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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输了,我赔你十万!”当公司败诉后,这算是领导戏言,还是需要负法律责任?

   日期:2024-02-14 15:30: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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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按例·有典看法——

点:一点、一部分;推荐、点播。
型:典型、特别。
按例:一作“案例”谐音,二作“按照、依照案例(说法)”之意。按照案例谈看法、说观点,依照案例做拓展。
典:“点”的谐音,亦有以最新公布的《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参考之意。
看法:从社会实践看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从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的角度说小编的看法。
一句话,呈现一些典型案例的同时,不能少了小编的看法与观点。观点是否得当,看法是否合理,全靠看官品鉴,但小编这里不能少了这道“特色菜”,否则就缺失了“有典看法”的初衷。
温馨提示:经典案例不仅仅是由小编选择,也可以由读者朋友推荐、点播。若有比较典型的案例,请读者朋友留言提供判决书案号,小编将择选分享。另,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链接。


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不成,领导与员工发生了争执。期间,领导说了诸如“……我打亏了,我赔你十万。我代表公司认这份是我处理,公司扣我工资我也认没有问题,打输了你也别怨我……”之类的话,这到底算是领导戏言,还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王先生原系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职工。
201568日,公司经理郭某找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郭某在与王先生的谈话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而产生争执,郭某说“……咱们明天法院见,我打亏了我陪你十万,我代表公司认,这事由我处理,公司扣我工资我也认,没有问题……”
2015723日,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损失;2015109日,该委作出*5号仲裁裁决。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16115日,一审法院作出*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二、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元;三、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先生失业保险金损失2730元;四、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
2016613日,中院作出*3号民事判决。王先生不服该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61123日,省高院作出*2号民事裁定,指令中院再审本案。
2017626日,中院作出*1号民事判决,撤销*3号民事判决,维持*4号民事判决。
2017724日,王先生再次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赔偿公司承诺的赔偿金10万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当日,该委以王先生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一审判决:谈话过程中所提及的10万元属戏言,并非双方之合意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郭某在201568日的谈话过程中所提及的10万元属戏言,并非双方之合意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结合本案的案情及郭某说话的语境,郭某的“10万元”是单方面的表意行为,以不严肃的态度为基础,说话的场合具有非正式性,是一种“大言”以满足说话者的虚荣心,行为人不具有效果意思,不能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王先生依此来向公司主张该10万元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军中无戏言,其声称代表公司
王先生提供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单位郭某代表单位与上诉人王先生就解除劳动合同及有关赔偿进行协商,并单方解除了与上诉人王先生的劳动合同。郭某与上诉人王先生的谈话代表被上诉人单位,是职务行为,没有戏言一说。
二审判决:郭某言语中有过激言辞,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我赔你十万元”是郭某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郭某承诺的10万元的上诉主张,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上诉人单位经理郭某在与上诉人谈话讲“你让你律师明天来找我,什么时侯来找我都行,公司任何人都不用找了。找我之后他打嬴了我兴许给他十万,打不嬴不给你,你也没招”。“我就说一件事咱把事做决定时侯,你现在就可以收拾包走今晚打卡别忘了。然后呢咱们明天咱就法院上见。我打亏了,我赔你十万。我代表公司认这份是我处理,公司扣我工资我也认没有问题,打输了你也别怨我,好了行不。我跟你说王工你这么录音不道德,就是到任何公司上班我都不会放过你的,我肯定谴责你别的,我做不到我就谴责你,哪有这样呢讹公司。”从上述录音内容中可以看出郭某代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郭某言语中有过激言辞,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我赔你十万元”是郭某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郭某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是戏言或不是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与王先生就解除劳动关系及有关赔偿进行谈判时,公司与王先生口头约定王先生如果打赢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的官司,公司应赔偿王先生10万元。该约定是有效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郭某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是戏言或不是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证据不足,驳回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先生为证明其提出的要求公司给付郭某所承诺的10万元赔偿款的主张成立,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录音光盘一张,该光盘记载公司经理郭某在与王先生谈话时讲到:“你让你律师明天来找我,什么时侯来找我都行,公司任何人都不用找了。找我之后他打嬴了我兴许给他十万,打不嬴不给你,你也没招”。“我就说一件事咱把事做决定时侯,你现在就可以收拾包走今晚打卡别忘了。然后呢咱们明天咱就法院上见。我打亏了,我赔你十万。我代表公司认这份是我处理,公司扣我工资我也认没有问题,打输了你也别怨我,好了行不。我跟你说王工你这么录音不道德,就是到任何公司上班我都不会放过你的,我肯定谴责你别的,我做不到我就谴责你,哪有这样呢讹公司。”从上述录音内容中可以看出郭某在代表公司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郭某言语中有过激言辞,但不能充分证明郭某“我赔你十万元”是郭某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先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小编有话】
对于这场官司,小编不置可否,但有一点需要肯定,不管用人单位的领导是否有气,也不管劳动者的要求是否过分,但领导的言行也不能有失身份。
用人单位的领导们在谴责员工“录音不道德”的情况下,领导自己是否又失去了那一份基本的道德与素质?违法辞退与否,在法院未作出生效文书之前,我们都可以各执己见,也可以“静候佳音”,但以“10万元”的戏言甚至语言中夹带脏话的方式来“要挟”“恐吓”劳动者也确实有失领导者身份。甚至,很多人作为领导,在与劳动者的谈判中,已经失去了最基本的素质、度量与气场。
作为用人单位,不管败诉与否,也是一种得不偿失。
当然,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却实实在在地为自己挖了一个坑。比如,《赔惨了!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是公司给劳动者挖坑,但这次是公司给自己挖坑……
那么,就本案而言,如果劳动者王先生在录音对话中多补充一句,比如“郭某,您说话算数?君无戏言,这算不算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得到郭某的肯定回答,我想,该案的最后结果可能就未必如此了。因此,这里还存在另外一个话题,那就是离职谈判也是一门艺术。相关阅读:《办案总结:员工的名字没有在体检名单上,并被强制要求搬离宿舍,算不算违法辞退?》《我要打官司,到底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为合适?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编辑:刘艳
本文校对:冯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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