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交接通知
(2024)润扬破管字第01号
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产、资料的直接保管人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江都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3)苏1012破申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润扬机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并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4)苏1012破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扬州市沫然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润扬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1、请贵方依法、据实、完整地向管理人移交润扬机械公司全部财产、印章和证照、账册、合同、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如贵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贵方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等规定,申请江都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江都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2、除已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外,贵方在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前仍负有妥善保管贵方占有和管理的润扬机械公司相关财产、资料等以及配合本案清算工作的义务。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润扬机械公司应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4、江都法院定于2024年3月7日上午9时15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380号江都法院第一审判庭),润扬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准时参加。根据《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和第129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扬州市江都区润扬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名称:扬州市沫然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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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余东17715872768、吴光辉13852729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