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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注意了!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被实施备案限制了......
2026-07-11 15:30
化妆品生产企业注意了!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被实施备案限制了......
来源 《美妆品牌合规指引》主理人 胡滨Bingo Beauty
合规提示: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26年7月8日—8月7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梳理

一、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规重点    1. 配合义务与拒检风险

1)必须配合抽样检查,如实提供产品、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第6条)。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等方式阻碍、不配合抽样的,视为拒检,将面临认定与处罚(第23条、第60条)。

2. 重复抽查豁免保护

1)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内不会被同一层级市场监管部门重复抽查;经上级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抽查的,下级不再重复(第7条)。

2)但网络抽查、跟踪抽查、专项抽查不适用该豁免。

3.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义务

1)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第53条)。

2)60日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情况,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被公告(第53条)。

3)再次复查仍不合格 → 省级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第59条)。

4)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第55条)。

4. 样品管理

1)备用样品由被抽样者先行无偿提供(第24条)。

2)封存样品需妥善保管,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第26条),否则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准(第50条),且面临罚款(第60条)。

5. 异议与复检权

1)收到检验结论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第43条)。

2)符合复检条件的,可申请复检,7日内办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第47条)。

3)复检费用:结论一致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由监管部门承担(第51条)。

二、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机构)的合规重点

1. 资质与能力要求

1)检验机构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持续符合技术能力要求(第13条)。

2)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第46条)。

2. 抽检分离

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第14条)。

3. 禁止性行为(第16条)——红线

不得提前泄露抽查方案内容

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检验任务

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不得在抽查期间与被抽样方签订同类产品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委托检验

不得利用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发放合格牌匾

不得牟取非法利益或向被抽样方收费

4. 违规后果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第61条)。

三、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合规重点       1. 配合网络抽查

1)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不得预先告知被抽样销售者(第27条)。

2)抽样记录需完整采集店铺信息(含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第30条)。

2. 处置不合格产品义务

1)收到通报后,应定期排查,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第56条)。

2)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处罚(第60条)。

3. 信息公开

网络抽查不合格产品,除公开电商平台经营者外,还须公开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信息(第56条)。

四、对化妆品企业影响较大的合规提示      1.抽查频次与重复抽查(第7条

1)同一产品同一年度内不再重复抽查

合规提示:化妆品企业(尤其头部品牌)可减少因被重复抽查带来的停产配合负担;

2)行业主管部门已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重复

合规提示:化妆品受药监部门(NMPA)的专项抽查较多,此条款有助于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3)跟踪抽查/专项整治除外

合规提示:化妆品行业若被纳入专项整治(如儿童化妆品、美白祛斑类),不适用豁免。

2.问题导向与加大抽查力度(第5条)

"对于质量安全问题多发频发的产品,加大抽查力度"

合规提示:近年来儿童化妆品、防晒类、祛斑美白类、染发类是高频问题品类,这些品类被加大抽查力度的可能性更高,企业应加强原料合规审查和出厂检验。

3.抽样与检查贯通融合(第19条、第37条)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要方向:抽样中发现违法情形的,不再等检验结果,直接移送处置。

对于化妆品企业的影响:

1)抽样时发现无证生产、无备案、标签不符、未注册/未备案的原料成分等"肉眼可判"的违法情形,将立即报告并移送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3)化妆品企业必须确保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等表面合规到位,不能再"等检验结果出来再说"

4.网络抽查强化对化妆品电商公司的影响

1)可以消费者名义买样(第27条)

2)需记录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第30条)

3)不合格产品公开直播间信息(第56条)-化妆品直播带货的合规压力显著加大。

4)电商平台须定期排查并处置(第56条)-平台对化妆品店铺的审核义务加重。

5.不合格产品处置与复杂(第53-55条)

1)60日内完成整改并复查,复查仅针对不合格项目,不全覆盖——这对化妆品企业是利好,节省合规成本

2)但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对企业库存和渠道影响较大;

3)再次复查不合格→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化妆品企业的品牌信誉和渠道准入(如电商平台入驻)影响深远

6.复检机制(第44-51条)

异议申请时限为15日,复检手续7日内办理——化妆品企业需建立快速的异议响应机制;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化妆品企业应慎重判断复检价值后再申请,避免程序空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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