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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央企建工行业拖欠款项及结算现状分析报告(2023-2026 年上半年)
2026-07-16 11:30
国内央企建工行业拖欠款项及结算现状分析报告(2023-2026 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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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摘要

2023 年至 2026 年上半年,国内建筑工程行业在经历行业周期调整及宏观政策重构后,产业链资金循环逻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 这一变化的核心动因,是上游业主方的资金压力通过产业链向下游传导,最终集中体现为央企建工行业对下游中小供应商的账款拖欠问题。
作为行业的核心主体,八大建筑央企(中国建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中冶、中国能建、中国化学)在这一周期中呈现出典型的“两面承压” 状态:一方面,对上游业主方的巨额应收账款回款难度持续加大;另一方面,通过占用下游分包商、供应商资金的方式转移压力,已成为行业内无法回避的行业潜规则。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八大建筑央企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规模合计已突破 4 万亿元,其中中国建筑的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高达 9365.79 亿元,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的相关规模分别达 7399.72 亿元、5244.32 亿元。
从实际结算端来看,尽管 2025 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从立法、司法层面双双划定了 “严禁垫资建设、限时结算付款、保障票据流通” 的行业红线,但在实际执行场景中,政策的 “硬约束” 仍存在显著的弹性空间 —— 行业内的实际结算账期、支付工具选择,均与政策的顶层设计目标存在明显偏差。
从纠纷端来看,这一资金循环逻辑的变化,已直接转化为行业内大规模的法律纠纷:从头部央企的涉诉案由结构来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已完全覆盖了案件类型的绝对多数。
可以说,当前建工行业的拖欠款问题,并非单一主体的道德风险选择,而是整个行业在“规模扩张期” 结束后,进入 “存量结算期” 所面临的周期性必然结果。未来随着行业监管持续加码及市场出清加速推进,这一矛盾将逐步从 “隐性占用” 走向 “显性结算”

第一章研究报告说明

1.1 研究范围

本报告聚焦 2023 年 1 月至 2026 年 6 月这一行业周期重构的关键窗口,以八大建筑央企为核心研究样本,重点围绕三大维度展开系统性分析:
一是行业产业链的实际资金结算逻辑。覆盖央企总包方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分包商的实际合作模式,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三大核心款项的支付主体、结算比例、账期规则及支付工具组合逻辑;重点拆解行业内“现金 + 票据 + 供应链金融平台” 的组合支付模式,及不同支付工具的实际流通性差异。
二是行业拖欠款的实际传导路径。从宏观行业层面、中观企业层面、微观项目层面三个层级,梳理拖欠款的形成原因、传导机制及实际表现形式;重点分析业主方资金压力向下游的传导逻辑,及央企自身资金周转压力对付款行为的间接影响。
三是行业纠纷的量化特征与趋势。以头部央企的公开涉诉案件为样本,分析案件数量、涉案金额、案由分布、判决执行结果的量化特征;结合行业政策落地节奏,评估行业纠纷的短期变化趋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受行业公开信息披露规则的限制,部分子公司、项目级的细分数据存在披露口径差异;报告中部分单体案例的量化结果,无法直接对应到行业整体的总规模测算,但所选样本均来自头部央企的公开财报、司法公示、行业权威报告及集中采购公告,能够有效反映行业的共性特征。

1.2 数据来源

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公开渠道,交叉验证后具备行业代表性,核心来源分为四类:
一是八大建筑央企的官方公开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集中采购项目招标补遗公告及官方供应链金融平台公开的合作条款;
二是行业权威机构的公开统计数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旗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官方主管部门公开的行业文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财新网、光大证券、国投证券等行业头部机构发布的行业研究报告;
三是头部行业数据服务机构的公开统计数据,包括天眼查、企知道、天安法务、产业数字金融等头部平台公开的企业司法风险数据;
四是行业权威媒体的公开调研数据,包括第一财经、上海证券报、新浪财经、大众网等主流行业媒体,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一线公开调研报道及行业深度分析文章。
所有引用数据的采集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5 日,部分 2026 年上半年的企业细分财务数据尚未完全披露,已通过行业公开的季度数据、项目级案例及行业口径数据进行了合理补充与交叉验证。

1.3 核心定义界定

本报告所分析的“拖欠款项”,是指行业内的广义拖欠行为 —— 并非仅指 “合同项下的到期款项未予支付” 的显性拖欠,更包含在当前行业结算体系中,大量以 “商业信用” 为名的隐性拖欠行为
具体来看,建工行业的拖欠款可分为三大类场景,这也是行业内拖欠款项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工程进度款拖欠:即总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节点,或未按政策规定的比例、时限支付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或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项目审计未完成、 上游未付款等不合理借口拖延办理结算手续。
二是材料款拖欠:即总包方或分包方未按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的账期、支付方式,向材料供应商支付供货款;或强制供应商接受非现金支付工具、不合理的支付条件,以变相延长实际付款周期。
三是劳务款拖欠:即总包方或分包方未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节点、比例,向劳务分包商或劳务班组支付劳务工程款;或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工资代发以外的任何理由,推诿逃避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当前行业实际结算场景中,这三类款项的边界并非绝对清晰,而是存在大量交叉传导的行业共性特征—— 例如,总包方拖欠分包商的工程进度款,将直接导致分包商无力支付材料款或劳务款;而材料款的拖欠,又会反向传导至劳务款的支付,最终形成整个产业链的资金传导闭环。

第二章建筑工程行业产业链支出结构与结算关系深度解析

要理解央企建工行业拖欠款项的底层逻辑,必须先厘清行业的产业链合作结构、支出类型边界与资金结算流向逻辑。这一体系,是所有行业拖欠款问题的核心生成场景。

2.1 行业主要支出类型与划分

建筑工程行业的项目支出结构,具有典型的行业分散性特征—— 以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为例,按支付对象及支出属性划分,项目的总支出可分为四大类,每一类均有明确的支付场景、占比水平与行业约定的支付规则:
一是工程主体类支出:指总包方支付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相关款项,核心对应项目建设的直接施工成本。这类支出是项目总支出中占比最高的部分,根据行业公开的项目成本测算案例,这类支出的占比通常可达到项目总造价的 60% 以上;具体占比水平,会根据项目的业态形式、技术难度、业主方的资质条件有显著差异 —— 政府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占比,通常会高于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这类支出的结算依据,是分包方实际完成的、经总包方项目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确认的工程量;结算比例与节点,通常严格匹配总包方从业主方获得的主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是材料设备类支出:指总包方或分包方支付给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周转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项,这部分成本是项目施工成本的核心组成部分。这类支出的占比水平,仅次于工程主体类支出,行业项目级数据显示,占比通常在项目总造价的 30% 左右;具体占比水平,同样会受项目业态、技术难度的影响 —— 例如高铁、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款占比,通常会高于普通房建项目。这类支出的结算依据,是供应商实际交付的、经总包方现场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结算比例与节点,通常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相绑定。
三是其他直接类支出: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对应到工程或材料环节的其他直接费用,典型包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等。这类支出的占比水平不高,通常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 5%;但支付规则相对复杂,部分费用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特殊条款进行单独核算,支付的节点、比例缺乏统一的行业级标准,通常由总包方根据项目的实际资金流状况进行统筹安排。
四是间接管理类支出:指建筑企业的集团、分公司、项目部等非一线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经营性费用,典型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检验试验费等。这类支出的占比水平最低,通常在项目总造价的 2% 以内;支付的节点、比例完全由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决定,与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无直接关联 —— 这部分资金,通常是总包方的资金占用收益的直接来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行业的实际项目结算场景中,这四类支出的资金使用边界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存在大量交叉替代的空间—— 部分总包方会通过占用材料款或劳务款的方式,去填补项目的其他直接类支出或间接管理类支出的资金缺口;或通过延迟支付下游款项的方式,去缓解自身的短期资金压力。这一操作的直接后果,是将行业的资金占用压力,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完全转移到了下游的中小供应商及劳务班组身上。

2.2 总包方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模式

在当前建工行业的产业链体系中,核心合作关系是以“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为绝对核心的层级链条 —— 这一链条,是所有行业资金结算的实际传导路径。具体来看:
整个产业链的最上游,是项目的业主方(即建设单位,通常为地方政府部门、城投平台、房地产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业主方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将项目的整体施工任务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即本报告中的“央企总包方”),二者之间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央企总包方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结算负全部责任;在实际项目执行场景中,总包方通常会在法律及行业监管允许的范围内,将项目的非主体工程、非关键专业作业环节,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合规发包给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分包企业;部分技术含量较低、行业资质要求不严的劳务作业环节,还会由分包企业进一步分包给劳务班组或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自然人包工头。
在这一产业链条中,材料供应商的合作位置相对灵活:既可以是直接与总包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一级供应商,也可以是受总包方指定或委托、与分包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的二级及以下供应商;但无论处于哪个供应层级,实际的材料供应条款,都需要经过总包方的书面确认同意—— 这是行业内的通行规则。
基于这一合作链条,行业内的工程款项结算逻辑,在法律层面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 的核心原则 —— 即总包方仅对与自身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商、供应商承担付款义务;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无权要求与自身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上游总包方或业主方支付项目款项。这一原则,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下游的实际施工人、供应商若被拖欠款项,仅能起诉与自己签订合同的 “上家”;只有在特定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自身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上游主体主张权利。
但在实际场景中,这一法律层面的严谨结算逻辑,被行业内长期存在的“背靠背” 付款惯例,进行了实质性的变形 —— 总包方在合同中,通常会将 “收到业主方付款” 作为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付款的前置条件;这一操作的本质,是将业主方对总包方的资金拖欠压力,通过产业链的合同传导机制,完全转移给了下游的分包商及供应商。而这一传导机制,也正是当前建工行业产业链下端供应商及劳务者款项被拖欠的核心直接成因。

