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市监处字〔2023〕35号: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学生服原辅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
处罚金额:6000元。
法律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郴市监案处字〔2023〕29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经检验对上述批次羽绒服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含绒量,%”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4272-2011《羽绒服装》(90%白鸭绒)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羽绒服的退货凭证和进货凭证。
处罚金额:对当事人适用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3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
3.湖吴市监处罚[2023] 215号: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童装的违法行为,可查实的违法经营额为10504元。
处罚金额:1.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
4.陇市监罚〔2023〕6-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金额:货值两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