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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蛋糕(菌落总数超标)被罚5万

   日期:2024-01-23 01:34: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50    评论:0    

河北冀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蛋糕(菌落总数超标)被罚5万

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河北冀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枣沙蛋糕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河北冀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0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冀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枣沙蛋糕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1月28日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A2230532332160010C):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所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交办单。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河北冀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枣沙蛋糕。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田*、刘**二人调查取证,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查河北冀金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食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食品类别:糕点;该批次枣沙蛋糕共生产了96kg共55件,有出厂检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检测报告。销售价格每件21元,货值金额1155元,违法所得1155元。并及时采取了召回措施,无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取样品时间、数量、单价等;

证据四、检验报告书一份,证明产品不合格的判定依据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六、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枣沙蛋糕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检验机构资质一份,证明该检验机构具有合法资质。

证据八、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枣沙蛋糕销售去向事实;

证据九、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及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产品出厂合格的依据事实。

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3年12月21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枣沙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生产经营菌落总数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实施召回,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违反《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从轻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枣沙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罚款50000元,合计51155元。

潇湘晨报综合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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