2.3 工程分包方式与结算办法

工程分包是当前建工行业的普遍施工组织模式,也是行业内资金拖欠问题的核心传导场景。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央企总包方的工程分包模式,可分为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两类,不同的分包模式,对应着完全不同的结算办法;而结算办法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拖欠款的形成概率。

2.3.1 合法分包的结算规则

根据《建筑法》及行业监管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分包需要同时满足四个刚性条件:一是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业主方)认可或在总承包合同中已有约定;二是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总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三是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四是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在行业实际项目场景中,合法分包是央企总包方主要采用的分包模式,也是行业监管层长期鼓励的施工组织模式。这类合法分包的通用结算规则,具有高度的行业一致性,其核心设计逻辑,是在保障总包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给分包商合理的进度资金支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规则存在着大量可被用于延长账期的弹性空间。具体来看:
计价方式:行业内通常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 的计价模式。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是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的饱和单价;这一单价在施工过程中不作调整,最终的结算价,以总包方项目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准。部分行业头部央企的采购公告中,还进一步明确了计价的补充约束规则:例如,在合价计算过程中,若出现单项计算合价与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的结果存在尾数偏差的情况,一律以综合单价计算的结果为准;项目的所有清单工程量,均为暂定量,最终以实际完成的、经总包方项目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验收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结算流程:合法分包的结算流程,通常以“月进度结算 + 竣工结算” 的组合为核心模式。月进度结算的基本流程是:分包方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完整支撑资料,上报给总包方的项目管理部门;总包方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报资料后,会组织技术、造价、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审核完成后,分包方需要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在收到发票并验证合规后,才会进入内部的付款审批流程。竣工结算的流程,是在项目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由分包方上报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总包方会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约定比例,剩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再无息予以结清。
付款比例:合法分包的付款比例约束,分为政策层面的法定最低标准与合同层面的实际约定标准两类。在政策层面,2022 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5 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的相关行业监管文件,均对付款比例设置了明确的刚性红线: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80%;项目竣工结算后,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85%;留存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 3%。但在实际合同场景中,总包方约定的付款比例,通常会略低于政策规定的这一最低标准;部分由央企三局、中交建筑等头部总包方的项目采购公告中,甚至会明确将这一比例设置为 70% 或更低。例如,中交建筑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明确约定:“结算后于 30 日内支付供方结算货款的 80%”;中铁建工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每月支付上月进度款的 60% 至 80%”;而中国建筑的部分基础设施项目中,更是将进度款支付比例,设置为 “不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 80%”—— 这一比例,在行业内已经属于较高水平(3)
付款节点:合法分包的付款节点,通常采用“无预付款 + 进度款按约支付 + 竣工结算款 + 质量保证金返还” 的典型模式。具体来说,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总包方通常不会向分包方支付任何形式的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节点,通常在总包方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对应进度款之后 —— 这是行业内的通行 “潜规则”;竣工结算款的支付节点,通常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后的 30 日至 90 日内;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节点,通常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至 24 个月的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的,再无息予以返还。

2.3.2 违法分包的结算逻辑

违法分包,是指总包方违反行业监管法规及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者将专业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从行业公开的司法案例来看,这类违法分包的模式,在行业内部分包项目中仍占有一定比例;而这类分包模式的存在,是行业内拖欠款问题的重要诱因之一。
与合法分包的公开结算规则不同,这类违法分包的结算办法,往往存在大量的私下交易条款和口头约定;合同中关于结算流程、付款比例、付款节点的条款设置,通常完全偏向总包方的利益,分包方的合法权益缺乏任何明确保障。具体来看:
计价方式缺乏统一的行业级标准,部分项目甚至采用“按实结算”“总价包干” 等对分包方风险极高的计价模式;
结算流程设置了大量不合理的前置壁垒,例如将“业主方的项目审计完成” 作为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
付款比例远低于行业合法水平,部分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比例甚至低至已完工程量的 30%;
付款节点的约定完全模糊,缺乏明确的时限约束;
合同中往往还存在大量“霸王条款”,例如 “总包方对业主方的未收款,有权不对分包方进行支付”“分包方需要无条件配合总包方的结算工作,且不得就结算结果提出异议” 等。
在这类违法分包的场景中,分包方往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难以得到总包方的正式书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往往会被总包方以各种不合理借口拖延;部分项目的分包方,甚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都无法与总包方完成正式结算手续。这一模式的直接后果,是工程分包端的付款违约风险,被直接传导到了后续的材料款、劳务款支付环节,成为行业内拖欠款问题的重要间接成因(2)

2.4 材料款的主要类型及承担方

材料设备费用是项目施工成本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行业内拖欠款问题最突出的传导节点—— 这一环节的支付逻辑,是整个产业链资金压力传导的核心支撑点。

2.4.1 材料款的类型

根据材料的使用属性及供应模式划分,行业内的材料款可分为三大类,不同类型材料款的行业支付约定,存在明显差异:
一类是工程直接类材料款:指用于工程实体建设的主材及辅材的采购款项,这类材料是工程实体质量的核心支撑。其中,主材主要包括钢筋、水泥、砂石、木材、板材、有色金属、钢构件、桥梁栏杆、预应力钢材、沥青、混凝土等构成工程实体的大宗材料;辅材主要包括铁钉、铁丝、绑丝、焊条、防腐材料、防水涂料等构成工程实体的辅助性材料。这类材料款的占比,通常在项目总造价的 30% 左右。
二类是工程周转类材料款:指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价值逐渐转移到工程成本中的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工具性材料的采购款项。典型包括脚手架、扣件、跳板、安全网、模板、钢板桩、支撑架、围挡及配套安全防护设施等。这类材料款的占比,通常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 5%。
三类是工程设备类材料款:指属于工程实体组成部分的设备采购款项,这类设备是工程实体功能的核心支撑。典型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空调设备、电梯、智能化工程相关设备,以及项目派出机构的施工生产用车、办公用固定资产、运输设备、测量仪器及其他工程相关设备。这类材料款的占比,通常在项目总造价的 10% 左右。

2.4.2 材料款的实际承担方

从法律层面的合同约定来看,材料款的承担方逻辑相对清晰:在总包方直接采购的场景中,材料款的支付承担方是总包方;在分包方采购的场景中,材料款的支付承担方是分包方。但在行业的实际项目结算场景中,受总包方资金占用能力的影响,材料款的实际承担方存在明显的行业传导特征;这一传导特征,正是材料款被大量拖欠的核心直接成因。
具体来看,行业内的材料款实际承担机制,可分为以下三类典型场景:
场景一:总包方集中采购模式。这是行业内的主流材料采购模式,也是行业监管层长期鼓励的采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总包方的集团或分公司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直接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供应商直接向项目现场供货,或由总包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机构负责运输、配送;材料款的支付责任,由总包方直接承担。这类采购模式的付款条件,相对更符合政策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例如,在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站房项目的钢筋、水泥联合采购公告中,明确约定了材料款的支付条件:“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及铁建银信(6 个月)等,甲方优先选用银行转账支付,银行票据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5%,票据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场景二:分包方采购、总包方指定 / 委托模式。在行业的实际项目场景中,部分分包合同中会约定,由分包方负责采购部分辅助材料或地方性材料(如砂石、商品混凝土等);但这类材料的实际供应商,往往是由总包方根据项目的实际供应资源,直接指定或书面推荐给分包方的;或者由总包方、分包方与供应商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约定由分包方承担材料款的支付责任,总包方对材料款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类场景中,材料款的实际支付责任由分包方承担,但总包方往往会将这部分款项,从应支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在后续的进度款支付环节,将这部分资金的压力,直接传导给下游的供应商。
场景三:分包方自行采购模式。在部分合法分包项目中,由分包方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自行采购部分辅助材料或地方性材料;这类材料的供应商,完全由分包方自主选择,无需经过总包方的书面确认或同意;材料款的支付责任,由分包方完全独立承担。但在这类场景中,分包方的材料款支付能力,完全依赖总包方的工程款支付进度;一旦总包方出现对分包方的工程款拖欠,这部分材料款将直接被拖欠。
在这三类场景中,总包方均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设置,或利用自身的行业话语权地位,将材料款的资金支付压力,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下游的分包方或供应商;这直接导致材料款成为建工行业拖欠款问题中最突出的传导节点。

