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作者:张 微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指导律师:骆慧超 北京源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专委会委员案件来源: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Case No.3:26-cv-01705 (S.D. Cal.)
【中立声明】

2025年12月30日,网络安全公司Koi Security Inc.(下称"Koi")发布了一份题为《DarkSpectre: Unmasking the Threat Actor Behind 8.8 Million Infected Browsers》(一译为:《DarkSpectre:揭露880万被感染浏览器背后的黑客组织》)的威胁情报报告。原告MeetingTV Inc.(下称“MeetingTV”)主张,该报告将其核心域名、浏览器插件及云基础设施,指称为Koi报告中所定义的“中国黑客组织DarkSpectre”的企业间谍活动的核心支撑,属于该犯罪组织的“公开前端”。
原告MeetingTV进一步主张,该报告发布后,全球多家网络安全厂商及网络服务商(包括Verizon、Spectrum、Cloudflare、Fortinet、Cisco Talos及Koi的收购方Palo Alto Networks等)依据报告中所列的“失陷指标”(Indicators of Compromise,简称IOCs),将MeetingTV的域名及服务标记为恶意软件或命令与控制(C2)服务器并予以屏蔽。MeetingTV声称,其合法业务因此遭受毁灭性打击——新用户无法访问平台,现有付费用户被阻断,公司声誉严重受损。
MeetingTV随后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3:26-cv-01705 (S.D.Cal.)),将Koi Security Inc.、Koi Security Ltd.、多名Koi高管及收购Koi的Palo Alto Networks, Inc.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诽谤(Defamation Per Se)、商业诋毁(Trade Libel)、违反《兰哈姆法》第43(a)条的虚假广告(False Advertising)及违反加州《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诉因。
截至本文完稿,本案尚处于审理初期。法院已作出的程序性裁定包括:被告Koi Security Inc.于2026年4月28日提出驳回起诉动议及反SLAPP动议;2026年5月12日,原告提交《第一修正起诉状》(First Amended Complaint);2026年5月13日,法院认定被告的前述动议因原告修正起诉而成为“无实际争议”(Moot),予以驳回(见Docket No.19),该驳回系程序性处理,不涉及对动议实体理由的评价。被告可针对修正后的起诉状重新提出抗辩,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AI"幻觉"如何成为诉讼导火索
(一)原告主张:Koi的AI平台生成虚假关联
根据MeetingTV提交的《第一修正起诉状》(First Amended Complaint,下称“起诉状”),原告主张Koi使用其自研的AI分析平台“Wings”对黑客组织DarkSpectre进行威胁溯源分析(¶ 1)。然而,该AI系统产生了“幻觉”(Hallucination),错误地将MeetingTV完全合法的业务域名(meetingtv.us)、云函数端点(webinarstvus.cloudfunctions.net)及会议录制服务(zoocorder.firebaseio.com)与DarkSpectre的恶意基础设施关联在一起(¶ 78-80)。
(二)起诉状指控:关键证据不存在
起诉状披露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事实细节(该事实亦为原告单方主张):Koi报告声称,一个名为"Twitter X Video Downloader"的浏览器插件是将MeetingTV的基础设施与DarkSpectre/ShadyPanda黑客组织连接起来的"关键枢纽"(¶ 94-95)。原告主张,该插件根本不存在——Koi从未提供任何对应的插件ID或技术证据,MeetingTV的CEO多次发邮件要求Koi提供该插件ID,Koi从未回应(¶ 101-103,Exhibit 23)。
起诉状第109条直接指出:"该插件不存在——正如第IX节所述。Koi反复引用了一个名为'Twitter X Video Downloader'的软件,并将其描述为连接一切的枢纽,但该软件并不存在。”原告据此主张,Koi报告的核心技术论证链条纯属虚构。
(三)起诉状指控:未经人工核实即公开发布
起诉状强调,Koi明知AI系统在网络安全行业中被公认会产生"幻觉、误报及虚假关联",但在发布该报告前,Koi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人工复核,未对AI生成结论进行独立验证,甚至未在发布前联系MeetingTV核实事实(¶ 2、¶ 110-116)。原告主张,对于专业网络安全公司而言,这构成严重违反行业注意义务。
(四)起诉状指控:被收购前的商业动机
原告主张,该报告发布于2025年12月30日,而Koi于2026年4月14日以约4亿美元被Palo Alto Networks收购(Exhibit 20)。起诉状指控,Koi在该敏感时期发布夸大其词的威胁报告,目的在于向潜在收购方展示其AI平台"Wings"的"爆发性能力",以抬高公司估值(¶ 3、¶ 148)。这一商业动机构成了原告主张"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的重要背景。
(五)起诉状指控:发布后的敷衍回应
原告主张,MeetingTV CEO于2026年2月11日向Koi发送正式撤稿要求,Koi CEO当日回复称"会在内部尽快修复"(Exhibit 9)。但Koi仅于2月12日在报告的PDF末尾添加了一段简短声明,称"没有证据表明meetingtv.us与恶意基础设施有关",却保留了报告正文中关于MeetingTV参与间谍活动的全部叙事(Exhibit 22)。更严重的是,Koi自有的威胁情报数据库Koidex中仍保留着至少7条将MeetingTV标记为恶意的记录(¶ 132-133),原告主张其"更正"实质上流于形式,未逆转任何实际的商业损害。

