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征求意见稿》)。
因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出资期限分别进行了重大调整,如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九十八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资则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法一出,引起轩然大波。公司法从早年的实缴制,到后来的无限期认缴,再改为目前新法规定的限期认缴,彰显了三十年来管理者对于企业与股东责任的管-放-管的改革思路。对于新法施行之前诸多已经认缴高额出资的存量企业,该如何根据新法调整出资期限?
《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如下规定:
1. 有限公司
如系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的公司,应于设立后五年内即最晚于2029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
如系2024年7月1日前的存量公司,则根据其原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确定:
——如原章程约定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如原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公司可有三年过渡期,即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公司可申请调整出资期限并办理章程变更手续,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最晚于2032年6月30日前到位——这意味着,存量公司最长还有8年的出资期限。如企业未在三年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时,公司登记机关可要求其在过渡期满后90日内调整出资期限至不超过2032年6月30日。
2. 股份公司
如系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的公司,公司成立前应全额缴纳股款;
如系2024年7月1日前的存量公司,也给了三年的过渡期限,应于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此外,针对存量公司原注册资本设定较高且尚未出资到位的情形,可以预见的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将有大量企业可能出现减资申请,《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则对未出资部分拟进行减资申请的企业规定了如下条件:
1、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2、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5日。
链接阅读: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因应“注册资本在五年内缴齐”的新法修订?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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