2.5 劳务公司、劳务班组与农民工的三方协议关系

劳务用工是建筑工程行业最核心的生产力要素,也是行业内拖欠款问题最敏感的传导末梢—— 这一环节的支付逻辑,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也是行业监管层重点治理的关键领域。从行业的实际用工场景来看,劳务端的资金支付传导链条是所有行业环节中最长、传导关系最复杂的;这也导致劳务款的支付违约风险,在这一环节被逐步放大到了最高水平。

2.5.1 劳务端的签约关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行业监管文件的相关规定,总包方、分包方、劳务公司、劳务班组及农民工之间,应当建立规范的层级合同关系。但在行业的实际用工场景中,受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业违规行为的影响,这一合同关系的实际执行,存在大量显性或隐性的断层;这一断层,正是劳务款拖欠问题的核心诱因之一。
从行业实际的劳务用工签约场景来看,主流的签约关系可分为两类,两类模式的风险水平差异极大:
一类是合法用工模式下的签约关系:这是行业监管层要求的标准用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总包方或合法分包方,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用工主体,与招募来的农民工,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农民工被纳入劳务公司的正式用工管理体系,由劳务公司对其进行日常施工管理、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报酬核算及支付;部分劳务公司,还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由农民工组成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班组;劳务班组的班组长,通常作为劳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参与施工人员的日常调度、任务分派、安全技术交底及工作量统计等现场管理工作。在这一模式下,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核算及支付责任完全在劳务公司;总包方仅需将对应的劳务工程款支付给劳务公司,无需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另一类是违规用工模式下的签约关系:这是行业内长期存在的实际用工模式,也是劳务款拖欠问题的核心高发场景。在这种模式下,总包方或分包方,将劳务作业部分,违规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班组或自然人包工头;这类主体再以个人名义招募农民工,进场参与施工建设;在这一用工链条中,劳务班组或自然人包工头,往往不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双方之间缺乏正式的书面权利义务约定,仅存在口头的用工协议;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标准,由包工头或劳务班组的现场负责人直接确定;农民工的日常施工管理,由包工头或劳务班组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劳动报酬的核算及支付,也由包工头或劳务班组的现场负责人直接完成。在这一模式下,包工头或劳务班组的现场负责人,是连接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实际用工枢纽;这一用工链条中,任何一个上游环节出现资金拖欠,都会直接传导到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环节。

2.5.2 劳务款的支付责任划分

为了治理行业内频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 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 “穿透式” 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这一机制,彻底突破了传统的 “合同相对性” 原则,将劳务款的支付责任,由劳务公司层层向上追溯到了总包方层面;这一保障机制,也是劳务款支付环节的核心法律支撑依据。
具体来看,这一穿透式支付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三大核心可落地规则:
一是主体责任划分规则:条例明确了“谁用工、谁支付” 的基础责任原则 —— 即劳务公司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兜底责任主体。这一责任划分机制,在行业内的司法判决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落地验证:例如,在陕建股份的相关劳务纠纷案例中,法院明确判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意味着,若劳务公司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总包方未将劳务工程款足额支付给劳务公司,总包方需要优先承担清偿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工资支付流程的强制保障规则:条例及行业监管文件中,设置了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委托代发、工资保证金等强制的落地保障细节。具体来说,总包方应当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施工企业应当以委托代发银行作为工资支付的主要渠道,根据劳务公司提供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核算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中;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当对总包单位的代发工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总包方有权对工资支付明细数据进行审核,在进度款中预留对应的工资保障资金,确保工资支付到位。这一规则的核心,是将劳务款中的工资部分,与其他类型的劳务款进行物理隔离,避免被总包方或分包方挪用。
三是违规情形下的责任穿透规则:条例中明确了违规情形下的责任穿透机制—— 若总包方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导致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情形时,由总包方承担全部工资清偿责任;同时,总包方不得 “以存在下游结算纠纷、未收到业主方付款、企业内部流程未完成” 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工资清偿责任;已经垫付工资的总包方,也不得因垫付工资获得对该项目的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则,在 2026 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即使农民工是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私自招募,未与总包方签订正式用工合同,总包方也需要在未结清的劳务工程款范围内,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
这一穿透式的支付保障机制,有效降低了劳务款的拖欠风险;但也将总包方的资金占用风险,进一步锁定在了劳务款支付环节—— 行业内的部分总包方,为了规避这一责任,会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设置 “劳务款的支付进度,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度绑定” 的条款,变相将资金占用的压力传导给下游的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在这一压力下,往往会采用 “拖延工资发放”“扣留部分工资作为保证金” 等方式,将这一压力进一步传导至劳务班组及农民工端。

2.6 工程、材料、劳务款的交叉传导关系

在实际项目场景中,工程、材料、劳务这三类款项的支付逻辑并非完全割裂,而是存在显著的资金传导关联—— 其中一类款项的支付拖欠,会直接传导至另一类款项的支付,最终形成 “三角债” 或 “多角债” 的行业债务闭环。
具体来看,这三类款项之间的交叉传导关系,主要有三类典型传导路径,构成了行业内拖欠款的完整传导链条:
路径一:业主方的资金压力,通过工程款结算环节,传导至总包方。这是行业内拖欠款问题的源头性传导路径。在当前行业的实际结算场景中,业主方的项目回款情况,是决定总包方资金流状况的核心变量;而总包方的资金流状况,又直接决定了其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能力 / 付款意愿 ——2025 年行业数据显示,A 股建筑工程类上市公司的整体应收账款规模高达 5.44 万亿元,占全市场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总规模的 52.1%;其中,有超过 4 万亿元的应收账款,来自于地方城投平台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方拖欠;这部分拖欠的资金压力,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被总包方直接向下游传导,最终形成了 “业主方拖欠总包方,总包方拖欠下游供应商” 的恶性循环。
路径二:总包方的资金占用压力,通过材料款、劳务款结算环节,传导至分包商、供应商。这是行业内拖欠款问题最直接的传导路径。在行业实际结算场景中,总包方为了缓解自身的短期资金压力,往往会利用自身的行业话语权及主导地位,对下游分包商的工程款、供应商的材料款,设置大量不合理的支付条件;例如,将“业主方的项目审计完成” 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强制供应商接受期限较长的商业汇票,要求供应商承担票据贴现费用,或直接将付款周期延长至 6 个月以上;这一操作的本质,是将自身的资金周转压力,完全转移给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而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为了维持自身的现金流稳定,又会将这一压力进一步传导至产业链的更下端。
路径三:分包商、供应商的资金流动性压力,通过材料款、劳务款结算环节,传导至劳务班组及农民工。这是行业内拖欠款问题最末端的传导路径。在行业实际结算场景中,分包商的材料款、劳务款支付能力,完全依赖总包方的工程款支付进度;分包商在被总包方拖欠工程款后,往往会通过拖欠材料款、劳务款的方式,将资金压力进一步传导至下游的供应商、劳务班组;而供应商、劳务班组在这一压力下,又会进一步将资金压力传导至更下游的供应商或农民工;这一传导链条的直接后果,是将行业的资金占用压力,最终完全集中到了产业链最下端的农民工身上。
这一交叉传导机制的存在,解释了为何建工行业的拖欠款问题具有行业性、系统性、顽固性的特征:这一问题并非由单一主体的道德风险或单一项目的短期资金缺口导致,而是整个行业进入“存量结算期” 后,行业内资金分配逻辑的集中体现 ——2025 年行业公开数据显示,建筑业应付账款周转天数超过 180 天的应付账款规模,高达 4.12 万亿元,占建筑业自身应付账款总规模的 76%;而这部分长期应付账款的核心来源,就是建工行业的产业链资金传导链条。

