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上篇从“戚薇AⅠ授权翻车”说开——AI肖像授权的法律边界与行业趋势(上篇)中我们梳理了AI肖像权的法律底线——能认出是谁,就要经过同意。从迪丽热巴AI撞脸案到戚薇主动推出数字分身"韩清夏",法律的"红线"已经相当清晰。
但AI肖像授权远不止于"不侵权"。随着明星开始主动授权、平台推出AI艺人库、好莱坞演员就AI复制权发起为期118天的罢工,一系列更现实的问题随之而来:
- 真人授权的AI数字人,肖像权和著作权分别归谁?
- 肖像权能否借鉴音乐版权模式,建立统一的授权管理平台?
- 国外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好莱坞演员罢工与AI有何关联?
- 企业建设AI肖像授权平台,需要防范哪些风险?
本文是下篇,从权利归属、平台化路径、行业实践、国外经验到风险防控,继续分析AI肖像授权的商业模式与落地逻辑。
一、核心结论速览
| 问题 | 结论 | 法律/事实依据 |
| 真人授权的AI数字人,肖像权和著作权归谁? | 肖像权归本人,著作权(如具备独创性)归制作者 | 民法典第1018条、著作权法第3条 |
| 角色形象权能跟着肖像权一起授权吗? | 不能,角色形象版权属制片方 | 著作权法、王祖贤案例 |
| 肖像权能否像音乐版权一样集中管理? | 法律尚无依据,可参考商业平台模式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 国外如何规制AI复制演员? | 好莱坞新合同:明确同意+公平补偿 | SAG-AFTRA新合同、NO FAKES法案 |
| 企业建设授权平台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什么? | 合规与信任——爱奇艺"入驻≠授权"引发争议 | 爱奇艺纳逗Pro事件 |
| 纯AI生成的数字人受著作权保护吗? | 看独创性,纯模型自动生成的不认定 | 最高法裁判规则、杭州Ada案 |
下篇导读:本文聚焦AI肖像授权的"后半程"——权利归属如何厘清、授权能否平台化、国内外行业实践对比、落地流程与风险防控。与上篇(法律框架与典型案例)共同构成完整分析。
二、权利归属:真人授权AI数字人的"双重权利结构"
这是AI肖像授权中最容易混淆的问题。一个基于真人形象制作的AI数字人,身上同时叠加了四类权利,归属各不相同:
| 权利类型 | 权利归属 | 法律依据 | 能否转让 |
| 肖像权 | 对应自然人(如可识别) | 民法典第1018条 | 不得转让,仅可许可 |
| 著作权(美术作品) | 制作者/创作者(如具备独创性) | 著作权法第3条 | 可以转让 |
| 表演者权 | 表演者(真人驱动型) |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 可许可 |
| 个人信息权益 | 对应自然人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不可转让 |
核心逻辑是:肖像权归真人本人,著作权归数字人形象的制作者。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但不能直接主张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商业使用需要同时获得肖像权授权和著作权授权(如涉及第三方制作)。
核心要点:肖像权(人格权)归本人、不得转让;著作权(财产权)归制作者、可以转让。两套权利相互制约——制作者行使著作权不得侵害肖像权,自然人也不能直接主张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
(一)虚拟数字人形象能否受著作权保护?
