多平台的“XX专营店”销售日用电器合计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79,058.88元(不含税收入158,459.19元),该部分货款收入未入账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申报纳税。 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13818.7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81877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二稽处〔2023〕35号
嘉兴*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51M)
经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26日对你单位2006年9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经查,你单位在2012年-2019年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音箱及配件等,取得的销售收入通过你单位支付宝账户收取。经对你单位已申报收入和取得的网店收入进行比对,同时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你单位在淘宝平台的网店取得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具体如下:
年度 | 未申报含税收入 | 税额 | 不含税收入 |
2012 | 259207.34 | 221544.74 | |
2013 | 735918.60 | 106928.35 | 628990.25 |
2014 | 1113192.40 | 161745.92 | 951446.48 |
2015 | 1082437.69 | 157277.28 | 925160.41 |
2016 | 858973.20 | 124808.07 | 734165.13 |
2017 | 1014672.91 | 147431.11 | 867241.80 |
2018 | 639713.08 | 89721.26 | 549991.82 |
2019 | 780112.07 | 91360.68 | 688751.39 |
合计 | 6484227.29 | 916935.27 | 5567292.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经国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916935.27元(其中2012年37662.60元、2013年106928.35元、2014年161745.92元、2015年157277.28元、2016年124808.07元、2017年147431.11元、2018年89721.26元、2019年9136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其中2012年2636.38元、2013年7485元、2014年11322.21元、2015年11009.42元、2016年8736.57元、2017年10320.18元、2018年6280.50元、2019年6395.25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上述在2012年-2019年期间,在淘宝平台的网店取得的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5567292.02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你单位因保管不善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导致无法准确核算你单位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你单位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拟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查补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2012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2237985.93元,本次应调增221544.74元,调整后2012年度销售收入2459530.67元,应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23015.05元。
2013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2591827.92元,本次应调增628990.25元,调整后2013年度销售收入3220818.17元,应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31205.09元。
2014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047747.20元,本次应调增951446.48元,调整后2014年度销售收入3999193.68元,应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39991.94元。
2015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643771.20元,本次应调增925160.41元,调整后2015年度销售收入4568931.61元,应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3791.23元。
2016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154792.23元,本次应调增734165.13元,调整后2016年度销售收入3888957.36元,应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9453.92元。
2017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518192.44元,本次应调增867241.80元,调整后2017年度销售收入4385434.24元,应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7541.74元。
2018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137584.44元,本次应调增549991.82元,调整后2018年度销售收入3687576.26元,应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1555.61元。
2019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2124406.77元,本次应调增688751.39元,调整后2019年度销售收入2813158.16元,应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686.8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916935.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补缴按核定应纳税款的方式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合计156241.3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滞纳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款日止。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27508.08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8338.7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税二稽罚〔2023〕30号
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51M)
经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26日对你单位2006年9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经查,你单位在2012年-2019年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音箱及配件等,取得的销售收入通过你单位支付宝账户收取。经对你单位已申报收入和取得的网店收入进行比对,同时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你单位在淘宝平台的网店取得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具体如下:
年度 | 未申报含税收入 | 税额 | 不含税收入 |
2012 | 259207.34 | 37662.60 | 221544.74 |
2013 | 735918.60 | 106928.35 | 628990.25 |
2014 | 1113192.40 | 161745.92 | 951446.48 |
2015 | 1082437.69 | 157277.28 | 925160.41 |
2016 | 858973.20 | 124808.07 | 734165.13 |
2017 | 1014672.91 | 147431.11 | 867241.80 |
2018 | 639713.08 | 89721.26 | 549991.82 |
2019 | 780112.07 | 91360.68 | 688751.39 |
合计 | 6484227.29 | 916935.27 | 5567292.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经国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916935.27元(其中2012年37662.60元、2013年106928.35元、2014年161745.92元、2015年157277.28元、2016年124808.07元、2017年147431.11元、2018年89721.26元、2019年9136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其中2012年2636.38元、2013年7485元、2014年11322.21元、2015年11009.42元、2016年8736.57元、2017年10320.18元、2018年6280.50元、2019年6395.25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未按规定保管账簿
在对你单位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经询问、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有关账簿资料被股东*多次带人盗取并销毁、隐匿,自己无法提供,而对你单位股东*进行询问,其表示她在离开公司时从财务拿走了2019年的几本账簿资料,现在已经找不到了,其余账簿资料全部在公司,她无法提供,因此你单位因保管不善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王*的询问(调查)笔录。
(2)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3)被查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
(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916935.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88672.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拟处罚款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90672.4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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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电商自认为不用交税,错了!在税务上,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属于法外之地!
电商行业不但要正常交税,而且涉税风险最大!
1、 电商的客户群体大都是个人消费者,他们不需要发票,所以电商行业隐匿收入不申报纳税是常态;
2、 税务查处这种行为比实体行业稽查要简单轻松得多,只要通过第三方机构调取店铺后台数据、支付宝交易流水,一切皆藏无可藏;
3、 电商行业如果能够正常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那就存在大量的富余发票,一些企业将发票卖给别人赚取税点,属于标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一些电商通过设立一般户,在财税账上不做任何体现(公户私用);一些电商通过订单贷款将对公支付宝流水转入个人支付宝等等,这些做法,在税务看来,简直是掩耳盗铃!完全经不起检查。
因此,电商企业进行税务规划、控制涉税风险,不但重要而且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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