第三章 2023-2026 年上半年八大建筑央企拖欠款涉诉情况分析

行业账款传导的失衡状况,最终将以法律纠纷的形式在司法端集中体现。分析八大建筑央企的涉诉案件数据,可以直观、真实地反映行业拖欠款问题的实际严重程度及表现形式。

3.1 整体涉诉情况及企业级分布特征

综合 2023 年 - 2026 年上半年的公开司法数据来看,八大建筑央企及其核心子公司的涉诉案件,主要集中在与产业链结算资金相关的合同纠纷领域;案件的数量规模、涉案金额规模,与企业自身的业务规模、项目数量呈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 —— 这一数据特征,直观验证了行业拖欠款问题的普遍性,以及行业内资金传导失衡的实际严重程度。
从企业级的涉诉分布特征来看,头部央企的涉诉情况,存在显著的量化差异,这种差异与企业的业务规模、项目类型、区域布局、结算管理能力高度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在八大建筑央企中,业务规模最大的中国建筑,其司法风险暴露的绝对量也最为突出: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 上诉人 / 被告 / 被上诉人的开庭公告,近一年内累计有 145 则;其中,与产业链结算资金直接相关的合同纠纷类案件,占比超过六成。而中国建筑的部分重点子公司,司法风险的集中程度更为突出:例如,中建四局在统计周期内,作为被告的司法案件数量高达 80.5%;案由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中建八局在 2026 年 1-3 月内,新增被执行案件的累计金额已经超过了 5600 万元;中建六局在 2026 年上半年的执行案件数量达 144 起,涉案总金额高达 2.77 亿元;中建四局的相关执行案件 71 起,涉案总金额高达 1.89 亿元;中建二局的相关执行案件 67 起,涉案总金额高达 1.25 亿元;中建三局的相关执行案件 4 起,涉案总金额高达 1.25 亿元;中建八局的相关执行案件 5 起,涉案总金额近亿元。其他头部央企的涉诉风险水平,同样处于高位水平: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一年内的开庭公告有 15 则,其中大部分是与工程款、劳务款拖欠相关的合同纠纷;其部分重点子公司的司法风险水平更为突出 —— 例如,中交建筑某子公司在 2025-2026 年期间,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多次被分包商、供应商起诉;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的部分重点子公司,在统计周期内的司法案件数量、涉案金额规模,同样处于行业较高水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公开数据的统计结果,实际上远低于行业实际发生的拖欠款纠纷数量—— 这一数据偏差的核心原因,是行业内的供应商、劳务班组,普遍存在 “不愿意起诉央企” 的心理顾虑:央企作为行业的核心甲方资源,是大部分中小供应商的业务核心来源,供应商群体往往会担心因起诉央企而被拉入黑名单,导致后续业务合作被直接中断;这一心理顾虑,也导致大量实际发生的拖欠款纠纷,并未被司法端的公开数据所覆盖。部分行业机构的调研数据显示,仅有不足 10% 的被拖欠中小企业,会最终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其余超过 90% 的被拖欠中小企业,往往会选择通过私下协商、被动等待的方式,与央企或分包商进行长期结算博弈;这一状况,也间接纵容了行业内的拖欠款行为。

3.2 案件类型结构与案由分布

从公开的司法案件案由分类数据来看,八大建筑央企的涉诉纠纷类型分布,高度集中在与产业链结算资金直接相关的三类案由领域;这一案由分布特征,与行业内的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的传导逻辑完全匹配。
具体来看,在统计周期内,头部央企的涉诉案件案由分布特征如下:
一是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的占比最高,远超其他类型案件的占比。例如,中建四局的这类案件数量高达 1988 起,中建七局的这类案件数量高达 2223 起;中国建筑总部的这类案件占比,也达到了案件总数的近三成。这类纠纷的涉案金额,大小跨度极大 —— 从数百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其中,部分重点项目的材料款纠纷,涉案金额甚至达到了数千万元的量级。这一数据特征,直接印证了材料款作为行业拖欠款核心传导节点的地位。
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的占比仅次于买卖合同纠纷。例如,中建四局的这类案件数量高达 852 起,中建七局的这类案件数量高达 710 起;中国建筑总部的这类案件占比,合计超过两成。这类纠纷的涉案金额,通常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 大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千万元级别;部分涉及重点项目、大额工程量的纠纷,涉案金额甚至达到了上亿元。这一数据特征,直接印证了工程款作为行业拖欠款源头性传导节点的地位。
三是劳务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纠纷:这类案件的占比相对较低,但社会敏感性极高,是行业监管层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例如,中建四局的这类案件数量高达 340 起,中建七局的这类案件数量高达 730 起;中国建筑总部的这类案件占比,也接近一成。这类纠纷的涉案金额,虽然通常不高 —— 大多在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之间,但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行业内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领域。
这一案件类型分布特征,与行业的资金传导逻辑完全匹配:材料款、工程款是产业链资金传导的核心源头,发生争议的概率最高;而劳务款是产业链资金传导的最末端环节,在司法端的风险暴露相对较少。这一数据特征,也直接验证了产业链传导的实际失衡状况。

3.3 涉诉案件的实际判决执行结果

从公开的司法判决执行结果来看,在这类涉及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的司法诉讼中,八大建筑央企的总体败诉率较高;部分案件的判决执行结果,也反映了行业内结算资金的实际流向逻辑。
具体来看,这类案件的判决执行结果,主要有三类典型情形,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行业结算资金传导逻辑:
情形一:法院判决央企 / 分包方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及利息。这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判决结果,也是行业内结算资金最典型的合法回流路径。在这类判决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业主方的回款进度、双方的交易凭证及行业惯例等核心证据,判令总包方或分包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案件中,法院还会判令总包方或分包方,承担债权人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例如,在陕建股份的相关案例中,法院最终判令陕建股份的子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支付 1035.07 万元的材料款;在中建八局的相关案例中,法院最终判令中建八局,向劳务分包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在中铁十九局的相关案例中,法院最终判令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劳务分包商支付剩余未付的工程款 3900 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情形二:法院判决总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下游供应商 / 劳务班组承担支付责任。这是这类案件中相对特殊的判决结果,与行业内的 “合同相对性” 原则直接相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上家分包商的同时,可以向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总包方主张权利;但总包方的责任范围,仅以其实际欠付分包商的工程款金额为限。在这类判决中,法院通常会在查明总包方欠付分包商工程款的实际金额后,判令总包方在这一金额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既遵循了 “合同相对性” 的原则,又有效保障了下游供应商、劳务班组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中建一局的相关案例中,法院最终判令中建一局,在其欠付分包商的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对下游劳务班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在中铁三局的相关案例中,法院最终判令中铁三局,在其欠付分包商的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对下游材料供应商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情形三:总包方以“审计未完成”“业主方未付款” 为抗辩理由,被法院驳回。这是这类案件中最具行业代表性的判决结果,直接体现了司法层面对 “背靠背” 付款条款的约束态度。在行业实际场景中,部分总包方会在合同中约定 “以业主方审计完成或付款作为对下游分包商的付款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总包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在收到业主方的部分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分包商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或存在故意拖延审计结算、怠于向业主方主张债权的情形,法院将不会支持这一抗辩理由。例如,在中铁十九局的相关案例中,总包方以 “业主方审计未完成” 为由,拒绝支付下游分包商的工程款;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总包方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收到了业主方的大部分工程款,且其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拖延审计结算的情形;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总包方的这一抗辩理由。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在胜诉后,下游供应商、劳务班组的实际回款情况,也并不乐观。公开数据显示,部分涉及央企的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往往会因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财产不具备可执行性”“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存在财产权属争议” 等法定原因,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部分案件的实际执行到位率,甚至不足 30%。而行业内的部分头部机构,如中铁十九局、中建八局等,都存在多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的被执行人记录;这一状况,也直接反映了行业内拖欠款问题的解决难度 —— 即使通过司法判决维权,也难以完全保障被拖欠方的资金安全。

第四章 2023-2026 年上半年建筑央企行业结算方式与账期深度分析

建筑央企的实际结算方式组合与账期设置,是产业链资金压力传导的直接体现;也是理解行业拖欠款逻辑的关键变量—— 结算方式的类型选择,决定了资金在产业链上的实际流向;账期的长短,决定了资金占用的实际水平。

4.1 行业主流结算方式结构变化特征

2023 年 - 2026 年上半年,建筑央企的主流结算方式结构,在政策的强约束下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但行业内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政策的顶层设计目标仍存在显著差距。
从政策端的顶层设计来看,2025 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6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住建部在 2026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结算管理的通知》,均对行业的结算方式选择,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要求:
一是明确了“现金支付优先” 的原则: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现款方式进行支付;
二是严格限制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要求若双方协商一致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票据到期日不得超出法定最长 60 天的付款周期;
三是禁止了不合理的支付条件设置:明确了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承担商业汇票的贴现费、承诺费、担保费等费用,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支付工具,变相延长付款周期;
四是正式禁用了“背靠背” 付款条款:明确了不得约定以业主方的审计结果、或业主方的付款作为对下游中小企业付款的前置条件。
但从行业的实际执行场景来看,这一政策的约束性效果,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水平—— 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建筑央企的支付工具选择,仍以票据类 / 供应链金融类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为主;这类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实际流通性,远弱于现金支付;这一支付工具的选择,本质上是将自身的资金周转压力,进一步传导给了下游的分包商及供应商。
具体来看,建筑央企的主流结算方式结构,呈现出“非现金支付为主、现金 / 银行转账为辅” 的典型特征;这一特征,与行业内的资金占用逻辑高度匹配。

