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行业"招转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法律解析与实务辩护指引
一、引言
近期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功摧毁跨区域运营的家政"招转培"诈骗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依托4家空壳家政企业实施闭环式诈骗经营,通过短视频平台、招聘网站、社群渠道批量投放极具诱惑力的虚假招工广告,以"高薪家政岗、工作轻松、包就业、月薪过万"为噱头吸引外来务工人员、待业女性等求职群体主动咨询。待被害人上门洽谈后,团伙人员虚构正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硬性要求,哄骗求职者缴纳高额培训费、考证费、服装费、建档服务费等各类名目费用。被害人完成短期简单培训缴费完毕后,企业拒不兑现安置就业的承诺,或以岗位已满、条件不符为由百般推诿。为持续扩大受害人群、降低团伙运营成本,犯罪人员进一步诱导已经受骗的受害者转型充当招生业务员,以推荐返佣、提成奖励为诱饵,唆使受骗者转发招聘广告拉拢身边亲友入职,形成"求职者受骗→缴费培训→无岗安置→转化为行骗工具"的恶性循环链条。
此类家政领域"招转培"骗局属于当前求职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分支,结合本案侦查处置情况、现行刑事法律、两高一部反诈司法解释,下文全面拆解该类犯罪司法认定标准、共犯区分、关联罪名辩护思路以及群众防范提示。
二、家政"招转培"模式构成诈骗罪的法律逻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团伙全部行为完全契合诈骗罪四大构成要件:
1.主观层面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团伙从设立家政公司之初即无真实稳定家政岗位资源,发布高薪招工信息仅为引流手段,收取培训费并非用于正规职业培训、就业安置,在收取费用后刻意拒绝履约,同时唆使受害人发展下线持续敛财,足以证实团伙自始至终具有占有求职者钱款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判断求职类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真实用工需求、是否实际提供匹配岗位、收费款项用途、是否主动退费等客观行为,本案涉案四家公司均无真实家政订单资源,可直接推定主观牟利意图。
2.客观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行为
一是虚构薪资待遇、就业保障,刻意夸大家政岗位收入水平,隐瞒岗位稀缺、无就业安置能力的核心事实;二是虚构官方强制培训、持证上岗政策,捏造各类合规收费项目,制造正规企业岗前服务假象;三是培训结束后隐瞒无法安排工作的实情,转而诱导受害者拉新创收,持续实施二次欺骗。
3.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主动交付钱款
大量务工人员因轻信高薪包就业的虚假宣传,陷入能够顺利入职高薪家政岗位的错误认知,自愿向涉案家政公司转账、现金缴纳各类培训相关费用,财产处分行为完全基于犯罪团伙的欺诈诱导。
4.团伙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求职者缴纳费用后既无法获得约定工作,缴纳的培训费、服务费也难以退还,人身、财产双重受损,团伙通过批量吸纳求职者缴费实现整体获利,法益侵害结果已经发生。
同时本案借助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跨多区域吸纳不特定求职群众,符合电信网络诈骗"非接触性、受害对象不特定、依托线上渠道引流"特征,量刑标准适用全国统一从严标准,相较于普通线下诈骗,入罪门槛更低、量刑从重。
三、团伙层级划分与共同犯罪司法认定
本案共计22名涉案人员,内部分工清晰,结合"招转培"完整流程可划分为三类人员,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将区分层级认定责任范围:
1.核心组织者、公司实际控制人
掌控4家家政公司运营、制定虚假招聘话术、设置收费标准、设计"转招生拿提成"拉新模式,统筹全部资金收取与分配,主导整个诈骗闭环。该类人员属于诈骗罪主犯,对全案所有受害金额、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完整刑事责任,量刑区间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层业务、门店主管、培训讲师
负责接待求职人员、宣讲虚假高薪政策、推销培训收费项目、向受骗者灌输拉新返佣规则,直接实施欺诈核心行为,积极推动诈骗流程落地。属于主犯或积极参加者,对自身接待的被害人涉案金额承担责任。
3.底层招生业务员、后期被诱导转化的受害者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入职即知晓公司无真实岗位,专门负责线上发布虚假招聘、引流求职者的底层员工;二是本身先被骗缴费,后被团伙怂恿帮忙招生赚取佣金的转化人员。
该两类人员仅从事辅助引流工作,无决策、资金支配权限,获利仅为少量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从犯,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空间。
共犯认定关键边界:事前通谋与主观明知推定
庭审中底层业务员多以"不清楚公司不安排工作、以为是正规家政招聘"作为辩解,司法机关会结合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长期发布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超高薪资广告;在求职者要求安排工作时刻意拖延、推诿;主动劝说受害人发展亲友拿提成;知晓大量求职者退费投诉仍持续招工。
若无充足反证推翻以上客观行为推定,法院会认定其具备共同诈骗故意,以诈骗罪共犯追责。
四、定性辩护核心思路:重罪诈骗罪与轻罪帮信罪、合同罪区分
家政"招转培"诈骗案件辩护核心为定性之辩,不同罪名法定刑差距巨大,针对本案底层涉案人员可针对性开展轻罪辩护:
