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总量指标管理协商工作机制(试行)》(桂环发〔2020〕27号)(以下简称《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适用于我区各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在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有关核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协商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重金属总量控制部门、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等3个部门的协商工作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在审批辖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应征求询问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换来源;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部门在核发辖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前,应征求询问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意见,对符合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材料齐全且明确重金属总量替换来源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结合辖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核准,出具项目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意见,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为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重金属总量核准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流程进行合并优化为“重金属总量核算、环评文件审核、出具重金属总量核准意见、环评文件批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等五个工作步骤,并明确了每个步骤的具体要求和实施主体,可有效避免重复步骤,为企业提供便利。
《工作机制》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准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过程中,应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确保不超出区域总量控制范围,并努力逐步削减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工作机制》是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之后,我区出台的关于重金属总量减排工作的又一项制度文件,通过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重金属环境管理部门协商会商机制,将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的有效衔接,是确保辖区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落实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减量置换”要求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