4.1.1 非现金支付:核心主导模式

非现金支付工具,是建筑央企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最主要支付方式;这类支付工具的实际占比水平,在不同项目的采购公告中均有明确体现。这一状况的核心逻辑,是通过这类支付工具的使用,央企可以将实际付款周期,由现金支付的即时支付,延长至票据到期日或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兑付日,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自身的现金流状况,降低短期资金压力。
行业实际数据显示,在建筑央企的项目结算场景中,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占比,基本维持在 50% 以上;部分项目的非现金支付占比,甚至高达八成以上。这类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大类,每类工具的实际占比和存在形式,都与行业的资金传导逻辑高度适配:
一是银行承兑汇票:这类工具是建筑央企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主流非现金支付工具,也是行业内流通性相对较强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这类工具的占比水平,在不同项目的采购公告中有所差异;但从行业级的公开数据来看,银行承兑汇票的占比,通常占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六成以上。例如,在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站房项目的钢筋、水泥联合采购公告中,明确约定“银行票据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5%”;在中铁建工集团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合计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50%”;在中交建筑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40%”。
二是商业承兑汇票:这类工具是建筑央企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补充性非现金支付工具,也是行业内流通性相对较弱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这类工具的占比水平,在不同项目的采购公告中差异较大;部分项目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比例,甚至超过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例如,在中铁建工集团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0%”;在中交建筑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 “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20%”;而在部分由中建系、中交系等头部央企的项目中,这一比例甚至更高。
三是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这类工具是近几年建筑央企快速推广的、类标准化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这类工具的实际占比水平,在行业内正在快速提升。这类工具的核心运作逻辑,是由央企自身或银行旗下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出具一种以央企的商业信用为支撑的、可拆分、可多级流转、可融资变现的标准化电子支付凭证;这类凭证的流通性,完全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撑;典型产品包括建信融通、中企云链、铁建银信、中交融信、电建融信等。这类工具的占比水平,在不同项目的采购公告中有所差异;但从行业级的公开数据来看,这类工具的占比,通常占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三成左右。例如,在中铁建工集团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铁建银信、云信等供应链金融工具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20%”;在中交建筑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 “中交融信、电建融信等供应链金融工具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0%”;而在部分由中建系、中交系等头部央企的项目中,这一比例甚至更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结算场景中,这三类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往往还伴随着额外的隐性成本:大部分央企的项目合同中,会明确约定“票据的贴现利息、承兑手续费、供应链金融平台的服务费、融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供应商 / 分包商)承担”;这意味着,分包商、供应商不仅要承担票据到期日之前的资金占用成本,还要承担这类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融资成本、流动性风险;而央企通过这类工具的使用,将自身的资金压力,完全传导给了下游的分包商及供应商。

4.1.2 现金 / 银行转账支付:辅助补充模式

现金 / 银行转账支付,是建筑央企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辅助性支付方式;这类支付方式的实际占比水平,远低于非现金支付工具。
行业实际数据显示,在建筑央企的项目结算场景中,现金 / 银行转账支付的占比,基本维持在 30%-40% 区间;部分项目的现金支付占比,甚至不足两成。这一占比水平,与行业内的资金传导逻辑高度匹配 —— 央企会优先使用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付劳务款、小额的材料款或紧急的工程进度款,以保障项目的正常施工;而对于大部分的材料款、专业分包工程款,则优先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以最大限度地占用下游资金。
这一支付方式的选择逻辑,在行业内的项目采购公告中有着明确的体现:例如,在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站房项目的钢筋、水泥联合采购公告中,明确约定“甲方优先选用银行转账支付,银行票据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5%”;在中铁建工集团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 “银行转账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40%”;在中交建筑的某项目采购公告中,约定 “银行转账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0%”;而在部分由中建系、中交系等头部央企的项目中,这一比例甚至不足两成。

4.2 行业实际账期情况

尽管 2025 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行业的付款周期作出了明确的刚性约束,但从 2023 年 - 2026 年上半年的行业实际执行场景来看,这一法定账期的实际约束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行业内的实际账期水平,远高于政策规定的标准水平。
从政策端的顶层设计来看,2025 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行业的付款周期作出了明确的三重刚性约束:一是明确了法定账期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自货物交付、工程竣工验收或服务提供之日起 60 日内,履行款项支付义务;二是明确了禁止设置不合理的付款前置条件:严禁央企在合同约定中,设置以业主方的审计完成、或业主方付款作为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付款的前置条件;三是明确了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求若央企延期支付相关款项,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分包商、供应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标准,年化利率高达 18.25%。
但从行业的实际执行场景来看,这一政策的约束性效果,并未完全落地—— 行业内的实际账期水平,显著突破了这一政策红线。行业公开数据显示,建筑行业的整体应付账款周转天数,仍处于历史高位水平:根据财新网的行业公开数据,2025 年末,A 股建筑工程类上市公司的整体应付账款规模为 5.44 万亿元;其中,应付账款周转天数超过 180 天的规模,高达 4.12 万亿元,占建筑业自身应付账款总规模的 76%;这一数据,较 2023 年的行业统计数据,延长了近 40 天。而头部央企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同样处于高位水平:2024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筑的应付账款及票据周转天数,长达近 270 天;中国中铁的应付账款及票据周转天数,长达近 240 天;中国铁建的应付账款及票据周转天数,长达近 210 天;部分央企的应付账款周转天数,甚至超过了 300 天。
这一数据意味着,在行业的实际结算场景中,大量央企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实际付款周期,达到了 6 个月至 1 年的水平;部分项目的实际付款周期,甚至长达 2 年以上。这一账期水平,远超政策规定的 60 天法定上限;也与行业内的资金传导逻辑高度匹配 —— 央企通过延长账期,将自身的资金占用压力,完全传导给了下游的分包商及供应商。

4.3 核心结算工具的行业应用现状

从行业实际情况来看,建筑央企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国内信用证及反向保理四大类;这四类工具的行业应用占比、实际流通性、成本承担水平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看,这四类核心结算工具的行业应用现状如下:
一是商业汇票:这是建筑央企最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行业内的应用占比最高,也最具代表性。这类工具的核心运作逻辑,是由央企作为出票人,向分包商、供应商签发的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标准化票据。行业公开统计数据显示,这类工具的应用占比,在所有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占比高达七成;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的占比,又远超商业承兑汇票的占比—— 这一差异的核心原因,是银行承兑汇票有银行的信用背书,流通性远强于商业承兑汇票;后者的流通性,完全依赖于央企的自身信用支撑。在实际结算场景中,这类工具的使用,往往还伴随着隐性成本:大部分央企的项目合同中,会明确约定 “票据的贴现利息、承兑手续费,均由乙方(供应商 / 分包商)承担”;这意味着,分包商、供应商不仅要承担票据到期日之前的资金占用成本,还要承担贴现利息等融资成本;而央企通过这类工具的使用,将自身的资金压力,完全传导给了下游的分包商及供应商。
二是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这是近几年建筑央企推广速度最快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也是行业内最具隐蔽性的类标准化支付工具。这类工具的核心运作逻辑,是由央企或银行旗下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向分包商、供应商签发的可拆分、可多级流转、可融资变现的标准化电子支付凭证。这类凭证的流通性,完全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撑;典型产品包括建信融通、中企云链、铁建银信、中交融信、电建融信等。这类工具的应用占比,在近几年内正在快速提升;行业公开数据显示,这类工具的占比,目前已达到非现金支付工具总量的三成左右。在实际结算场景中,这类工具的使用,同样伴随着隐性成本:大部分央企的项目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供应链金融平台的服务费、融资手续费,均由乙方(供应商 / 分包商)承担”;这意味着,分包商、供应商需要额外承担平台运营方收取的服务费、融资手续费等综合成本;这一成本,甚至高于部分商业汇票的贴现成本;而央企通过这类工具的使用,将自身的资金压力,进一步传导给了下游的分包商及供应商。
三是反向保理:这是建筑央企的补充性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用于配合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的使用。这类工具的核心运作逻辑,是由央企作为核心买方,将其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确权给合作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由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基于央企的信用支撑,为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提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服务;这类工具的本质,是将央企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的信用支撑,以提升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资产流动性。这类工具的应用占比,在行业内相对较低;但在部分重点项目的场景中,这类工具的使用概率较高。例如,在中国中铁的合武高铁项目中,就落地了 7000 万元规模的反向保理业务;由合武高铁项目公司作为核心买方,基于其应付账款的确权,为项目的核心分包商提供了定向融资支持;供应商通过这类反向保理工具实现融资的综合成本,通常要低于其他类型的供应链金融产品。
四是国内信用证:这是建筑央企应用占比最低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也是行业内流通性相对较弱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这类工具的核心运作逻辑,是由央企作为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的、对分包商、供应商履行约定义务后支付约定金额的标准化书面付款承诺。这类工具的应用占比,在行业内不足 5%;这一低占比的核心原因,是这类工具的银行审核流程相对复杂,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要求更高,配套操作流程更复杂;同时,这类工具的实际流通性,远弱于商业汇票及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因此,在行业内的应用普及度不高。
综合来看,建筑央企的这一结算工具组合及账期设置模式,本质上是在政策的约束下,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延长实际付账周期,将自身从业主方那里承担的资金短期压力,全部传导给下游的中小分包商、供应商;这一状况,也直接构成了行业内拖欠款问题的最直接成因。

第五章央企建工行业拖欠款项及结算方式变化的深层影响因素分析

结合 2023-2026 年上半年的行业运行数据来看,影响央企建工行业拖欠款及结算行为的因素,是多维度、立体化的,涉及宏观行业、中观企业、微观项目的三重传导逻辑;这一整套传导机制的存在,直接决定了行业的结算方式、账期水平和拖欠行为的发生概率。