司法实践已经给出明确答案:具备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虚拟数字人形象体现了创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和判断,具备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典型案例1:杭州魔珐公司虚拟数字人"Ada"案
- 原告:魔珐公司(虚拟数字人"Ada"的制作者)
- 被告:孙某某(擅自售卖Ada模型)
- 判决:法院认定Ada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孙某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1.5万元
- 意义:首次以司法案例形式明确虚拟数字人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典型案例2:"天妤""之初"虚拟数字人案
- 北京高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法院认定具备作品独创性要求的虚拟数字人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 进一步巩固了虚拟数字人形象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二)纯AI生成数字人的著作权认定
对于完全由AI生成、不对应任何真人的虚拟数字人,司法实践对著作权的认定坚持独创性标准:
对于主要依赖模型自动生成、创作者实际控制和表达投入有限的"AI形象",不认定为作品;对于体现用户个性化选择和安排的"AI形象",可结合个案判断。
这意味着,用户只是输入提示词、让AI自动生成的形象,很难获得著作权保护。运营实践中,通常采取著作权登记 + 商标注册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技术保护措施(数字水印、模型加密)的组合策略来保护纯AI生成形象。
角色形象权分离: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陷阱
影视明星的肖像权与其此前饰演的影视角色形象的相关权利,具有不同的权利归属。仅取得影视明星自然人肖像授权,并不代表同时获得了使用其影视角色形象的权利。
以王祖贤授权网易《天下》为例:王祖贤可以授权自己的肖像,但"聂小倩"等影视角色形象的版权属于制片方,不在她手中。使用角色形象、画面、台词、原声,需单独获得版权方授权。
三、平台化路径:肖像权集中管理的可行性
上篇提到,当前AI肖像授权仍是"一对一谈判"的零散状态——戚薇、王祖贤、吴启华都是个案探索。但行业真正需要的是平台化、标准化的授权基础设施。
(一)参考模式: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是国内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运作模式对肖像权授权平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核心职能包括四项:集中授权、统一收费、转付权利人、维权诉讼。
这种模式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海量权利人面对海量使用者难以点对点授权"。在数字音乐领域,音著协就其管理的国内外音乐作品向网络平台发放一揽子许可,再根据使用数据进行费用清算和分配。
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是特定市场——权利人难以行使权利、使用者难以获得授权,也就是海量的权利人面对海量的使用者难以点对点进行授权的特殊市场。这个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二)当前人物授权的六大痛点
- 交易成本高:每个项目都要单独谈判、签约,效率低下
- 权利分散:肖像权分散在每个自然人手中,难以批量授权
- 信息不对称:需求方不知道找谁授权,供给方不知道市场需求
- 定价不透明: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价格差异大
- 维权困难:个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侵权成本低
- 合规缺位:人脸数据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缺乏统一的合规标准
(三)平台商业模式设计
参考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模式,AI肖像授权平台可设计"授权、收费、分配、维权"全流程:
平台定位:AI形象授权的基础设施,类似音乐行业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做供给端(演员、普通人、虚拟数字人运营方)与需求端(影视公司、游戏公司、广告公司、MCN等)之间的连接器。
五大核心功能模块:
- 权利登记:肖像权/形象权登记、授权范围登记、权利状态查询
- 授权交易:在线申请、自动报价、电子签约、授权证书生成
