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保障食品安全,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
一、严把主体资质关。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二、严把信息公示关。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保持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严把环境控制关。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四、严把原料查验关。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五、严把生产过程关。在登记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范围内生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不得将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杀虫剂、灭鼠剂等,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六、严把标签标识关。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作坊登记证编号及其他应当标明的事项。
七、严把产品质量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分装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理或者销毁情况。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本作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请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主动学习、主动整改、主动提升、持证经营、规范管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以下为《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节选: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简易包装并附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贮存条件;(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五)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六)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七)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出登记分类目录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