5.1 宏观层面:行业周期下行与政策落地缺口

宏观层面的行业周期下行压力,是导致央企对下游结算行为变化、引发行业拖欠款问题的深层源头性因素,这一压力通过产业链传导,直接影响了行业内的资金分配逻辑。
具体来看,宏观层面的核心影响变量,主要有两个维度:
一是行业下行周期引发的产业链资金传导压力。2023-2026 年上半年,建筑行业持续处于下行周期,行业的整体资金面紧张状况,呈现出不断加剧的趋势。这一趋势的核心成因,是行业上游的业主方资金来源的大幅收缩:从行业公开的财报数据来看,2025 年,八大建筑央企的新签合同额增速,出现了显著的下滑趋势;其中国际工程板块的收入增速,同比下降了近 10 个百分点。造成这一下滑的直接原因,是作为行业项目核心来源的地方政府城投平台、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状况,出现了显著的下滑 —— 受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整的影响,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 2021 年的 8.71 万亿元的历史峰值,一路下滑至 2025 年的 4.15 万亿元,近乎腰斩;2026 年前 5 个月,这一数据同比再下降 28.7%;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综合财力,失去了重要的支撑来源;这一资金缺口,直接传导到了建筑行业的业主方端 —— 地方政府城投平台、房地产企业,普遍出现了对建筑央企的工程款拖欠情形;而这一拖欠的压力,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被央企进一步传导到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端。
二是政策执行的效果存在显著缺口。尽管 2025 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从立法、司法层面,对行业的结算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约束,但从行业的实际落地情况来看,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与顶层设计目标相比,仍存在显著的差距。这一缺口的核心表现是:一方面,政策的约束性条款,并未覆盖行业内的所有主流项目类型 —— 部分由央企投资建设的 PPP 项目、BOT 项目,及部分房地产类项目,仍可以通过合理的商业条款设置,逃避政策的监管约束;另一方面,政策的实际监管执行力度,仍存在显著不足 ——2026 年的监管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的住建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仅对辖区内的重点项目的支付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未开展全面的行业合规检查;而行业内的部分央企,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政策的监管约束 —— 例如,将部分非政府投资项目的付款周期,设置为略长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付款周期,或采用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这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变相延长付款周期;这一状况,直接导致政策的实际约束效果,未能完全落地。

5.2 中观层面: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与内部结算制度差异

中观层面的企业级资金周转压力,是导致央企对下游结算行为变化、引发行业拖欠款问题的直接核心因素。不同央企的资金状况、风险管控能力、融资成本水平不同,其对下游的结算方式、账期设置、支付条件,也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一差异,也直接决定了其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被拖欠风险水平。
具体来看,中观层面的核心影响变量,主要有两个维度:
一是央企的资金周转压力,通过产业链向下游传导。从行业的财报数据来看,八大建筑央企在 2023-2026 年上半年期间,普遍面临着空前的资金周转压力 —— 这一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央企的应收账款规模高企、回款周期不断拉长:2024 年三季度末,八大建筑央企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规模合计,已突破 4 万亿元;其中,中国建筑的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高达 9365.79 亿元,中国中铁的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高达 7399.72 亿元,中国铁建的应付账款及票据规模高达 5244.32 亿元;而这些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周期,大多超过了 180 天;部分项目的实际回款周期,甚至长达 2 年以上。另一方面,是央企的净利润水平出现了大幅下滑:2025 年,八大建筑央企中,除中国化学实现了归母净利润的正增长外,其余头部央企的净利润均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下滑;中国交建的净利润降幅高达 36.9%,中国中冶的净利润降幅高达 80.4%;这一利润下滑的直接原因,是行业的项目毛利率水平在持续压低,而融资成本在持续提升。在这一资金压力下,央企普遍选择将损失和压力向下游转移:通过延长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周期,或强制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这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将自身的资金周转压力,完全传导给下游的分包商及供应商。
二是不同央企的内部结算制度、付款流程与风险管控能力,存在显著的行业级差异。这一差异,直接导致了不同央企的付款行为、账期设置、支付条件,存在显著的不同;而这一差异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其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被拖欠风险水平。从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差异:例如,中建系的部分重点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通常可以达到 80%;而中铁系、中交系的部分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往往只有 70% 左右;部分由地方国企实施的项目,这一比例甚至更低。其二,结算流程效率的差异:例如,中建系的部分工程局,在行业内率先推行了 “过程结算” 模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同步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验收、核对和造价确认;这类项目的结算周期,相对较短;而中铁系、中交系的部分项目,仍采用 “竣工后一次结算” 的模式;这类项目的结算流程,往往需要花费 3-6 个月的时间,部分项目甚至需要花费 1 年以上的时间;这一差异,直接导致了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实际回款周期的显著偏差。其三,支付工具选择的差异:例如,中建系的部分项目,优先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而中铁系、中交系的部分项目,优先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这一差异,直接导致了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实际融资成本的显著偏差。

5.3 微观层面:项目结算场景的实际约束

微观层面的项目级结算场景约束,是导致央企对下游结算行为变化、引发行业拖欠款问题的重要落地因素。所有的行业级、企业级变量,最终都会在项目结算场景中落地;项目的实际回款来源、利润水平、执行合规性,直接决定了央企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能力 / 付款意愿。
具体来看,微观层面的核心影响变量,主要有三个维度:
一是项目的业主方回款情况,直接决定了央企的实际付款能力。在实际项目场景中,央企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业主方的进度款回款;大部分央企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都明确设置了“项目款收支两条线” 的硬性管理规则;这意味着,只有在业主方将对应进度款支付给央企后,央企才会向下游分包商、供应商支付对应款项;如果业主方的回款不及时,或回款比例不足,央企的项目资金流不足,就必然会导致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付款拖欠 —— 这一状况,在行业内的部分项目中十分普遍;例如,在中铁十九局的济南公司项目纠纷案例中,总包方拖欠分包商高达 3900 万元的核心理由,就是业主方的项目审计未完成,剩余款项未支付;而这一理由,在行业内的大部分项目中,都是央企常用的拖欠借口。
二是项目的实际盈利水平,直接决定了央企的付款意愿。在实际项目场景中,建筑央企的项目盈利水平,普遍处于低位;行业公开数据显示,建筑行业的项目平均毛利率水平,长期维持在 5% 左右;部分由地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毛利率水平甚至不足 3%。这意味着,项目的实际利润空间,十分有限;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央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项目的实际盈利水平低于预期,或存在潜在的亏损风险,会直接选择通过占用下游分包商、供应商资金的方式,将资金压力向下传导;以弥补项目的资金缺口;甚至在部分项目中,央企会故意设置苛刻的结算条件,压低分包商、供应商的实际结算金额,或直接拖欠部分工程进度款,以维持自身的项目利润水平。
三是项目的实际执行合规性,放大了拖欠款风险。在实际项目场景中,部分建筑央企为了规避行业监管,会采用“合法分包 + 实际违法转包” 的模式;这类项目的执行合规性不足,直接放大了拖欠款风险。在这类项目中,央企将工程的非主体部分,进行 “合法分包” 给有资质的分包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往往会将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专业工程,再行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或小型劳务公司;这一模式,本质是 “违法转包”;而这一模式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结算关系的复杂化:在这类项目中,央企往往会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合作的大型分包商;但下游的小型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劳务班组,无法直接从总包方处获得工程进度款,其回款完全依赖上游的大型分包商;一旦上游的分包商出现资金紧张,或恶意拖欠下游款项,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回款,将直接被拖欠;甚至在部分项目中,央企已将对应的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商,但分包商却未将对应的材料款、劳务款支付给下游供应商、劳务班组,最终形成了 “三角债” 或 “多角债”。
综合来看,在这三重因素的叠加作用下,建筑央企必然会选择通过延长账期、优先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及设置不合理支付条件等方式,将自身的资金压力,全部传导给下游的中小分包商、供应商;这一传导机制,也直接构成了行业内拖欠款问题的核心成因。

第六章 2023-2026 年上半年央企建工行业拖欠款项与结算趋势展望

基于 2023-2026 年上半年的行业数据、政策导向及企业级表现来看,建工行业的结算方式、账期水平的发展趋势正在逐步发生变化;行业内的拖欠款问题,将在政策的持续约束及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下,逐步走向规范化、显性化。

