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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战友安置企业后,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也经常遇到一些退役战友的咨询,就是关于工龄和企业工龄的分别被界定。
比如说一个退役士兵在服役12年被安置至某企业后,其工龄被这个企业认定为12年,但企业工龄却被告知从0开始计算。这样界定合理吗?
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合理在什么地方呢,咱们还是从政策规定着手,看一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看一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条例当中明确: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军龄视同工龄、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长期坚持一条原则。
那么,问题来了,这里所说的工龄是特指哪个工龄呢?接下来,我们继续分析。
二、工龄的分类和正确认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悉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又有所区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由些可以看出,退役士兵的工龄应该也是包括咱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工龄。
三、条例规定的工龄可以视同为企业工龄吗?
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释义当中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的工龄,是指连续工龄,即把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符合《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视为其在接收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所以说,某些企业单独计算企业工龄从0开始计算工龄的做法是违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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