1.诈骗罪(重罪)适用情形
行为人深度参与整套欺诈流程,参与编造虚假薪资、培训收费、就业承诺话术,直接向被害人实施欺骗,参与赃款分成、主导拉新转化流程,与团伙存在完整事前、事中通谋,即本案老板、主管、全职招生骨干,统一认定诈骗罪。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最高三年)适用空间
仅单纯在网络平台转发招聘广告、提供引流账号,未参与门店接待、培训收费、诱导拉新等线下核心诈骗环节,仅收取少量单次推广佣金,对公司无真实岗位、虚构收费事项不知情,仅概括知晓对方存在违法经营,无具体诈骗合意,辩护可争取变更罪名至帮信罪,大幅降低量刑。
3.区分合同诈骗罪适用边界
部分团伙会与求职者签订培训、就业服务书面协议,实务中区分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核心在于是否以经营合同为核心诈骗载体。若协议仅为收取培训费的形式工具,本质仍依靠线上虚假招聘引流,主流裁判观点仍以诈骗罪定罪。
五、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实操要点
结合龙华家政招转培案件人员分层特点,分别从主观、数额、共犯地位、量刑情节四方面梳理辩护策略:
(一)阻断主观明知认定,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1.求职入职受骗抗辩:底层人员通过正规招聘渠道入职,企业悬挂营业执照、经营场地完整,初期全部话术由管理层统一培训,入职短期内无法辨别高薪、包就业属于虚假宣传;在发现企业无法安置工作后主动停止推广、不再招揽新人,主观恶性较小。提交入职聊天记录、培训统一话术文档、向管理层提出离职、退费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2.区分"被动转化受害者"与主动行骗人员:针对本身先被骗缴费,后续迫于经济压力才少量介绍他人的涉案人员,重点论证其最初系本案被害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参与招生行为被动、参与周期短、获利微薄。
(二)拆分团伙责任,争取从犯法定从轻情节
梳理团伙组织架构,明确当事人不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无法制定收费标准、不占有、分配培训赃款,仅执行上级安排的单一引流、接待工作,岗位可随意替代,在犯罪链条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规定,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可争取缓刑。
(三)涉案金额质证,剔除不合理累加数额
1.剔除仅咨询、未缴费人员对应金额:仅上门了解岗位、未缴纳任何培训费用,未产生实际财产损失,该部分人员不计入诈骗既遂金额;
2.扣除已经主动退费部分金额:团伙或当事人自行向求职者退还培训费的,对应金额应当在涉案总额中扣减;
3.人员责任拆分:底层业务员仅对自身引流接待的被害人金额负责,不承担全案两千余名受害人的整体涉案金额,杜绝侦查机关整体流水全部归责底层人员。
(四)挖掘全维度从宽量刑情节
1.法定情节:抓捕后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全部流程成立坦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检举上游广告推广渠道、其他门店涉案人员可构成立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下调量刑建议。
2.酌定情节: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务工求职本意是合法谋生;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提成、预缴罚金,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极少。
针对涉事在校务工青年、中年待业女性,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相对不起诉,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六、求职者防范家政"招转培"诈骗法律提示
1.拒绝轻信脱离市场行情的高薪家政招聘,正规育婴、保洁、护工薪资存在行业标准,凡是承诺无需经验、零基础月薪上万、百分百包分配工作的招工信息均存在极高诈骗风险;
2.凡是入职前以岗前培训、资格证书、工装档案、就业安置为名提前收取费用的企业,一律高度警惕,正规家政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预先收取各类费用;
3.切勿轻信"介绍工友入职拿高额返现"的返利模式,此类"招转培"裂变拉新是诈骗团伙扩张受害群体的核心手段,不要为小额提成拉拢亲友入坑;
4.遭遇虚假招工、强制收费、拒不安排就业等情况,留存招聘截图、聊天记录、缴费转账凭证、培训合同、门店照片等完整证据,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并配合警方侦查。
七、结语
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团伙内部人员层级差异决定最终量刑轻重,底层辅助人员仍存在较大辩护空间,可通过定性辩护、从犯认定、数额核减、退赃认罪等途径争取轻缓处理。
张楠楠刑事律师团队

张楠楠主任
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协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首批刑事辩护律师库律师
深圳市律协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控
【联系我们】
☎ 电话:18824306754(电话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21层(预约来访需提前联系)
微信:18824306754(添加请备注“刑事咨询”)
紧急案件可直接拨打团队负责人电话:18824306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