6.1 “久期缩短、方式转换” 的行业整体趋势展望

基于 2023-2026 年上半年的行业数据及政策导向来看,建工行业的结算方式、账期水平,将在未来数年内,逐步走向 “久期缩短、方式转换” 的行业新平衡;这一趋势的本质,是行业资金传导逻辑的重构 —— 由此前的 “下游资金支撑上游” 模式,逐步转向 “上游资金支撑下游” 的模式。
具体来看,这一行业整体趋势的核心表现,主要有两个维度:
一是久期缩短:行业的实际账期水平,将在政策的持续约束下,逐步向法定的 60 天上限收敛。这一趋势的核心支撑逻辑,有两个层面:从政策层面来看,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住建部在 2026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结算管理的通知》,对行业的账期设置、拖欠行为的处罚标准,作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刚性约束;部分地区住建部门,甚至将 “按时支付工程款” 的履约情况,纳入了建筑央企的信用评价体系;这一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央企后续在该区域的市场准入、新项目的承接资质;在这一强约束下,建筑央企的自主定价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其不合理的账期延长行为,将显著减少。从市场层面来看,行业的头部央企,为了维持产业链的合作稳定性,也在主动逐步缩短对下游供应商的实际账期:部分头部央企,已经在集团内部出台了相关管理制度,将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由之前的 70%,提升至 80%;部分央企,甚至在部分重点项目场景中,设置了 “提前支付工程款” 的激励条款;对合作信用良好、履约能力突出的分包商、供应商,给予一定比例的提前付款现金折扣。行业内的部分机构预测,在未来数年内,建筑行业的实际平均账期水平,将从目前的 180 天以上,逐步缩短至 120 天以内;部分行业头部央企的项目账期水平,将逐步向政策的法定上限标准靠拢。
二是方式转换:行业的主流结算工具组合,将发生明显的结构性变化;将由原来的“商业汇票 + 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 的非现金为主模式,逐步转向 “现金 + 银行承兑汇票 + 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 的平衡模式;其中,现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占比,将会显著提升;商业汇票、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的占比,将会逐步下降。这一趋势的核心支撑逻辑,有两个层面:从政策层面来看,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结算管理的通知》,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性约束:明确要求建筑央企,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同支付工具的占比上限;及现金支付的最低比例;禁止强制供应商承担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贴现费、服务费;禁止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变相延长付款周期。从市场层面来看,头部央企为了维持产业链合作稳定性,也在主动优化自身支付工具组合:部分头部央企,已经在集团内部出台了相关管理制度,将银行转账、电汇等现款支付工具的占比,提升至总支付金额的 50% 以上;将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限制在了 20% 以内;这一调整,将显著提升分包商、供应商的实际资金流动性水平。

6.2 拖欠款问题的解决趋势展望

基于 2023-2026 年上半年的行业数据及政策导向来看,行业内的拖欠款问题,将在未来数年内,逐步走向 “合规化显性解决” 的趋势;这一趋势的本质,是行业的矛盾集中爆发、持续出清、最终走向规范的治理过程。
具体来看,这一拖欠款问题解决趋势的核心表现,主要有三个维度:
一是行业内的拖欠行为,将在政策的强监管下,逐步走向规范化、显性化。2025 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行业内的拖欠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和约束机制。这一强监管信号,将在未来数年内,逐步转化为行业的实际合规约束;建筑央企的随意延长账期、滥用非现金支付工具、“背靠背” 付款条款等违规行为,将会显著减少。在这一背景下,行业内的大部分隐性拖欠,将逐步转化为显性的、合同约定内的正常欠款;行业的拖欠款问题的实际严重程度,将得到显著缓解。
二是行业内的存量拖欠款问题,将在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下,逐步得到消化解决。从长期来看,随着行业的整体资金状况逐步好转,及建筑央企的现金流管理水平逐步提升;部分有能力、有意愿的央企,将逐步支付之前拖欠的部分工程进度款、材料款、劳务款,以缓解产业链的合作矛盾,维护自身的产业链信用。而在这一过程中,行业内的部分存量拖欠款资产,将通过资产证券化、供应链金融、债务重组等方式,逐步实现合规化的盘活;部分有长期应收账款的中小企业,将可以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资产证券化等工具,将存量应收账款转化为流动性资金;这一过程,将逐步缓解行业的存量拖欠款压力。
三是行业的拖欠款问题,将在可预见的未来,长期存在;但问题的严重程度,将逐步收敛到可控区间。从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拖欠款问题将难以得到完全根治:这一问题的核心成因,是行业的长期资金紧张所导致的;在可预见的未来,行业的资金紧张状况,难以得到根本缓解;只要行业的资金传导逻辑没有被彻底重构,拖欠款问题就将长期存在。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政策的强约束下,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将不会进一步扩散;行业内的新增拖欠款规模,将逐步得到控制;拖欠款的实际账期水平,将逐步缩短;对产业链下游的中小分包商、供应商的冲击影响,将逐步收敛到可控区间。

6.3 结算方式的长期演变趋势展望

从长期来看,建筑行业结算方式的演变方向,将是“标准化、票据化、数字化”;这一趋势的核心支撑,是监管层的政策引导、行业端的实际需求,及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
具体来看,这一结算方式长期演变趋势的核心表现,主要有三个维度:
一是结算工具的票据化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在监管层的政策引导下,行业的结算工具,将进一步向标准化的票据类工具倾斜;这一趋势的核心支撑逻辑,是票据类工具的合规性、流通性,远强于其他类非现金支付工具。行业内的部分机构预测,在未来数年内,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的合计占比,将达到非现金支付工具总量的五成以上;而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的占比,将逐步下降;这一调整,将显著提升分包商、供应商的实际资金流动性水平。
二是结算过程的数字化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建筑央企将进一步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自身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将更多的结算业务流程,迁移到这类数字化平台上,实现业务全流程的线上化、闭环化、可视化;这一趋势的核心支撑逻辑,是通过数字化技术,将结算流程与项目流程、资金流流程进行无缝对接,实现结算数据的实时共享、自动对账,显著缩短结算周期,降低人为干预风险。而票交所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将成为行业内的核心结算基础设施;其互联互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落地的业务场景将进一步覆盖行业内的主流项目;这将显著提升行业的结算标准化水平。
三是结算资产的流动性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在监管层的政策引导下,行业内的头部机构,将推出更多基于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的证券化产品,如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这类产品的发行规模,将逐步放大;这将有效打通产业链上的投融资渠道,提升结算资产的流动性,帮助央企优化自身的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这一过程,将有效缓解行业的资金传导压力,推动行业结算方式的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 2023 年 - 2026 年上半年建筑工程行业产业链结算逻辑、拖欠款涉诉案件、结算方式及账期的深度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行业的拖欠款问题,并非单一主体的道德风险选择,而是整个行业发展模式转变后的系统性矛盾爆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产业链各方主体协同发力,推动行业结算体系的重构升级。

7.1 核心结论

综合行业公开数据及司法案例来看,2023 年 - 2026 年上半年,建筑工程行业的拖欠款及结算业务现状,呈现出以下四大核心结论特征:
特征一:行业内拖欠款问题的本质,是产业链资金压力的系统性传导。行业的资金传导逻辑是:业主方(地方城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压力,传导给了建筑央企;建筑央企通过延长账期、优先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等方式,将自身承担的资金短期压力,进一步传导给了下游的中小分包商、供应商及劳务班组;这一传导链条的最薄弱环节,是位于产业链最下端的中小分包商、供应商;这类主体的资金实力相对薄弱,抗风险能力较低;受到的冲击影响,也最为突出。
特征二:行业内的拖欠款纠纷,已在司法端形成了集中性、爆发性的特征。从头部央企的涉诉案件数据来看,拖欠款纠纷的主体类型、分布行业、涉及钱款类型、涉案金额、判决执行结果,都呈现出显著的行业性特征:案件的核心起因,是央企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拖欠;案件的分布行业,主要集中在政府投资类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业项目;案件的涉诉金额,大多在千万元以上;案件的判决结果,基本以央企败诉为主;但部分胜诉案件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一状况,反映了行业拖欠款问题的顽固性、复杂性。
特征三:行业的实际结算方式,仍以非现金支付工具为主,呈现出“票据 + 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 的二元结构特征。现金支付的实际占比水平较低;这类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实际流通性,远弱于现金支付;大部分央企的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包商、供应商承担票据贴现费用、平台服务费用;这一状况,本质是央企将自身的资金成本,完全转嫁给出了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
特征四:行业的结算账期水平,仍显著高于政策规定的 60 天法定上限;但从长期来看,这一趋势将逐步得到逆转。在短期之内,受行业资金紧张状况的制约,央企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优化结算方式、压缩实际账期;但从长期来看,在监管层的政策约束下,随着行业的资金传导逻辑逐步重构,行业的实际账期水平将逐步向法定上限标准靠拢;非现金支付工具的隐性成本,将被显著压缩;行业的结算体系,将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7.2 行业发展建议

解决建筑工程行业的拖欠款问题,推动行业结算体系的重构,需要监管层、建筑央企、金融机构、行业生态的多方协同联动,形成有约束力的行业新秩序,切断“资金传导、压力转嫁” 的恶性循环,实现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7.2.1 对政府及监管层的建议

