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7日,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顺利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汪某系安徽某食品公司员工。2022年9月,汪某在工作时摔倒致四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因安徽某食品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汪某将安徽某食品公司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安徽某食品公司支付汪某赔偿款31660.10元,安徽某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安徽某食品公司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汪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安徽某食品公司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安徽某食品公司发现公司账户被冻结,便主动联系汪某和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赔偿款,希望法院能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最终汪某表示放弃1660.10元,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了相关赔偿款;此次执行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用执行成效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作者:执行局 宋旗
审核: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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