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
The watchword of luxury brand management nowadays is ‘experience’, the multi-sensory total of what is lived and felt at each point of contact with the brand. The shop is where the client can live the brand. This is how many mass brands built their reputation: although they may be a very cheap fashion range, the shops themselves do not look cheap; they are pleasant and add value,in the city center of worldwid. If the sales point is a source of value creation for mass brands, it should be expected much more from luxury brands.
工具分为三个部分:1、项目基本信息;2、项目重要商业条款;3、项目合约重要条款。
项目基本信息
这个部分,由业务团队先行填写以获得项目初步启动的审批。
通过对地址、出租人信息、出租人法律状态、房产物理状态、房产法律状态的基本描述,可以展开对该项目的谨慎审查。
1. 出租人的法律状态
指的是出租人相对于房产本身的法律角色,可能是业主,可能是承租人转租,可能是承租人分租,可能是信托管理人等,当预先获知此部分信息后,后续收到有关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时可以再加以核对验证以帮助评估风险。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表面上看到个大型的连锁商业地产商,就忽视了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 房产的物理状态
指的是该目标项目是个全新的尚未开业的商业地产,还是现有已经有客流量可参照的商业地产,抑或是独立的街边店面。这个要点除了对商业角度来说需要评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全新尚未开业的商业地产在未来的交付、开业、在营率等各方面,相对其他两种情况,都有对品牌方来说不可控的相对较大的潜在不确定性。
3. 房产的法律状态
指的是房产是否被抵押,或信托或设定有其他权利。
4. 项目类型
指的是该项目是新店,还是老店原位续租,还是老店迁址,或者经销商店铺加盟商店铺收回自营,或是关店。新店需要给予的关注当然是更高的,相对其他情况,新店缺乏此前过往历史业务的参照,不确定性更高。
5. 业务模式
指的是与商场合作的模式,如果是街边独立店面则一定是品牌方租赁房产自己独立经营。当与商业地产商场合作时,由于地产商从历史的百货商店零售商(Department store)慢慢变革为当下的购物中心地产商商(SHOPPING MALL),合作中可能存在多种商业模式:
1)百货商店中的品牌专柜
即品牌方设立专柜自行管理存货、销售人员和销售运营,但由百货商店作为“销售方”统一向顾客收银(注意:这里不是 商场代收银)。这种模式实质上仍然是品牌直接接触顾客,决定品牌专柜的装修装潢陈列、体验、服务、商品选择、销售步骤、存货管理、人员管理等,达到了品牌自营店铺的目的,因此从业务模式的角度讲,仍然属于“自营零售店铺”,而不是批发渠道的经销商店铺或特许经营店。这种业务模式,百货商店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零售商”,常常希望在运营中仍然保留自己的统一品牌形象,介入更多的行政管理,例如:对商品价格、商品标签、商品包装、销售人员、售后服务、广告促销等等。
这种模式,在大陆长久以来称之为“联营”,商场提供场地和营业执照,从销售中抽取一定比例分成,但在税法实践中,百货商场将这种销售抽成转化为品牌方向百货商场出售商品而开具商品销售发票,从税法角度看,商场是零售商,品牌方是生产批发商;
在台湾地区仍保留传统的百货商超的法律关系,简单处理品牌方为“供货商/厂商”;
在欧洲常被称为”代销CONSESSION",尤其是德国,代销协议中会非常精确地描述在品牌方销售人向顾客出售商品的同一时间,会发生两个销售关系:商场向顾客完成销售,品牌方向商场完成销售;
而部分国家,会称之为“场地许可使用”,协议中将法律关系定义为商场许可品牌方某个物理区间的使用,然后征收“使用费”。
零售商业较为发达的北美地区,一二线的头部购物中心几乎不存在这种商业模式。
最后须要注意的是,当品牌发行自己品牌专卖店的单一用途购物卡/礼品卡/充值卡时,由于这种业务模式下的收银主体并不是品牌方自己,因此品牌购物卡可能无法在这些店铺使用,或须要思考其他解决方案。
2)购物中心的品牌专卖店
即品牌方设立专卖店,自行管理存货、销售人员、销售运营,并自收银。在这种业务模式下,品牌方自身毫无疑问是直接面对顾客的零售商,因此这种情况无论在世界哪个国家地区,品牌方均须要设立相应的营业执照。这种业务模式,无论在世界各国,均简单称之为“租赁”。
然而,大陆某些购物中心,即使在这种纯粹的“租赁”业务模式下,仍然要求品牌方使用购物中心代收银的方式。这种委托代理收款、结算,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须要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尽管如此,品牌方几乎没有与购物中心就此点相抗衡的谈判力。由于品牌方与购物中心之间并不存在合规的委托支付法律关系,对品牌方来说,与联营业务模式下百货商店的“应收账款”有商品销售发票作为票据不同,这种“应收账款”由于不存在票据,无法在金融保险机构获得提前付款的贴现或保险。
对比上述业务模式,如由商场统一收银或商场代收银,由于收银方对现金流有着绝对控制权并享有一定期间的流通利益(通常账期在30天到半年),通常百货商店要求的销售提成比例会低于品牌自收银业务模式的提成比例,然而对品牌方来说,何时收到账款以及是否能收到账款,便也有了一定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