政府及监管层是行业合规发展的主导力量,需要以刚性约束为基础,通过立法规范、司法执行、行业监管、技术支撑的组合拳,重构行业的结算规则,从根源上破解行业拖欠款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持续完善行业的法律保障体系,细化配套执行细则。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行业规章,细化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审核及价款支付的配套管理细则;出台行业性的示范结算文本,明确建筑央企的付款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在行业标准合同中,强制增加“不得约定以业主方审计完成或业主方付款作为对下游分包商、供应商付款的前置条件”“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 等限制性条款;从立法层面,彻底压缩不合理 “背靠背” 付款条款的生存空间。
二是持续加大行业的司法端保护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司法端保护职能,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细化司法裁判标准、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约束等方式,统一这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进一步优化这类案件的司法审判流程,建立拖欠款纠纷的“绿色通道”,加快案件的审理及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拖欠款项的逾期违约金标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央企或项目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开公示;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建筑央企主动合规付款。
三是持续加强行业的动态监管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议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展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将建筑央企的付款情况、拖欠款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下游供应商货款的央企或项目公司,采取市场禁入、限制承接新项目、取消相关资质等刚性处罚措施;压实建筑央企的主体责任,做到 “谁拖欠、谁负责”;同时,简化农民工维权流程,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四是推进统一的行业结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支撑。建议由央行、金融监管总局、住建部牵头,联合票交所等行业机构,进一步完善票交所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扩大平台的互联互通范围,将更多的建筑央企、金融机构、供应链平台接入这一标准化平台,推广应用规范的电子债权凭证、供应链票据等标准化支付工具;建立行业级的工程结算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技术赋能,实现结算数据的实时共享、自动对账,提升行业结算的标准化水平,保障下游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是优化行业的项目资金源头支撑,缓解产业链资金紧张压力。建议相关部门,从行业的源头入手,优化项目的资金源头支撑:重点规范地方政府的项目融资行为,通过专项债、合规的 PPP 模式等,保障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强化对地方政府城投平台的预算约束,避免因业主方资金不到位,导致央企拖欠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的工程款;同时,引导建筑央企优化自身的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盘活存量应收账款,提升资金流动性,从根源上切断拖欠款问题的传导链条。

7.2.2 对建筑央企及核心企业的建议

作为行业结算的核心主体,建筑央企需要在追求自身现金流安全的同时,通过内部制度重构,减少对产业链下游的资金占用,成为合规付款的表率。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筑央企应当充分认识到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严重负面影响,从合规经营、保障产业链稳定的高度,主动合规付款;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 2026 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行业监管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不合理的 “背靠背” 付款条款;将进度款支付比例,提升至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80%;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分包商、供应商的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尽量缩短实际付款周期,优先采用现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这类流动性较强的支付工具;承担票据的贴现费用,避免将自身的资金成本,传导给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
二是重构企业内部的结算制度与流程,提升结算效率。建筑央企应当以此次政策落地为契机,在企业内部开展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专项清理工作;对存量拖欠款,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和时间表,逐步结清存量欠款;优化内部工程结算流程,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模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同步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验收、核对和造价确认;建立发票、验收单、履约证明等配套单据的线上实时流转、签收审计制度,做到结算及时、准确;建立针对分包商、供应商的快速结算、付款绿色通道;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门负责协调结算事宜;对分包商、供应商提出的结算申请,限期进行审核、办结;不得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流程,或在结算过程中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
三是优化自身的支付工具组合,主动传导信用价值。建筑央企应当严格控制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的使用比例;优先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这类合规性较强的标准化支付工具;通过这类工具的使用,将自身的高信用等级,传导给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帮助他们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优化自身的负债结构,通过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标准化工具,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将长期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资金,支撑下游的工程款支付。
四是加强供应链的数字化协同,打通上下游的结算通路。建筑央企应当加快推进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将自身的 ERP 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与票交所的供应链票据平台、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下游供应商的供应链管理系统进行直连对接;实现结算数据的实时共享、自动对账,实现供应链票据签发、流转、融资、兑付全流程的线上化、闭环化操作;打通上下游的结算通路,缩短供应商的实际融资周期,降低操作成本;通过数字化协同,提升产业链的结算效率。
五是建立合理的商账与信用管理体系,平衡资金压力。建筑央企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分包商、供应商信用管理体系;对信用良好、履约能力突出的分包商、供应商,给予一定比例的提前付款现金折扣;对合作过程中发现的恶意拖欠行为,采取警告、处罚、取消合作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优化自身的现金流管理能力,在保障自身现金流安全的基础上,尽量平衡上下游的资金压力;通过金融工具的组合使用,将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压力,转化为可承受的融资成本,避免将自身的资金压力,过度传导给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

7.2.3 对金融机构及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议

金融机构及科技服务平台,是行业结算体系的重要支撑;需要通过产品创新、流程再造,搭建合规的桥梁,缓解产业链上下游资金流动性压力。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优化行业的支付工具组合,提升标准化工具的占比。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策的导向,为建筑央企提供合规的支付工具方案;加大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这类标准化支付工具的推广落地力度;控制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的过度使用;为央企提供“现金 + 票据 + 供应链金融平台凭证” 的多元化支付工具组合;帮助央企在合规的前提下,优化自身的现金流管理,合理匹配项目的资金结算节奏;同时,简化现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流程,降低央企的综合操作成本。
二是大力发展场景化供应链金融业务,盘活行业存量资产。金融机构应当依托建筑央企的核心信用支撑,大力发展场景化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将更多的融资资源,投向建筑央企产业链上的真实交易场景;重点推广反向保理、供应链票据贴现、质押贷款这类适合行业场景的金融产品;将融资业务,与真实的交易场景进行深度绑定;根据核心企业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前景、项目的实际回款能力,以及产业链上的真实交易数据,为下游分包商、供应商提供纯信用、低成本的线上化一键式融资服务;缩短融资周期,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分包商、供应商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是创新符合行业场景要求的证券化产品,提升资产流动性。金融机构及科技服务平台应当在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以建筑央企的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证券化产品(ABS)、资产支持票据(ABN);将建筑央企的高信用等级,传递给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优化这类产品的发行方案,合理设置产品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水平,破解这类产品的发行端流动性瓶颈;通过这类产品的发行,将建筑央企的长期应收账款,转化为流动性资金,盘活行业存量资产,打通投融资渠道,支撑行业的长期资金循环。
四是完善行业级的基础设施对接支撑,优化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及科技服务平台应当加大技术资源投入,将自身的业务系统,与票交所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建筑央企的 ERP 系统、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开放统一的行业级数据交互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的安全、高效互通,搭建全流程数字化业务支撑体系;优化供应链票据的签发、流转、融资、兑付全流程业务协同机制,提升业务协同效率;通过数字化技术,将贷前调查时间、融资发放周期进行大幅压缩,提升产业端的业务体验。
五是构建穿透式的行业级风控体系,控制业务风险。金融机构及科技服务平台应当结合行业的实际交易场景,构建基于真实交易数据的穿透式动态风控体系;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产业链上的真实交易数据、物流数据、信息流数据进行全方位、多维度交叉验证,实现对基础资产的实时穿透式风险跟踪,自动识别虚假交易、恶意贴现等风险点;重点核查建筑央企的信用状况、项目的实际回款能力、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还款来源的合法性;强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交易流转合规性的审核;坚持闭环化、场景化管控,有效防范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风控能力的支撑,扩大行业的信贷投放规模。

7.2.4 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建议

产业链上下游的分包商、供应商,应当强化自身的合规能力、风险应对能力,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做好风险规避。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强化合规交易能力,确保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下游分包商、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开展合规的业务交易;在签订合同前,对央企的项目资质、业务真实性、信用状况进行全面核实;确保自身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交易流程合规;保留好完整的交易凭证,包括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发票、对账单等书面凭证,和双方业务沟通记录、项目施工过程照片、物流凭证等其他佐证资料;一旦发生拖欠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优化合同签订流程,合理约束付款条款。下游分包商、供应商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支付工具、费用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对合同中设置的不合理“背靠背” 付款条款、隐性费用条款、逾期付款责任不对等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合理调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现金支付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票据的贴现费用、平台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等核心条款;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央企提供支付担保,或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及计算方式;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自身现金流管理,合理规避资金流动性风险。下游分包商、供应商应当在承接项目前,对央企的信用状况、过往付款记录、资金实力进行全面核实;选择与信用良好、履约能力强的央企或项目公司合作;在承接项目时,充分考虑自身的现金流承受能力,避免垫付大量资金;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确认已完工程量,按时进行结算;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贴现等方式,提前盘活应收账款,缓解资金压力;将自身的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区间;避免因央企延长账期,导致自身的资金链紧张。
四是积极运用标准化金融工具,降低融资成本。下游分包商、供应商应当在合规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标准化的供应链金融工具,来盘活自身的应收账款;在收到央企支付的供应链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后,根据自身的实际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及时办理贴现,将票据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资金;通过这类工具的使用,提前实现资金回笼,降低融资成本;避免因拖欠款导致自身的资金链紧张。
五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下游分包商、供应商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所有与结算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生拖欠行为,应先与央企或项目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好所有的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结算凭证,充分证明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提升自身的胜诉概率。
综合来看,2023 年 - 2026 年上半年,是建筑工程行业结算体系重构的关键转折期;行业的结算逻辑将逐步标准化、规范化,拖欠款问题的传导矛盾加速收敛。在监管层政策的持续引导、行业端技术赋能、金融机构产品支撑、产业链各方协同发力之下,长期困扰建筑行业的拖欠款问题,将逐步得到有效缓解;行业将最终建立起 “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以标准化票据为核心、以合规结算为支撑” 的新型行业结算体系;这一体系,将有效切断行业内资金压力的传导链条,推动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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