- 使用监控:授权使用追踪、使用数据统计、超范围使用预警
- 费用结算:统一收费、按使用量分配、定期结算
- 维权服务:侵权监测、维权取证、法律支持、集体诉讼
四类收入来源:授权分成(参考音著协提取管理费模式)、供给端/需求端会员费、增值服务(法律咨询、侵权监测、数据报告)、技术服务费(AI建模、数字人制作)。
分级定价机制:按知名度、影响力、授权范围、使用期限等因素分级定价;按次计费(适合AI生成场景)、包年/包项目、按项目收入比例分成等多种模式并行。
平台架构一览:五大功能模块(权利登记→授权交易→使用监控→费用结算→维权服务)构成完整闭环,四类收入来源(授权分成+会员费+增值服务+技术服务费)支撑商业可持续性。
(四)四大关键挑战
| 挑战 | 核心问题 | 应对方向 |
| 权利归集 | 肖像权属于每个人,如何让大量权利人愿意加入? | 从明星/演员等头部资源切入形成示范效应;提供便捷登记工具;保障权利人收益和控制权 |
| 法律性质 | 肖像权是人格权,不是著作权,不能直接套用集体管理 | 以商业平台模式运营而非法定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授权委托协议获得代理权;探索人格权许可集中管理新模式 |
| 信任与安全 | 人脸数据是敏感个人信息,如何保障数据安全? | 严格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密存储;最小必要原则;合规审计;用户数据控制权 |
| 利益分配 | 如何设计公平、透明、有吸引力的分配机制? | 公开透明的分配规则;按使用数据精确分配;定期财务报告;权利人查询权 |
此外,图片版权平台(视觉中国)、字体版权平台(方正字库)、MCN机构、好莱坞SAG-AFTRA工会等模式,也可在标准化流程、分级定价、达人管理、集体谈判等方面提供借鉴。
要点总结:肖像权集中管理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商业平台+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可以用法律专业能力构建其他技术公司难以复制的核心壁垒。
四、国内行业实践:五类参与主体与一个警示案例
AI肖像授权与数字人产业在国内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生态。从技术服务、内容平台、垂直授权、经纪运营到IP孵化,各类参与主体从不同切入点进入市场。
(一)AI数字人技术平台:五强格局
以AI数字人生成技术为核心竞争力,提供SaaS工具或定制化技术服务,本身不直接持有肖像权,处于产业链中上游。2025年中国虚拟数字人平台层技术服务收入中,前五家合计占比68.3%:
- 硅基智能:国内市场份额第一,2025年10月递交港股招股书,累计提供超8万个"硅基劳动力",上半年营收3.26亿元,直销占比超96%
- 商汤如影:依托日日新大模型,分层定价——个人版约398元/月起,企业版定制;形象与音色分项计费
- 百度智能云曦灵:文心大模型底座,在金融、政务、教育三大垂直场景规模化交付,2025年视频数字人相关业务收入达20.2亿元
- 腾讯云数智人/智影:依托微信生态、腾讯会议,在电商直播、客服应答领域形成闭环,2025年该板块收入达22.1亿元,为行业最高
- 科大讯飞、小冰公司、火山引擎(字节跳动):同属第一梯队,火山引擎依托Seedance 2.0视频生成模型,支持真人认证锁定肖像权归属
这一层已形成头部集中格局,但普遍面临三大痛点:技术同质化、不掌握肖像权资源(议价能力有限)、直销模式占比过高。对AI肖像授权平台而言,这类企业是理想的技术合作伙伴而非直接竞争者。
(二)影视平台AI艺人库——爱奇艺"纳逗Pro"争议
2026年4月爱奇艺世界大会,CEO龚宇高调宣布推出"纳逗Pro AI艺人库",首批宣称117位艺人入驻。这是国内长视频平台首次试图将"艺人资源+内容场景"转化为AI时代的新基础设施。
设计模式:项目制授权——艺人入驻仅代表有接洽AI影视项目的意愿,具体项目和角色需单独商谈;艺人保留角色否决权;生成内容嵌入专属水印,片尾标注"本角色由XX艺人授权AI数字分身出演"。
舆论争议:上线后引发广泛讨论,相关话题一度登上热搜,多位艺人(于和伟、张若昀等)公开辟谣称未授权。爱奇艺紧急六轮发声回应,从"已签署授权"调整为"入驻仅代表合作意向"。
法律风险:律师研究后指出,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存在双层协议结构——用户注册时授予平台"全球、免费、非独家的广泛使用许可",允许存储、复制、分发、改编、商业开发乃至转授权,可能架空艺人权益。
教训:合规与信任是该领域的生命线。"入驻≠授权"的模糊定位,加上协议中潜藏的广泛许可条款,严重损害了艺人信任。爱奇艺事件表明,授权平台必须从一开始就建立清晰的授权机制和透明的利益分配规则。
(三)专业肖像授权平台——元相新生(ActID)
这是与AI肖像授权平台定位最接近、最直接的对标对象。元相新生自称"全球首个面向大众的真人肖像保护与授权平台",核心理念是"让每一张真实面孔都能被看见、被确认、被授权,也被更谨慎地使用"。
四大核心功能:肖像实名认证、使用权限分级、收益自动结算、侵权追踪维权。
用户流程:上传照片(一张正脸照即可,越多越完整)→ 电子签名签署授权 → 上线数字演员主页 → AI制作方查找、授权、分成 → 选中后自动通知。
