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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还要提供法人授权书?百万项目被废标整改!

   日期:2024-01-26 02:54: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2023年12月15日,嘉峪关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显示,由于评标委员会错误判定,以“某供应商没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函”为由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因此百万项目被废标整改。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嘉峪关市某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第二次,预算金额1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0日,嘉峪关市财政局收到银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发来的投诉书,称评标委员会以其“没有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证明资料”为由,将投标作无效处理。但本项目投标及报名都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属于对其实行不公平对待的情形。

经调查核实,嘉峪关市财政局发现招标文件中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投标是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嘉峪关市财政局最终判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的另行处理

04. 案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对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的情形,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评论留下你的观点!

编辑丨远文

案件来源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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