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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陕西证监局·上交所:上市公司薪酬跨期确认致定期不准——连“发工资”都能引发监管警示
2026-08-24 07:56
【监管案例】陕西证监局·上交所:上市公司薪酬跨期确认致定期不准——连“发工资”都能引发监管警示

? 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关键事实与法条均经人工审核校对

2026年8月21日,上交所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博通股份”,代码600455)及三名责任人出具《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142号)。事由看似“常规”:公司根据上月考勤情况于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而致使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同一事实下,陕西证监局同日还出具了警示函。这起“发工资”引发的监管警示,恰是会计基础工作与信息披露质量紧密挂钩的生动注脚。

一、案例速览

? 案件核心要素

监管/处罚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日期

2026年8月21日(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陕西证监局警示函同日作出)

文书编号

上证公监函〔2026〕0142号;陕证监措施字〔2026〕49号

涉及公司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博通股份”,代码600455)

当事人(已脱敏)

王某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某某(时任财务总监);韩某某(时任财务总监)

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违规事项

职工薪酬跨期确认(按上月考勤次月计提发放),致应付职工薪酬及成本费用核算跨期

监管措施

监管警示(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警示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无罚款

二、案情时间线

本案系会计核算方法层面的持续性问题,监管文件未载明具体违规月份,以下按监管措施作出与整改节点梳理:

相关会计期间(持续性)

公司根据上月考勤情况于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确认,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6年8月21日

陕西证监局出具《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蔡某某、韩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49号),认定同一事实。

2026年8月21日

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142号),对公司及三名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公司须向交易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并就被指出的合规隐患深入排查、制定防范措施。

三、违规行为解析

本案违规并不“惊天动地”,却精准踩中了会计核算的一条硬线——权责发生制。以下分两层解析。

(一)薪酬跨期:把“发放月”当成了“确认月”

公司的操作是:依据上月的考勤情况,在次月计提并发放职工薪酬。问题在于,职工薪酬应在员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负债并计入成本费用;而公司实际在“发放月”才确认,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及相关成本费用的归属期间整体后移,形成跨期确认。这直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

(二)会计差错如何“升级”为信披违规

跨期确认并非只停留在账簿层面——它直接传导至财务报表,致使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载体,财务数据不准即构成对《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真实、准确、完整)、第2.1.4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违反。换言之,会计基础工作的疏漏,最终在信披层面被定性为违规

实务要点:权责发生制是薪酬核算的红线——员工干一个月活,账上就应在当月计提一笔“应付职工薪酬”,哪怕工资下月才发。把“发放月”当作“确认月”,是典型的跨期差错;看似只是记账时点的小事,却足以让定期报告“数据不准”而触发监管。

四、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  现行有效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 本案违规的“会计源头”:薪酬应按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而非发放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2.1.1条、第2.1.4条  现行有效

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2.1.4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 公司违反的“信披义务”: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即触碰真实、准确、完整底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4.3.1条、第4.3.5条  现行有效

第4.3.1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第4.3.5条: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责任人违反的“职守义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即背离忠实勤勉义务与声明及承诺书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2条  现行有效

第13.2.1条:本规则规定的监管对象违反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第13.2.2条进一步列明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含监管警示、要求整改等)。

→ 本次“监管警示”措施的直接授权依据(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五、当事人责任与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决定:监管警示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王某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予以监管警示

蔡某某(时任财务总监,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予以监管警示

韩某某(时任财务总监,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予以监管警示

(依据上证公监函〔2026〕0142号;陕西证监局同日出具警示函(陕证监措施字〔2026〕49号)认定同一事实)

在责任认定上,监管逻辑清晰分层: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两任财务总监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因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监管还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并就被指出的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合规隐患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注意:本案为监管警示,但整改义务是硬性的。

六、边界厘清:监管警示≠行政处罚,“双重警示”不容忽视

本案性质容易被误读,重点厘清两个边界:

① 监管警示是“自律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由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及《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作出,无罚款、不触及退市或ST,性质上轻于行政处罚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② “双重警示”链条:同一事实下,陕西证监局先行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交所据此及公司公告再作出监管警示(自律监管措施)。派出机构与交易所“各管一段”,但指向同一违规,公司被两个层级同时追责。

③ 轻,但不“软”:虽无罚款,但须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实务要点:对上市公司而言,“没罚款”不等于“没后果”。监管警示记入诚信档案、需公开披露、限期整改,且往往与证监局警示函“配套”出现。把“小事”拖成反复违规,代价会逐级放大。

七、合规启示

1薪酬核算守住权责发生制

职工薪酬应在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计提确认,而非发放期间。建议以“服务期间”为确认基准统一薪酬会计政策,杜绝“上月考勤、次月确认”式的跨期处理。

2会计基础工作直接决定信披质量

账簿层面的跨期差错会直接传导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财务部门应建立“核算—报表—披露”的勾稽复核机制,对成本费用的期间归属做专项校验。

3董、高“签字即担责”延伸到财务细节

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均因未勤勉尽责被监管警示。高管不能只关注“大事”,对薪酬等基础性会计核算也应保持合理注意,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4正视“双重警示”,把整改做实

收到监管警示后须在限期内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管签字的整改报告。整改不能停留在纸面,应同步完善内控制度、排查同类隐患,避免从“警示”升级为“处分”。

5用“小案”校准内控薄弱点

薪酬跨期这类“低频但易复发”的基础差错,最容易被忽视。建议将会计准则关键条款纳入财务与高管定期培训,把合规防线前移到记账环节。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监管的眼睛,不只盯着财务造假与资金占用这类“大案”。一笔薪酬的跨期确认,足以让定期报告“数据不准”,进而触发交易所监管警示与证监局警示函的“双重警示”。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始于每一笔分录的合规——把基础核算做对,才是对信披质量最朴素也最关键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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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案例事实与引用法条均经人工审核校对,基于已公开的监管警示决定、警示函及法律法规原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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