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深圳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二、办税服务厅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
(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4)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
温馨提示:
1.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前,应先维护总分机构信息,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办理。
2.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完成后,分支机构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在总机构备案有效期的范围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