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问题4: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不正确
包括两类情况:
1.有的企业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该结构化主体为有限寿命主体(A类主体)或者可回售主体(B类主体)。企业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其他投资方持有的前述结构化主体份额直接分类为权益工具,未按照规定分析应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2.有的企业子公司发行了可回售工具(C工具)以及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照比例交付净资产的金融工具(D工具)。企业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其他投资方持有的份额分类为权益工具。
二、理解
(一)以上两类情形略有差异,第1类情形针对的是其他投资方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第2类情形针对的是子公司发行的特殊金融工具,而在规则的适用上是相同的。其他投资方持有的A类主体份额的适用规则与D工具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B类主体份额适用规则与C工具同。
(二)通常而言(存在例外情况),C工具和D工具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但根据准则的特殊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单体报表层面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对于前述权益工具,由于前述特殊规定的适用范围不能扩大到少数股东权益的分类,故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重新分类为金融负债。相关规定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1416页至1420页。
(三)相关案例可参考《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2期)之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