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装的企业,2023年通过广交会成交一笔订单,但与外商签署的是电子购销合同,请问这样符合备案单证规定吗?
留言时间:2024年02月28日
答复时间:2024年03月01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符合。
电子购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按照规定,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现在发现2023年3月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中填报的进出口数据有误,能重新办理核销吗?
留言时间:2024年02月26日
答复时间:2024年02月28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可以。
贵公司发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因经营不善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留言时间:2024年02月25日
答复时间:2024年02月27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需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如何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如何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
发布日期:2024-02-28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缴纳义务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
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2-2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