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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录 | 调研报告(十)宋珍琳——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功能
2026-07-25 15:35
知行录 | 调研报告(十)宋珍琳——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功能
乡村
振兴
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总目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我院开展“扎根田野·助力振兴”主题调研实践活动。活动中,学生深入村庄、企业、景区,面对面访谈相关领导,直面乡村现实瓶颈,提出针对性破局策略,展现公管学子在乡村振兴一线求真务实、以学致用的青春担当。

基于长治市振兴村的发展报告

摘要:村规民约是我国农村自治的重要资源,在化解乡邻矛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村规民约是链接国家法律的桥梁,应注重发挥乡规民约在国家法治中的重要功能。本文通过文献研究,走访调查,半结构化访谈,阐述村规民约在长治市振兴村的村规民约运行情况。以长治市振兴村的村规民约实施现状为例得出一个结论,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仍然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实现村规民约“制度上墙”到“制度入心”尚有一定的距离。为了有效应对挑战,我们要推动法与约,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完善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一、导言

(一)调研目的

1.深入了解村规民约在振兴村的成功实践与困境,提出解决方法建议

2.揭示村规民约的法治实践价值,明确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为其他村提供参考。

3.分析村规民约与法治的衔接机制,探索振兴村的村规民约的实施机制与村委会,乡镇司法机关的协同路径

(二)调研背景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秩序塑造中的重要作用。村规民约是村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长治市振兴村作为山西省乡村治理的典型村庄,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调研对象

振兴村村民,振兴村“两委成员”——村党支部及村委会,振兴文化旅游局经理,村规民约文本及相关资料。

(四)调查方法

走访调查,半结构化访谈,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二、问题与影响因素分析

(一)相关政策及实施现状:

1.相关政策:

(1)振兴村健全“一约四会”制度,“一约”是指村规民约由村民共同制定,共同遵守。“四会”为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组成,通过“约定+组织”的方式实现村民自治、德治与法治的深度融合。

(2)制定婚丧嫁娶“八不能”,日常生活“八不准”,村民出行“八不要”。

(3)制定“十星级文明户标准”,明确农户认星、小组评星、两委定星、公示亮星、激励挂星等流程,为评选“星级文明户”提供依据。

2.实施现状:

(1)治理机制保障实施:推行“六制一体”乡村治理机制,即村干部坐班制、村级例会制、例会排名制、末位约谈制、工作督查制和年终奖惩制,确保乡规民约相关工作有人负责、有序推进。村里每条街道设立一个五级联包公示牌,实行党员包街联户全覆盖,将乡规民约的落实纳入日常管理。

(2)乡村美,美在文明;民风正,正在村规。振兴村广泛开展文明宣传活动,加强家庭文明创建。每家每户墙上张贴家规家训,如“上教下睦,勤善和美”,持续评选振兴十大孝星、十大模范老人、十大文明家庭[1]等,以这种方式,成为新区一道靓丽的风景。

(3)振兴小镇为了不断加强和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把村规民约的制定作为提升群众素质和乡风文明的一个主要抓手,要求各村立足实际,把村民行为规范、环境卫生、移风易俗等作为村规民约的基本要素,保证“一村策”,“易记、易懂、易行”。既尊重了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又继承和发扬了优良的乡村文化传统。

(二)当前面临的困境:

1.村规民约部分内容与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个别村规民约可能会限制部分村民参与村民自治事务,如规定外嫁女无权参与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违反了该法律中关于村民享有平等民主权利的相关规定。

2.制定程序不规范

《七部委指导意见》[3]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应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等五个步骤,但在乡村中,容易受权力干扰,加上村民自治意识不高,制定主体不规范,并不能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的效果。在一些基层中,村委会不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直接制定村规民约,不通过村民表决通过直接贴在墙上,并没有入心。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照搬照抄其他村村规民约的情况,根本没有反应群众意见,也没有实现村民自治的初衷。若是村规民约没有体现人民的意愿与宗旨,自然不会有人去遵守,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它的作用。

