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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南漳县两家茶叶生产有限公司因未严格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而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来,南漳县开出的首张“罚单”。
当日,南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乡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茶叶生产企业均未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中敷衍塞责,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执法人员遂向两家企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这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敲响了警钟,如果企业不及时整改,将面临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达到一定规模的食品企业还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法定职责,特别强调要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坚持每天、每周、每月通过鄂食安微信小程序上传工作记录。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供稿:王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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