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穿防静电工作服!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2·25”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
2026-07-22 00:27
未穿防静电工作服!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2·25”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
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2·25”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25日17时40分许,库尔勒市新城街道辖区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粉尘爆炸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6年2月28日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市商工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新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2·25”一般粉尘爆炸事故调查组,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2·25”粉尘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防静电服,抖落粉料产生静电,导致粉尘发生爆炸,造成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22354855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经营范围:专用化学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合成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石油天然技术服务。1.张*,女,汉族,群众,身份证号:6523**********2226,职业: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周*,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1329**********7413,职业: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3.冯*生,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6501**********1613,职业: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职工。4.韦*园,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6226********2371,职业: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1月15日,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与冯*生(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自2026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4日止,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生产操作工。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天气:晴;温度:13℃;湿度17%;风向:西南风。根据现场勘验、相关人员询问资料,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26年2月25日17时许,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两名员工在碳九油溶树脂粉碎作业时,一名员工韦*园在干粉混合机下方出料口进行装料作业,另一名员工冯*生在干粉混合机顶部抖落布袋内积存粉料;17时40分许,工作人员冯*生在作业过程中未穿戴防静电服,导致粉尘遇静电发生爆炸,被烧伤;17时41分许,化验室主管韩*峰立即断电,与现场工作人员一起将冯*生从干粉混合机上方救出,并扑灭其身上的明火,随后韩*峰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18时03分许,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冯*生送往巴州人民医院(南院区)进行救治。事故现场位于库尔勒市新城区石化路68号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厂,现场北侧为厂区用房及办公区;西侧是保强汽修厂;东侧为库尔勒市孔阿丽水泥经销部,南侧是围墙。中心现场位于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西南角。发生火灾的加工区分为上下两个区域,下方区域为加工区,上方为除尘区。下方加工区总长28米、高3.5米,加工区分为成品区、加工作业区和原料区,成品区长12米、宽6米;加工作业区长5米、宽6米;原料区长12米、宽6米,加工作业区上方为除尘区,除尘区长3.5米,宽3.5米,高4.2米,内设干粉混合机顶部及电机一台。发生火灾区域,下方加工区北侧墙面设有配电箱,给锤片式粉碎机和干粉混合机供电,南侧围墙前堆放树脂原材料及加工好的树脂粉末。锤片式粉碎机西侧设有干粉混合机,干粉混合机由4根圆柱支撑,混合机顶部位于除尘区内,底部位于加工作业区,底部出料口绑有布袋,下方放置包装袋,周围放有电子秤、电风扇、木质小凳、空柴油桶等物品。除尘区用单层铁皮搭建,内部为干粉混合机的顶部,干粉混合机直径约1.6米,顶部有6处直径约为25厘米的排气口,中间安装一电机,电机供电线路从下方加工区敷设至除尘区内,除尘区南侧设有一出入口,现场未见其他异常。2026年2月25日17时40分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医护人员赶到后立即将冯*生送往巴州人民医院(南院区)抢救治疗;18时02分许,市消防救援局现场救援人员拨打电话向新城街道办事处通知事故企业相关信息;19时34分许,新城街道办事处向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20时44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库尔勒市委、市政府、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应急快报;22时25分许,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向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应急快报(续报)。2026年2月25日18时03分许,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冯*生送往巴州人民医院(南院区)接受救治;经巴州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号:08******02)证明:冯*生重度特大面积烧伤;体表50—59%烧伤(30%三度烧伤、25%二度混合烧伤全身多处);吸入性肺炎;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高钠血症、高氯血症);代谢性酸中毒;高乳酸血症;烧伤休克;肝损害;高氨血症;谵妄状态,3月9日17时30分许,冯*生已从重症监护室转入烧伤整形外科,目前正在康复中,由于该职工本人拒绝购买职工保险,故治疗费用由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全额报销,共计约90万元。事故发生后,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第一时间联系119消防救援和120急救,并向新城街道办事处汇报事故信息,全力配合现场救援工作,积极处理善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各方救援力量协调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效、指挥有力、措施得当,未引发次生事故,未造成伤者死亡,社会面情况总体平稳。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规定第15.2.7.2项(特重度烧伤:50%≤烧伤面积<60%),换算损失工作日超过105天,构成重伤。受伤人员:冯*生,男,汉族,身份证号:6501**********1613,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作业人员冯*生违章冒险作业,在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的情况下违规抖落除尘布袋积存粉料,因粉尘遇静电发生爆炸,导致被烧伤。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对粉尘防爆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对除尘布袋清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详细、准确记录员工培训情况。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未对冯*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无冯*生教育培训资料;未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针对粉尘涉爆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员工对粉尘作业风险认知不足;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全面,缺少关键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张*,女,汉族,群众,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4年8月1日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未在岗履职,且未监督受委托人的履职情况,未确保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等制度有效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2.周*,男,汉族,群众,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对冯*生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未对厂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相应的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冯*生,男,汉族,群众,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1月任现职,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企业规章制度,违规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干粉遇静电产生爆炸,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新疆库尔勒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库尔勒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石油助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对石油助剂生产类企业的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够全面,行业管理工作的覆盖度和时效性仍需加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梳理行业管理指导职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至库尔勒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三管三必须”的规定,新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监督检查单位,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落实不够扎实,对企业帮扶指导力度不足。责成其向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库尔勒市安委会办公室。为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是开展警示教育,树立安全意识。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事故通报,开展“事故教训大家谈”“违章行为随手拍”等活动,让每一位员工都深刻认识到习惯性违章的严重后果,从思想深处树牢“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意识,彻底扭转“无知无畏、麻痹侥幸”的心理。二是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算好“安全账”“长远账”,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配齐配足防爆电机、防静电装置、个体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及时淘汰更换老旧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涉粉尘爆炸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除尘系统、防爆电机等安全要求,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风险。三是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处置能力。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粉尘涉爆、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制定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流程、掌握逃生技能、会用消防器材,切实提高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牵头对全市石油助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全覆盖式排查,逐企排查碳九油溶树脂粉碎等高风险作业环节治理隐患,建立完整准确的指导台账,坚决杜绝“不知底数、不明实情、管不到位”的问题。重点核查防爆除尘、静电接地、个体防护等关键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真正落地。督促涉粉尘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以安全生产本质提升攻坚年行动为抓手,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管理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实行“每月一排查、每季度一复核”机制,建立“一企一档”隐患台账。对无证经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的企业,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特别是针对从业人员少的小微企业,要实施“网格化+常态化”监管模式,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定期巡查、行业执法人员常态化抽查,严防小隐患酿成大事故,坚决杜绝“凭经验、凭习惯”的违章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