3.制定内容执行性不强

村规民约制定后无法真正深入人心,对村民指导性不强。根据调查显示,一些村的执行监督机构不强。若是村民自己监督,村民往往会因为权力而不敢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若是村委会成员进行监督,那么执行者同时成为了监督者,长此以往,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就会下降,失去了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三)制约现状的主要原因:

1.年轻人口流失,丧失自治活力

近些年随着城市化现象更加严重,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教育、医疗水平,寻求更多的工作机会,乡村人口逐年下降,青壮年人口流失严重,这些人无法真正参与乡村自治。因此剩余的“留守群体”代表性不足,主体性缺失,也无法提出实质性建议。

2.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乡村事务置之不理

一些乡规民约中的内容已经侵犯了村民的实体权利,村民并不知情而放任这种情况的存在。部分村民持有“村规民约与我无关”“说了也不算”,被动参与村民自治,形成“干部定,村民认”的被动局面。

3.制度依据笼统,缺乏细化指导

现行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原则性规定村规民约需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对核心程序缺乏细节指导。基层因无法可依而出现简化程序,象征性走程序等现象。例如,针对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现象,缺乏明确的操办规格,具体的参照标准,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4.传统治理惯性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部分村庄受封建传统思想的限制,比如说在财产继承上重男轻女,在一些事务上优先考虑男性,与现代法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背道而驰。传统治理更看重合情合理,主要是通过调解、妥协的方式解决问题,甚者为了息事宁人而忽视法律,在家族内部自行消化。在现代法治中,所有情况必须依法裁决,即使某些情况看似不合理,也要坚持法律优先,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策建议

(一)赋权给农民,增强农村自治活力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激发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确保制定程序的规范化水平。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要合法,制定村规民约,应从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4],要推动村规民约落地见效,就要将村民放于监督核心位置,引导群众代表与各类群众组织深度参与,促使其从外在约束转化为村民的内在自觉和行为习惯,最终构建起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深化传统与现代治理的融合

数字技术通过“提高乡村治理规则供给效率和适配性”,“促进乡村治理交流平台建设”为村规民约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新契机[5]。过去,乡约的制定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意见收集、人员召集、文件分发和公布等环节,而现如今村民能通过手机应用等渠道随时参与基层治理,不仅可以进行投票表决,而且可以进行匿名讨论,更轻松地分享想法和提出建议。数字化手段明显降低了参与门槛,有效提升了村民的参与意愿与主动性。通过数字化技术,村规民约能够通过突破地理空间的限制,提高了参与效率,为村规民约的落地实施注入了新动能。 

(三)完善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程序

《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核备案和监督落实的指导意见》[6]中规定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审核备案程序,加强履行监督的措施等。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强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度

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如何有效的落实,充分发挥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带头严格执行村规民约的作用,把村规民约融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切实增强村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同时可以宣传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成功案例,人们要熟悉本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各村不能将村规民约挂在宣传栏上,要深入到人民群众心,强化其认同感和守约的责任感。

四、结语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也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形式[7],对国家法治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作为通过非诉解决矛盾的载体,受制于乡村社会的多元性特征及制度性短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为此,应当从提高农民参与度,深化传统与现代治理的融合人,完善备案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优化。村规民约是实现乡村基层社会法治的重要手段。规范村规民约制定程序,提高其实用性和执行性,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功能。

【参考文献】

[1] 振兴村村规民约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EB/OL].(2019-01-07).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9-01/07/content_2070268.htm.

[3] 民政部等 7 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2018-12-27)[2023-03-25].

[4] 王宇,彭振芳.程序、规范与监督的三重困境——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优化路径[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5,47(02):116-121.

[5] 王亚华,李星光.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制度分析与理论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 2022(8):132-144.

[6]https://www.zyshgzb.gov.cn/n1/2025/0210/c460020-40415787.html

[7] ]高其才.走向乡村善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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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 宋珍琳

图文编辑 | 李泽雅

责任编辑 | 冯亦灿 田语欣 杨梦媛 于  淼 张宇航

总编辑 | 刘晓涛

审  核 | 郑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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