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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规范标签标识提示

   日期:2024-01-26 06:37: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2    评论:0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标准等要求,食品生产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食品标签标识完整、 真实、规范,杜绝违规标注、虚假宣传等问题,现就食品标签标识规范提示如下。

食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执行的产品标准合规标识标注。


一是标示要素要完整


食品标签应当按要求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标事项。 


二是标示内容要真实


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应与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备案标准等信息对应;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是标示方法要规范


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贮存条件、净含量和规格等应当使用规定用语,食品名称能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外文、少数民族文字与中文应当对应等。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认。

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显著标示。


四是重点产品标示符合相关要求


1.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 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食用植物油产品某种配料的应定量标示,浸出工艺产品不得虚假标注压榨工艺。

食用植物调和油要按照标准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等,不得以图案等强调某一种食用植物油。

3.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真实准确标注各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4.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来源: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质量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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