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23年7月19日,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未及时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该企业于2023年7月24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企业仍未整改落实。该企业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未及时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的规定。属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调处结果: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