授权机制:本人确认、项目明确、记录可查;授权范围具体到用途、期限、媒介、地域、二次创作、项目范围和结算方式;支持下架退出。
行业定价参考:独家合作成熟演员约2万元/年,素人1000-5000元/年;非独家按时间签约几千元以内;按单部剧授权则面向咖位较大演员。
该模式直击行业痛点,但目前仍处于极早期阶段,尚无头部机构,存在巨大的先发机会。
(四)艺人经纪公司的数字人业务
传统经纪公司在原有艺人经纪业务基础上,拓展数字分身授权和虚拟艺人运营:
- 壹心娱乐:布局"数字艺人"业务,2026年暑期档电影《星河2049》中虚拟角色"星澜"的表演数据来源于旗下签约演员的数字分身行为库,探索"真人演员授权表演数据+AI生成虚拟角色"新模式
- 聿潇传媒:开启AI艺人独家授权模式,合规亮点是明确"一事一授权、一角色一授权"
- 星迹互动:依托艺人数字孪生技术与Phoenix AI工具,为多个艺人打造多场景数字分身
- 国外对标 CAA Vault:全球领先经纪公司CAA于2026年1月推出的数字资产管理平台,以艺人为核心,帮助艺人管理和商业化数字形象、声音等权益
这类机构具备天然的艺人资源优势,但模式相对封闭,仅限于自家签约艺人,不具备平台的开放性和规模效应,是供给端的重要合作方。
(五)虚拟数字人IP公司
不依赖真人肖像,而是原创设计虚拟数字人IP,法律风险较低:
- 魔珐科技(Xmov):全球首个端对端超写实3D虚拟人工业化产线,代表IP虚拟KOL"翎Ling"出道三天全网曝光6000万
- 次世文化:获网易、顺为资本投资,三条业务线覆盖明星虚拟形象IP、原创IP、品牌定制
- 燃麦科技:从超写实数字人AYAYI起步,完成千万美元A轮融资,定位元宇宙内容IP和数字资产运营管理商
这类公司不涉及真人肖像权问题,但面临IP培育周期长、变现难度大的挑战,可作为AI肖像授权平台的技术服务商或内容合作方。
(六)五大行业趋势
- 从技术驱动转向权利驱动:数字人生成技术已趋于成熟和同质化,肖像权等权利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掌握权利归集能力的平台将获得更高议价权
- 从个案授权转向平台化授权:戚薇、王祖贤等个案授权证明了市场需求,但逐个谈判效率极低,行业迫切需要标准化基础设施
- 从明星授权走向全民授权:AI内容生产爆发将催生大量"非知名面孔"的授权需求
- 合规门槛持续提升:监管政策逐步落地,不合规的"灰色授权"将被清退
- 产业链分工日益清晰:技术层、权利层、内容层、运营层逐步分离,"授权基础设施"将获得独特生态位
关键信号:行业正从"技术竞赛"转向"权利竞赛"——谁掌握肖像权归集能力,谁就掌握AI时代的议价权。技术平台层已头部集中,但授权基础设施层仍待开发。
五、国外实践:行业行动与立法应对
(一)SAG-AFTRA:从罢工到新合同
2023年,美国演员工会SAG-AFTRA发起了持续100多天的大罢工,AI数字复制权是核心争议之一。罢工最终推动了好莱坞AI规则的重塑:
- 新合同核心条款:使用AI复制演员表演必须获得明确同意和公平补偿;换项目或换用法需重新同意
- "蒂莉税"提案:使用AI数字演员需支付额外费用,用于支持演员培训等
- CAA vs Meta:要求从"默认使用、事后退出"改为"默认禁用、事前授权"
- 奈飞规则:换龄、合成声音、改变表演情绪等需书面同意
- 奥斯卡规则:表演类奖项参评角色必须由真人出演
(二)美国NO FAKES法案与欧盟AI法案
美国NO FAKES法案获得国会两党共同支持,旨在规制AI生成的虚假形象。此外,美国部分明星采取商标策略——马修·麦康纳等将声音、形象、标志性台词注册为商标,获得商标法保护。美国各州对"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的保护程度不同,加州、纽约州等保护较强,且公开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与中国肖像权(人格权)性质不同。
欧盟方面,GDPR对生物识别数据(包括人脸数据)实行严格保护;欧盟AI法案将深度伪造列为高风险应用,要求透明度和标识义务。
(三)典型案例与行业自律
- Avatar案:Q'orianka Kilcher诉卡梅隆,2026年5月起诉,涉及AI数字复制
- Val Kilmer案例:因喉癌失去声音后,用AI技术恢复声音出演《壮志凌云2》——AI技术在获得本人授权后的正向应用
- Deep Voodoo工作室:伦理AI工作室,每个模型需真人专门采集,拒绝未经授权的AI复制
国际趋势:从被动维权走向主动规范,从个案授权走向集体管理。好莱坞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立法防线+工会谈判,构成了规制AI复制演员的三条主要路径。
六、落地程序:合规授权的基本流程
(一)授权前准备
- 权利核查:确认肖像权归属、是否存在在先授权、是否涉及第三方权利(如角色形象权)
- 形象评估:评估形象的商业价值、市场需求、授权风险
- 合规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 技术准备:确定AI建模方案、数据采集方式、技术保护措施
(二)授权合同核心条款
| 条款 | 要点 |
| 授权范围 | 明确使用的形象范围(如特定年龄段、特定风格) |
| 使用场景 | 明确允许使用的场景(影视、游戏、广告、直播等) |
| 使用期限 | 明确授权期限,到期可续约 |
