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8】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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