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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日期:2024-02-20 10:57: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4    评论:0    

当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候,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你还不清楚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那么就来下面的这篇文章中了解一下吧,希望文章中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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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提取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2、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3、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首先需明确,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两种税。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对房地产企业销售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属于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我们理解应在此科目核算。

因此不能将土地增值税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而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而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相信看完文章的朋友们已经清楚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了吧,这篇文章就为大家讲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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