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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速览
? 案件核心要素
监管/处罚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日期
2026年8月21日(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陕西证监局警示函同日作出)
文书编号
上证公监函〔2026〕0142号;陕证监措施字〔2026〕49号
涉及公司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博通股份”,代码600455)
当事人(已脱敏)
王某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某某(时任财务总监);韩某某(时任财务总监)
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违规事项
职工薪酬跨期确认(按上月考勤次月计提发放),致应付职工薪酬及成本费用核算跨期
监管措施
监管警示(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警示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无罚款
二、案情时间线
本案系会计核算方法层面的持续性问题,监管文件未载明具体违规月份,以下按监管措施作出与整改节点梳理:
相关会计期间(持续性)
2026年8月21日
2026年8月21日
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三、违规行为解析
本案违规并不“惊天动地”,却精准踩中了会计核算的一条硬线——权责发生制。以下分两层解析。
(一)薪酬跨期:把“发放月”当成了“确认月”
公司的操作是:依据上月的考勤情况,在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问题在于,职工薪酬应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负债并计入成本费用;而公司实际在“发放月”才确认,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的归属期间整体后移,形成跨期确认。这直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
(二)会计差错如何“升级”为信披违规
跨期确认并非只停留在账簿层面——它直接传导至财务报表,致使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载体,财务数据不准即构成对《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真实、准确、完整)、第2.1.4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违反。换言之,会计基础工作的疏漏,最终在信披层面被定性为违规。
四、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 现行有效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 本案违规的“会计源头”:薪酬应按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而非发放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1条、第2.1.4条 现行有效
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2.1.4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 公司违反的“信披义务”: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即触碰真实、准确、完整底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4.3.1条、第4.3.5条 现行有效
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4.3.5条: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责任人违反的“职守义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即背离忠实勤勉义务与声明及承诺书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 现行有效
第13.2.1条:本规则规定的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第13.2.2条进一步列明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含监管警示、要求整改等)。
→ 本次“监管警示”措施的直接授权依据(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五、当事人责任与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决定:监管警示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王某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予以监管警示
蔡某某(时任财务总监,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予以监管警示
韩某某(时任财务总监,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予以监管警示
(依据上证公监函〔2026〕0142号;陕西证监局同日出具警示函(陕证监措施字〔2026〕49号)认定同一事实)
在责任认定上,监管逻辑清晰分层: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两任财务总监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因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监管还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并就被指出的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合规隐患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注意:本案为监管警示,但整改义务是硬性的。
六、边界厘清:监管警示≠行政处罚,“双重警示”不容忽视
本案性质容易被误读,重点厘清两个边界:
① 监管警示是“自律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由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及《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作出,无罚款、不触及退市或ST,性质上轻于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② “双重警示”链条:同一事实下,陕西证监局先行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交所据此及公司公告再作出监管警示(自律监管措施)。派出机构与交易所“各管一段”,但指向同一违规,公司被两个层级同时追责。
③ 轻,但不“软”:虽无罚款,但须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七、合规启示
1薪酬核算守住权责发生制
职工薪酬应在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计提确认,而非发放期间。建议以“服务期间”为确认基准统一薪酬会计政策,杜绝“上月考勤、次月确认”式的跨期处理。
2会计基础工作直接决定信披质量
账簿层面的跨期差错会直接传导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财务部门应建立“核算—报表—披露”的勾稽复核机制,对成本费用的期间归属做专项校验。
3董、高“签字即担责”延伸到财务细节
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均因未勤勉尽责被监管警示。高管不能只关注“大事”,对薪酬等基础性会计核算也应保持合理注意,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4正视“双重警示”,把整改做实
收到监管警示后须在限期内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管签字的整改报告。整改不能停留在纸面,应同步完善内控制度、排查同类隐患,避免从“警示”升级为“处分”。
5用“小案”校准内控薄弱点
薪酬跨期这类“低频但易复发”的基础差错,最容易被忽视。建议将会计准则关键条款纳入财务与高管定期培训,把合规防线前移到记账环节。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监管的眼睛,不只盯着财务造假与资金占用这类“大案”。一笔薪酬的跨期确认,足以让定期报告“数据不准”,进而触发交易所监管警示与证监局警示函的“双重警示”。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始于每一笔分录的合规——把基础核算做对,才是对信披质量最朴素也最关键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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