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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鼎胜石材有限公司“4•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07-25 12:41
泗水县鼎胜石材有限公司“4•2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425日下午1630分许,山东省泗水县柘沟镇北郭家庄村泗水县鼎胜石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6425日下午,鼎胜石材有限公司组织公司三名人员进行分拣大理石毛板作业,1630分许,刘翠花驾驶电动叉车时撞在康宪民手扶的大理石毛板上,导致康宪民摔倒在地,大理石板毛板破碎,后电动叉车自康宪民胸部及腿部碾压过去,电动叉车车身停留在康宪民身上

       现场人员许兴均见状呼喊张志保后一起施救,使用另一台电动叉车将压在康宪民身上的电动叉车托起,合力把康宪民从电动叉车底部拖出,并拨打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17时许赶到后对伤者康宪民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泗水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

事故电动叉车情况:使用单位为鼎胜石材有限公司;出租方为济宁昊丰商贸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德力福,自重3.5吨;配置:23米门架,充气轮胎,320AH电池,100R充电机,1.37米货叉。租赁方式:先付款后用车,每月2500元人民币。

2. 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刘翠花在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情况下,违反起步与行驶操作规范驾驶叉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鼎胜石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自身漠视安全法规,带头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监管岗位职责不履职、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位,经营者及管理人员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工作效率,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叉车安全管理混乱。操作人员未持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电动叉车进行作业,违反叉车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企业安全培训,仅停留在完成任务、应付检查层面,现场作业中,未能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到位。


3. 事故读后感

驾驶叉车等厂内机动车辆,其关键是要会开车,如案例所示,没有证是很重要的一面,但对叉车不熟练的驾驶,缺少培训也是很重要的一面。

在事故发生后,仍然向前开,可能和现场的噪声有关,和驾驶叉车时前面的视线有关吗?能看到大理石毛板撞碎,然后人倒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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