从法律实务角度观察,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网络安全公司利用AI系统生成威胁情报并商业化发布,若该AI系统产生"幻觉"并错误指向特定商业主体,该行为的法律定性——究竟是过失侵权,还是满足"实际恶意"标准的诽谤?
第一,明知风险却疏于防范。起诉状第2条指出,Koi明知AI辅助系统在行业中公认容易产生"幻觉、误报及虚假关联",但依然放弃必要的人工复核程序,直接将AI生成结论作为"已证实的调查事实"发布。
第二,核心证据未经任何核验。起诉状第109条、第111条指出,Koi反复引用的"Twitter X Video Downloader"插件根本不存在。任何一个有基本职业道德的研究者,在发布前下载并分析该插件的源代码——这属于威胁情报研究的"基本且标准步骤"——都能立刻发现错误。Koi未做任何此类基础核验。
第三,强烈的商业动机驱动。起诉状第3条、第148条指出,该报告发布的时间点恰处于Koi与Palo Alto Networks收购谈判的关键时期。通过制造耸人听闻的中国间谍叙事并将Wings平台包装为唯一的检测方案,Koi试图借此抬高公司估值、推动销售线索转化。
本案虽依据美国法(联邦《兰哈姆法》及加州普通法)审理,但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及AIGC合规治理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以下试从三部现行法律法规出发进行镜像分析。
(一)名誉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若此类AI生成的虚假威胁报告在我国语境下发布,且该报告明确指向特定法人并对其社会评价造成贬损,则完全可能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本案被告Koi所发布的报告以"技术分析"为名,实则以确定性语气指控原告参与犯罪活动——这属于典型的"诽谤"而非"意见表达"。我国法院若审理类似案件,审查重点将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了对AI生成内容的合理审核义务;以及被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二)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原告起诉状第69-77条用大量篇幅论证了Koi报告的"商业言论"属性:该报告并非纯粹的学术研究,而是嵌入销售引导链接、用于推广Wings AI平台的营销工具。若此类行为发生在中国,Koi将被定性为"经营者",其发布行为属于商业营销活动中的信息传播。若该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且对MeetingTV的商业信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本案中的全网封杀),则构成商业诋毁,原告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损害赔偿。
(三)AI信息发布的注意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本案对AI行业最直接的警示在于:AI系统的输出不能直接等同于事实;运营者对其AI生成并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核和合规管理义务。
虽然该规定直接规范的对象是“算法推荐服务”,但其确立的“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及“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在法理上可类推适用于所有利用AI系统生成并公开发布信息的商业主体。若我国某AI企业开发的系统产生了虚假输出并公开发布,该企业不能以“AI幻觉”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其必须能够证明已建立了健全的审核机制并已实际履行了审核义务。

基于本案的警示,笔者对涉及AI辅助决策或AI内容生成的企业,提出以下三项合规建议:
第一,建立"人工二核"强制机制。对于AI输出的关键结论,特别是涉及对第三方商业信誉、产品安全性、合规状况的负面评价,必须设置独立的人工复核环节,完成技术验证后方可对外发布。仅仅"生成"而不"审核",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免责事由。
第二,保留审核痕迹,建立证据链。参考本案起诉状开篇即主动披露使用了AI辅助起草("Disclosure Regarding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企业应当在内部建立AI使用及人工复核的全程记录,以备在可能的争议中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些记录本身就是抗辩"过失"或"实际恶意"的重要证据。
第三,建立"错误更正与下游通知"应急预案。AI幻觉难以完全杜绝,因此在发布AI生成内容前,企业应预先制定"错误发现后的响应流程":明确谁来审核异议、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更正、如何通知已接收该信息的第三方。本案中,Koi的失败不仅在于初始发布时的草率,更在于收到异议后的敷衍回应——这种"流于形式的更正"在司法审查中反而可能成为加重责任的情节。
结语
MeetingTV诉Koi案目前尚处于早期审理阶段,原告的主张有待法院最终裁判确认。但无论如何走向,本案已清晰地勾勒出AI时代的一个新兴法律命题:AI系统能够以假乱真地生成看似专业的分析报告,并因此对现实世界中的商业主体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法律应当如何分配责任?
AI的"幻觉"在技术层面是概率模型的固有特征,但在法律层面,它不能自动成为发布者的"免罪金牌"。究竟是要求AI运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仅承担"过失责任",抑或是在特定场景下适用惩罚性的"实际恶意"标准——这将是未来几年全球法院共同面对的制度难题。我国法律界应提前关注这一领域,为即将到来的AI侵权案件做好理论与制度准备。
参考文献:
Jessica Lyons, Startup sues Palo Alto Networks' Koi Security, saying an AI-hallucinated report falsely linked it to Chinese espionage, The Register (July 2, 2026, 22:47 UTC)

免责声明:本文所有对案件事实的描述,除明确标注为“法院已查明”的程序性裁定外,均源自原告MeetingTV Inc.提交的《第一修正起诉状》(First Amended Complaint)中的单方主张,或被告Koi Security Inc.在公开程序动议中提出的抗辩立场,相关主张均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本文引用法院程序性裁定(Docket No.19)仅用于说明案件程序状态,不构成对任何一方实体主张的认可或否定。本文仅供法律信息分享与学术讨论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具备相关领域执业资格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