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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产业转型:常见实操问题与难点解析

   日期:2024-02-19 08:53: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新春伊始,在2024年的当下,正是各家城投进行审计工作的时点。而今年的审计工作注定了其特殊性,因为大部分城投在经历了2023年的产业转型目标和要求后,面对着监管的335指标和财政性现金流不得高于30%的要求,都寄希望于2023年度审计数据可以推陈出新,完成城投产业转型的蜕变。
值此关键时期,笔者总结了几个城投产业转型的常见实操问题与解决思路,供读者参考:
1、地方国资委严禁新设主体怎么办?
2、经营性资产划转未经项目债权人同意怎么办?
3、新设主体的过往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未实现任何收入及现金流怎么办?
4、投资收益无法列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怎么办?
5、什么样的“数字资产”可以并表以增加经营性资产规模?
一、地方国资委严禁新设主体怎么办?
为了规避3899名单和隐债的影响,更为了规避子公司对母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影响,新设独立主体作为产业转型的发行人是最为有效的办法。
但是现阶段,在城投大量整合和压降城投平台数量的大背景下,绝大多数地区的国资委或管委会对于新设空壳的项目公司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不再允许新增空壳公司或新设项目公司,这将对新设主体来包装产业类城投构成了一定的障碍。那么,如何才能筛选出合适的标的主体呢?
二、经营性资产划转未经项目债权人同意怎么办?
在城投产业转型过程中,政府出文将经营性资产直接无偿划拨进产业类城投发行人是最为常见、有效的手段。例如,可将区域园区、标准化厂房、住宅公寓、酒店、会议室中心,体育场等经营性资产直接进行划拨入账,增加其经营性资产占比,同时还可以产生经营性收入。
但是,考虑到绝大部分经营性项目都存在项目贷款的情况下,资产权属的变更,往往要征得项目贷款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同意,这对经营性资产的划拨在实操层面带来一定的障碍。面对权属变更的流程障碍,我们又该如何合理规避?
三、新设主体的过往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未实现任何收入及现金流怎么办?
今年以来,相信大量的“空壳公司”或项目公司开始谋划整合经营性资产、划入经营性国企股权来包装产业类城投,并对重组后的新主体完成2023年度审计工作。
但是如果资产重组在2024年完成,那么空壳公司或项目公司在过往年度的历史财务数据仍然为0或几乎没有任何收入或现金流入,而监管指标考核的是过往年度的历史财务数据,那又该如何满足交易所335指标的要求或者协会财政性现金流的要求呢?这也是实操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四、参股投资分红产生的投资收益无法列入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怎么办?
众所周知,在交易所335指标中,非常重要的指标之一即:市场化的经营性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70%。那么,大部分城投,尤其是市级平台,其实是对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资金拆借利息收入、参股地方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股权分红、对产业科创基金进行出资收益等,这些收益往往体现在利润表“投资收益”科目,而无法体现在“营业收入”科目,这不利于335指标中对经营性收入占比的提高。(注意:参股分红、拆借利息、基金出资收益都是经营性收益)。我们该如何充分利用投资收益这些经营性收益呢?
五、什么样的“数字资产”可以并表以增加经营性资产规模?
“数字资产”将成为2024年城投产业转型的重要抓手,毕竟这类“经营性资产”可以很好地在增加总资产的同时,提高发行人经营性资产占比比重,满足监管对于产业类城投的要求。
在《城投产业转型:“数字资产”如何整合?》笔者已经对数字资产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那么,在实操中,到底哪些资产可以作为数字资产入账?入账的金额以什么为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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