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117号)于2026年2月1日施行,首次将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MCN机构四类主体纳入全链条监管。演艺与网络直播行业的高收入、高曝光、高争议特征,决定了其天然是法律风险的聚集地。本文就该行业六类主要法律风险及合规要点进行梳理。
一、账号与IP权属
(一)权属认定规则
账号权属的裁判逻辑,核心在于「谁投入、谁运营、谁受益」。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考量账号注册主体、运营资金来源、内容创作主体、粉丝积累所依赖的资源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因素认定权属。
(二)典型案例
•宿迁美食博主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博主利用公司资源孵化账号,解约后带走账号。法院认定账号归属公司,理由为账号成长依赖公司的资金、运营和资源投入。
•「浪某仙」账号案:账号虽以艺人个人名义注册,但实际由公司经营、投入。法院认定账号归属公司。
•李子柒与微念之争:最终以调解收场,李子柒拿回品牌控制权。该案属于少有的个人胜出情形,前提是个人IP的商业价值足够强大。
(三)实务要点
签约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事项:账号注册主体、运营投入、收益分配、解约后账号归属。口头约定在诉讼中证明力极弱。
艺名、花名、IP形象应当尽早进行商标布局。知名UP主「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抢注商标案表明,事后维权的成本远高于事前注册。
二、合同解约与违约金
(一)违约金酌减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是: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平台的流量损失、推广投入、商业机会损失往往难以量化,举证难度较大。
(二)典型案例
•游戏主播「嗨氏」违约跳槽案:法院判决违约金4900万元,系直播行业迄今最高的违约金判例之一。
•某平台诉主播及经纪公司案:主播违约跳槽至竞品平台,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两被告共同返还部分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窦某诉某影业公司表演合同纠纷案:合同被认定有效但予以解除,窦某因擅自接活构成违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三)实务要点
签约前应重点审查以下三处:经纪权范围(是否独家、是否覆盖全部演艺类型);收益分成与费用承担;解约条件与违约金计算方式。
三、直播电商监管新规
(一)四类主体责任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核心逻辑是「谁在链条上,谁就要负责」。四类主体的主要义务如下:
(二)典型违规后果
辛巴燕窝事件中,直播间的虚假宣传不仅触发行政处罚,还引发「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三)合规要点
1.盘点现有主播与直播间运营者的身份核验与协议签署情况。
2.建立选品审核与宣传话术审查流程,绝对化用语(「全网最低」「最好」「第一」)禁止使用。
3.留存直播记录与交易数据,合规记录即为未来的证据资产。
四、广告代言责任
(一)禁止代言范围
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烟草、校外培训等属于法定禁止代言领域。
(二)「亲自使用」义务
《广告法》要求代言人必须实际使用过所代言的商品。未实际使用即代言的,构成虚假广告的典型情形。
(三)连带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不属于协助性责任,权利人可直接向代言人主张赔偿。
(四)典型案例
•景甜案: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效,构成虚假广告代言,被罚没722.12万元,并3年内禁止代言。
•「优思益」事件(2026年4月):多个明星为涉嫌虚假宣传的品牌站台,最终集体致歉、赔付。
(五)实务要点
「体验官」「推荐官」「种草官」仅系名称变更,法律性质仍为广告代言人。接代言前应核实品牌资质、审查宣传文案、确认实际使用情况。
五、税务合规
(一)常见违法手法
1.个人或亲属账户隐匿收入。
2.虚构业务将劳务报酬「包装」为经营所得。
3.滥用核定征收与税收洼地空壳公司。
4.阴阳合同虚假申报。
(二)典型案例
•薇娅案: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6.43亿元,被追缴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郑爽案: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税,罚款2.99亿元。
•邓伦案:罚款1.06亿元。
•范冰冰案:罚款8.84亿元。因系初犯、主动补缴,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司马南案(2025年):被罚926.94万元。
(三)合规要点
金税四期之下,个人账户大额流水、主播收入与申报数据比对均在监管视野内。
1.收入全部合规申报,直播打赏、坑位费、佣金分项入账。
2.慎用「税收洼地」注册空壳公司,关注实质经营要求。
3.每年进行一次税务健康检查。
六、AI技术与人格权保护
(一)声音权保护
AI声音侵权第一案(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配音师声音被AI合成商用,法院判决赔偿25万元。声音权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
(二)AI换脸与肖像权
迪丽热巴AI换脸短剧案(2026年3月):未经许可使用明星形象换脸制作短剧,法院判决致歉并赔偿。
(三)人格权禁令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用于制止持续侵权。广州演员刘某「被代言」案中,某品牌擅自使用演员肖像做广告,法院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四)网络暴力
•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自诉转公诉,造谣者被判1年缓2年。
•青岛薛某组织网暴致被害人自杀案:判刑6个月并从业禁止。
(五)维权分级
(六)实务要点
人格权维权应当注重时效。第一时间公证取证(网页随时可能被删除),第一时间发函施压,情节严重时立即报警或申请禁令。
七、刑事风险红线
(一)艺人自身红线
涉毒、涉黄、涉赌、强奸或强制猥亵、醉驾、逃税罪、虚假广告罪等。一旦触碰,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可实施1年至永久的联合抵制,不得换号复出。
(二)网络行为刑事风险
1.诽谤罪:网暴达到情节严重(点击5000次或转发500次),可能构成诽谤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开盒」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3.敲诈勒索罪:以「删帖费」相要挟索取财物,不论内容真假均构成犯罪。
4.诈骗罪:粉丝应援众筹卷款跑路、冒充明星投票打榜骗取未成年人钱财(已有判例:卷款22万判3年,骗9万判4年6个月)。
(三)实务要点
刑事风险没有酌减空间。对机构而言,主播的刑事风险会直接反噬机构(商业解约、品牌解约、舆情危机)。建议建立涉刑应急机制:第一时间报告法务、配合调查、统一对外口径。
八、合规建议
(一)合同先行
账号权属、IP归属、分成比例、解约条件、违约金等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口头约定和微信承诺在诉讼中证明力极弱。
(二)合规嵌入业务流程
选品审核、宣传话术审查、税务申报、AI内容标识,均应成为日常流程的组成部分,而非事后补救。
(三)建立分级维权响应机制
轻度侵权发函施压,中度侵权公证与投诉并行,重度侵权诉讼、禁令与刑事控告同步推进。证据保全永远是第一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