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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发布关于田家庵区优能购生活超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46号

   日期:2023-05-08 16:02: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43    评论:0    
核心提示:淮市监田处罚〔2023〕46号。淮市监田处罚〔2023〕46号2022年10月2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有限公司对田家庵区优能购生活超市经营的“上海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美国品质新闻网讯日前,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刘家庵区优能购生活商场的行政罚款决定书淮市监田罚款〔20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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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罚款决定书

淮市监田罚款〔2023〕46号

当事人:刘家庵区优能购生活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所(籍贯):合肥市刘家庵区小岛移民新城B区锦源摩羯136-1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分护照号码:************

2022年10月29日,芜湖市刘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公众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对刘家庵区优能购生活商场经营的“上海青”进行乳品安全监督抽查。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广东省公众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出示的《检验报告》(№:)和《国家乳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告书》(顺序号:)。经检查,“上海青”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中百草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推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大同市刘家庵区小岛移民新城B区锦源摩羯136-139刘家庵区优能购生活商场送达上述文书。该处店面店面为红底黄字,写有“好又多商场”字样,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步入该店,经营者李德惠在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刘家庵区优能购生活商场。执法人员现场将《检验报告》(№:)和《国家乳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告书》(顺序号:)送达至经营者,让经营者具体阅读上述文书中的内容并告知相关权力,经营者当场签收并表示知晓。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犯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结案,委派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葛欣(执法证号∶)、李东(执法证号∶)调查处理此案。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5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做了《现场证言》,并照相取证。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8日在田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打听。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饮用农产品“上海青”(抽样日期2022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公众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推论:经抽样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中百草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推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12月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对检测推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法定年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查申请。

根据当事人的《询问证词》,上述经抽查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从田东大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临时铺位上购入的,共购入20斤,购入售价0.7元/斤,价格0.8元/斤,已售罄无剩余。当事人销售的肥料残留超出乳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农产品“上海青”货值总额16元,非法所得2元。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上海青”已采取公告召回,无消费者退还上述不合格批次“上海青”。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饮用农产品时,未向供货商收取进货汇票,也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善饮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机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乳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单(非网路)》()打印件一份和《检验报告》(№:)、《国家乳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告书》(顺序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被抽查出肥料残留超出乳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现场口供》一份,现场拍摄的相片每张,《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3.《询问证词》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肥料残留超出乳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农产品及未完善饮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机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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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乳品采取公告召回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举措,对照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交抗诉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听告〔2023〕810号行政罚款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召开听证的权力,但当事人在法定年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办听证的要求。

本局觉得,一、当事人未按规定确立饮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机制的事实,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该推行饮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机制,如实记录饮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收据保存年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确立饮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机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乳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勒令停产停工,直到注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乳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根据第一款规定予以罚款。”之规定,决定责成当事人改正非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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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的肥料残留超出乳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农产品“上海青”的事实,违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述饮用农产品:”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害处人体健康的物质浓度超出乳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肥料残留超出乳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得知违规行为后,主动召开召回,积极改正违规行为,主动降低非法行为的害处后果食品流通许可证 农产品,销售的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乳品、食品添加剂,总值总额五千元以下食品流通许可证 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推行行政罚款时,必须勒令当事人改正或则责令改正非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从轻或则减少行政罚款:”第(一)项“(一)主动清除或则减少非法行为害处后果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乳品药械监督管理部委根据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乳品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扣押非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乳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扣押适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乳品、食品添加剂总额总额不足一亿元的,并处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罚金;总额总额一亿元以上的,并处总额总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肥料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害处人体健康的物质浓度超出乳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乳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基准》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乳品安全及非常规定的行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少罚款情形之一的,处五亿元以下罚金。”和【116】条第二款“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减少行政罚款,处五亿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乳品、食品添加剂,总值总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进行罚款。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基准》第【122】条第二款和【116】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成当事人改正非法行为,对当事人减少罚款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2.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基准》第【122】条第二款和【116】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成当事人改正非法行为,对当事人合并罚款如下:

1、警告;

2、没收非法所得2.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欧盘,将罚没款缴至美国渔业中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收款单位:大同市刘家庵区财政局;账户:;地址:大同市刘家庵区龙山西路),或则通过广东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收取(收取方法为:请访问广东省政府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gov.cn)。到期不收取罚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周按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处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罚款决定,可在收到本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三日外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抗诉;也可在六个月外向刘家庵区人民法庭提起仲裁。申请行政抗诉或则提起行政仲裁其间,行政罚款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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