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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三国】公司法新增:有限公司增资、股份公司新股的股东优先权及例外

   日期:2024-02-06 00:49: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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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所以,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权。但是新公司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
举个例子
刘备、关羽和张飞在楼桑村卖草鞋,成立了刘氏鞋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刘备认缴600万元,占股60%;关羽和张飞各认缴200万元,各占股20%,在公司成立的五年内全部缴纳完毕。
刘氏鞋业为了引进生产线,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330万元。截止增资时,刘备实缴出资0元,关羽实缴10万元,张飞实缴100万元。

问1:在刘氏鞋业公司全体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次新增资本,如何分配股东优先认缴的比例?
答1: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即刘备优先认缴0元,关羽优先认缴30万元,张飞优先认缴300万元。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介绍,根据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案中,当刘氏鞋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30万时,因为全体股东没有特别约定,所以股东刘备、关羽和张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刘备实缴0元,所以没有优先权。关羽的实缴出资为10万元,张飞的实缴出资是100万元。所以,关羽和张飞的实缴出资比例为1:10。即:关羽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万元,张飞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万。

问2:如果刘备提出以溢价率10%的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资本100万元,则关羽、张飞如何获得该100万元新增资本的优先权?
答2:关羽、张飞需在同等条件下,即以溢价率10%的价格,才能按实缴比例优先获得该新增资本的优先权。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氏鞋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刘备、关羽和张飞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虽然刘备实缴出资为0,但刘备提出以溢价方式认购新增资本100万元,关羽和张飞要取得这100万元的优先认购权,应当与刘备以同等条件认购,才能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于刘备认缴出资。
如果关羽和张飞不以刘备同等条件认购,则刘备以110万元认购新增资本100万元。刘氏鞋业公司会计处理为:1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科目,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对于其余的230万元新增资本,则关羽和张飞可按实缴出资比例,即1:10进行优先认购。
问3:如果刘备、关羽和张飞约定:新增资本按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享有优先权,则本次新增资本,各股东优先认购是多少?
答3:刘备优先认购新增资本330×60%=198万,关羽和张飞分别先认购新增资本330×20%=66万。

曹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共发行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曹操持股3500万股,已实缴3500万元,占股35%,为曹魏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
曹魏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本200万元,共新发100万股,每股面值2元。
问4:曹操可否以完成实缴出资为由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答4:不能。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介绍,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本案中,曹魏公司的性质是股份公司,曹魏公司在新增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曹操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问5:曹操如何才能在曹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享有优先权?
答5:曹魏公司章程约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曹操享有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行新股时享有优先权。
股东新增资本优先权总结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东优先权存在以下差异:
(一)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所以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例外的情况不同: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从其约定。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则股东按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定享有优先权。

【股权三国】往期精选

作者介绍

李晓红律师,股权整体方案提供者,【股权三国】学习社区创始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李晓红律师具有多年企业高层管理工作背景和管理学、会计学知识背景。研究领域为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税法,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权投资、并购重组、上市IPO、清算破产、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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