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城区服装小作坊、小加工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依法依规严格禁止无单独厂房、在城区居民楼内、住宅住房内、临街店铺、靠近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业经营服务区等场所开办服装小作坊、小加工企业。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在城区居民楼内、临街店铺、住宅住房、靠近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及商业经营服务区等场所开办无单独厂房的服装小作坊、小加工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依法关停,停止生产和经营。对拒绝停止生产经营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前期已经县住建、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求关停整治的服装小作坊、小加工企业不得私自开工生产。辖区派出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将加强巡查摸排,对未经允许擅自拆封生产的服装小作坊、小加工企业采取劝导、训诫、警告等措施,对抗拒执法、不听劝阻的服装小作坊、小加工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采取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相应强制措施。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内容来源:广昌县人民政府
广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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