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再投资及返程投资报告、违规不报责任等问题,发改委发布新规
2026-08-27 10:51
针对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再投资及返程投资报告、违规不报责任等问题,发改委发布新规依据国务院新闻办最新透露的数据,当前中国对外投资呈现出三个方面的明显特点和趋势:一是对外投资的规模全球排名靠前,并呈现出多元化特点。2025年全年,中国对外投资的流量达2135.8亿美元,对外投资存量达到3.4万亿美元,占全球投资的比重增加到7.4%。对外投资的行业覆盖了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门类。二是对外投资呈现互利共赢。截至2025年年底,中国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达5.8万家,遍布189个国家和地区,既带动了自身发展,也为东道国产业发展和全球产业链作出贡献。三是一带一路投资效果突出。2025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达460.5亿美元,占当年对外投资流量的21.6%,共建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搭建了广阔平台,实现了共商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 基于这些特点,国务院在今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中国主体对外投资的开展、手续办理、风险管控等进行了系统性约定。新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于是,就有了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开发布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也是自2017年12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订。本次修订最主要的目的,即与今年6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应起来。 据官方介绍,本次修订重点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应对外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将受管理的投资者范围扩大为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同时将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的对外投资排除在外,仅保留特定情形适用。二是鉴于少数国家/地区对中资投资人的歧视性或选择性执法政策,或强制中资投资人提供技术、数据或处分股权、资产的情况,本次修订从更好保护中资利益的角度,设置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三是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制度,要求境外再投资原则上均需报告,同时还要求返程投资以及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投资项目,也需进行前期工作报告。 基于本团队帮助客户办理对外投资手续的项目经验,对于本次征求意见稿,整理部分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居民个人投资取得的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投资取得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投资新建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向既有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增加投资;新设或者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资产。 对于备案类投资活动,居民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的备案机关是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二、境外再投资、返程投资行为应提前报告 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投资者应当在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将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返程投资的,应当参照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三、中方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应提前报告 中方投资者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者在对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前,或签署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前,或其他可能影响我国和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前期工作前的10个工作日前,提交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将有关信息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四、违规不报的法律责任 国家发改委建立对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处罚措施,并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中方投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中方投资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权机关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至3年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下一步,我们期待国家发改委出台进一步的操作指引,商务部出台针对837号令的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