| 地域范围 | 明确授权使用的地域范围 |
| 排他性 | 明确是否独家授权、排他范围 |
| 费用与支付 | 授权费金额、支付方式、结算周期 |
| 审批机制 | 重大使用需经权利人审批(如戚薇模式) |
| 质量控制 | 权利人对形象使用质量的监督权 |
| 违约责任 | 超范围使用、侵权等的违约责任 |
| 争议解决 | 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 |
实务提示:上述十条并非可选项。授权范围、使用场景、排他性三大条款是"事故高发区"——戚薇模式(保留审批权)和王祖贤案例(角色形象权分离)分别提示了审批机制和权利核查的不可省略性。
(三)授权后管理
- 使用监控:跟踪授权形象的使用情况,防止超范围使用
- 定期报告:定期向权利人报告使用情况和收益
- 维权支持:发现侵权及时维权,可由平台统一处理
- 续约管理:到期前评估续约意向和条件
七、商业转化:AI肖像的主要应用场景
- AI影视与漫剧:当前最活跃的场景,可降低制作成本、缩短周期,实现"数字复活"、年龄回溯等特殊效果(戚薇《末日盛夏》、吴启华AI电影)
- 品牌代言与广告:AI数字人代言可降低成本、多语言多版本快速生成,需注意广告法合规和AI生成标识(王祖贤×网易《天下》)
- 游戏与互动娱乐:游戏NPC、角色形象授权、玩家个性化形象定制、沉浸式互动体验
- 虚拟直播与互动内容:24小时不间断虚拟直播、AI驱动互动对话、虚拟偶像运营
- 其他场景:教育培训(数字人讲师)、医疗健康、客服服务、文旅文博(数字人讲解员、历史人物数字复活)
八、风险防控:四大风险与应对
(一)法律风险
- 可识别性侵权风险:AI生成形象即使不是刻意复制,只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就可能侵权
- 角色形象权分离风险:明星肖像权与角色形象权分离,仅获肖像授权不等于获角色授权
- 声音权侵权风险:AI声音克隆同样需要授权,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
- 著作权归属风险: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不确定性
防控:严格授权流程、明确授权范围、做好权利核查、保留授权证据。
(二)商业风险
- 同质化风险:AI生成形象趋同,缺乏辨识度
- 价值贬值风险:授权泛滥导致形象价值下降
- 市场接受度风险:观众/消费者对AI形象的接受度不确定
防控:控制授权数量和质量、打造差异化人设、建立品牌价值。
(三)合规风险
- 深度合成合规:AI生成内容需按规定标识
- 个人信息合规:人脸数据处理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单独同意
- 广告合规:AI虚拟人代言需遵守广告法,明确区分真人代言与AI代言
- 算法备案:具有舆论属性的数字虚拟人服务需备案
防控: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配备合规人员、定期合规审计。
(四)伦理与声誉风险
- 深度伪造滥用:AI形象被用于虚假信息、诈骗等
- 逝者形象争议:已故人士形象的数字化使用涉及伦理问题,《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对逝者形象"复活"作出特殊规制
- 公众认知混淆:AI形象与真人界限模糊,可能误导公众
- 行业抵制:演员群体对AI替代的担忧和抵制
防控:明确标识AI身份、建立伦理审查机制、加强行业沟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九、结语:AI肖像授权平台的建设路径
从"AI盗脸"乱象到明星主动授权,从个案探索到平台化呼声,AI肖像授权正在经历从被动维权到主动规范的转型。法律的底线已很清晰,商业的路径也初见轮廓。综合全文分析,AI肖像授权平台的建设可遵循五步走框架:
- 第一步:从特型演员切入——需求最刚性、付费意愿最强、最容易形成标杆
- 第二步:搭建基础平台——权利登记、在线授权、费用结算三大核心功能先行
- 第三步:扩展供给端——从特型演员扩展到普通演员、普通人、虚拟数字人
- 第四步:完善生态——增加维权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等增值业务
- 第五步:行业标准——推动形成行业标准,争取政策支持,探索法定集体管理路径
爱奇艺事件的教训表明,合规与信任是该领域的生命线。肖像权集体管理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商业平台+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可以用法律专业能力构建其他技术公司和平台公司难以复制的核心壁垒——这或许是法律人在AI时代最独特的商业机会。
上篇我们说,AI肖像权的法律底线是"能认出是谁,就要经过同意"。下篇的结论是:光有底线还不够,行业需要一个让"同意"变得简单、安全、可规模化的基础设施。这正是AI肖像授权从"不侵权"走向"可持续商业"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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