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2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指南(试行)》,其中提到针对企业碳核查的要点为: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描述是否真实,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排放因子确定选取是否合理,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是否准确,采用的生产数据、监测数据等是否具有合理获取渠道,佐证材料是否真实合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是否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文件评审中要对相关数据信息开展交叉验证。

碳核查工作流程
企业编制碳排放报告是对自身碳排放数据的统计,如果统计碳排放数据有问题,关系到的是企业需要支付的真金白银。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信息,天津碳市场线上均价约30元/吨CO2,全国碳市场线上均价约80元/吨CO2,CCER碳市场线上均价可达100元/吨CO2,按照当前碳市场CO2均价,如果企业碳排放数据相差1000吨则意味着企业3万~8万元的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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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企业编制碳排放报告是“自己做账”,那碳核查就是请第三方审计来“查账”,而且查账的主体是生态环境局,如果企业碳排放报告出现重大问题,则可能面临监管升级、企业诚实信用降级的风险,如果存在数据造假则可能被高额罚款并纳入失信惩戒。因此应对碳核查已不再是简单的“查账”,而是关乎企业生存的大考。本文以天津碳市场核查企业编写碳排放报告常见错误为例,为天津工业企业编制碳排放报告和应对碳核查提供些许参考建议。
一、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描述
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常见问题为产品产量和工业企业生产总值(千元)的单位错误,填报时需重点核对。
企业碳排放负责人应提示企业财务部门填报204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205表(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不要遗漏、错填。
对于企业产品代码,一般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为准。
如果企业想将新增生产设施能耗产生的碳排放量从履约量扣除,若计量条件允许,企业需要针对新增设施设置单独的计量表,精确统计核算新增各车间、生产工序及主要排放源设备的能耗,准确计量新增设施的能耗,便于管理部分进行认定。
二、核算方法、排放因子确定选取和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
Part.1 电力
电力因子
生态环境部每年会同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企业在编制碳排放报告时,应确认采用全国统一因子还是地方发布的因子,并关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最新要求。
电力发票
部分企业电费发票包含“供电电费”和“供电基本电费”两项。编制排放报告时,从发票中提取用电量数据即可,基本电费金额不参与排放量计算,仅作企业财务统计参考。

电力结算发票示意
Part.2 燃气发票和抄表
部分企业采用燃气预存储值模式;或因天然气价格波动,天然气公司向企业补收差价并开具天然气票据。上述情况下,发票数据无法反映真实用量,企业应以抄表数为准统计实际消耗量,并安排专人定期抄表、留存记录,作为碳排放核算的佐证材料。
Part.3 汽油、柴油密度
如果行业指南中列有汽柴油密度值的,优先采用指南数据;
如果企业具备有效检测报告的,应采用报告中的实测值,并以供应商合同、委托检测报告或企业自测报告等作为佐证材料;
两者均不具备时,按油品重量与容积换算关系计算,车用柴油参照轻柴油、船用柴油参照重柴油进行计算:
汽油 | 1升≈0.73千克≈0.00073吨 |
轻柴油 | 1升≈0.86千克≈0.00086吨 |
重柴油 | 1升≈0.92千克≈0.00092吨 |
煤油 | 1升≈0.82千克≈0.00082吨 |
燃料油 | 1升≈0.91千克≈0.00091吨 |
Part.4 汽油、柴油发票
部分企业汽油、柴油的发票开票周期与实际使用周期不一致。发票按开票当日单价结算,与每日实际加油单价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数量上的偏差。此种情况下,企业可选取每日加油台账对账单或结算发票作为核算依据,但排放报告所选数据源须与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保持一致,并做好内部统计台账的比对与核对。
Part.5 最终数据
企业编制碳排报告过程中计算数据建议保留两位有效数字,最终的碳排放量数据则必须取整。
三、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采用的生产数据、监测数据等合理获取
企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中,能源的生产数据与监测数据若采用实测值,排放报告应使用对应实测值进行计算,并确保数据来源与实际一致。若采用结算发票,排放报告亦应选用对应的发票数据,并保持数据来源与实际一致。
举例说明
企业数控计划一直沿用结算发票,但发票通常以每月下旬抄表数据进行结算,例如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的用量计作1月消耗量。若企业持续使用结算数据,每年按此周期顺延,则数据口径一致,周期连贯,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碳排放情况。
四、佐证材料实合规及相关数据信息交叉验证
在企业碳核查过程中,一般要求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即“电力、天然气等采用月度发票结算的,须与抄表数据进行交叉检查”。
如果企业碳排放报告数据来源是结算发票,需比对企业抄表数据。
如果企业没有抄表数据,核查过程中可能会被要求补充其他比对材料。
举例说明
以企业燃气和电力数据来源为例,大多数企业在被核查中发现:数据源为发票,但1月份采用的发票开票日期为2025年1月份,实际使用电量为2024年12月,导致发票周期与能源实际消耗周期不一致。
因此,企业在进行能源数据统计时,应提前对内部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尽早发现数据差异,避免将问题遗留至核查阶段。同时,企业应协调财务及后勤部门,尽可能使发票、统计抄表数据与日历年保持一致,并安排专人对电力、天然气等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抄表,以进一步验证能耗数据的准确性。
另外,涉及天津碳市场的光伏企业,如果是自建自用,企业应有自己统计的报表,给出统计电量,明确没有余电上网,如果是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和余电上网的情况,光伏电量按结算凭证统计电量,资料册需提供光伏用电量表格;如果是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的,还需要合同、结算发票等其他凭证,企业要保证涉及能源消耗的材料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五、其他
1
温室气体范围
按照《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指南(试行)》,温室气体包括: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因此,对于可能涉及除二氧化碳之外温室气体的企业,企业应做好自我研判,在日常环境监测中开展相关监测,避免遗漏温室气体排放。
2
配额增发
2025年度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总体评定结果为A级的,且2025年度履约排放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即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履约排放量)较2024年度均下降的重点排放单位,激励增发配额,企业名单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名单为准。
如果2024年有绿色电力消纳凭证,企业今年配额有缺口的话,可以申请非化石能源电力增发配额。直供就是自建光伏或者外界可再生能源电力电网直接供给;合同能源管理类似,厂区内光伏由第三方运营的,光伏发电给企业用电。市场化购入绿电、自建光伏、合同能源管理的非化石能源电力(绿电)碳排放因子都是0。其中,非化石能源增发配额一般只能以《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绿色电力消纳凭证》作为扣减的证明,具体根据管理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无论是采用历史强度法还是历史总量法来核算企业基本配额,在每年配额递减的控排系数0.94或0.96计算条件下,如果企业不主动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减少单位产品碳排放量,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获得的配额量终归会少于企业履约排放量,用真金白银来清缴配额也就成为必选项。
因此,企业需未雨绸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主要用能设备、装置、工序等方面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大力应用节能低碳技术和装备,强化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方为企业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之路。
来源:联合赤道生态环境事业部|图片:网络
文字:王雲|审核:马欣欣|编辑/排版:卫思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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