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深推安全生产领域风腐问题治理》
(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方面
1.利用行政审批权寻租牟利,违规入股企业或者庇护亲友违法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
2.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许可审批活动,违规指定服务机构、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问题。
3.行政审批中不作为、乱作为、久拖不办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面
1.“选择性执法”,变相纵容违规生产,收受好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利用职权打招呼说情、谋取私利,协助企业规避监管执法等问题。
2.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与监管执法对象有利益来往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交往,“吃拿卡要”,存在趋利性执法等问题。
3.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法,随意加重处罚档次、增加检查频次,随意变更处罚,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相互推诿扯皮不作为等问题。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方面
1.发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问题,未按规定办理或一转了之,跟踪督促不力,甚至与事故企业恶意串通等问题。
2.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插手干预事故认定、帮助逃避责任等问题。
3.事故调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
这不仅仅是贪污几个钱的问题,而是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天大的事。整顿应急管理系统,惩治腐败分子,是在拆除一颗颗埋在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定时炸弹”,是在修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一。这充分体现了反腐败斗争 “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的坚定决心。
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持续深化应急管理领域的反腐败斗争,通过查处个案、推动系统治理、完善制度机制,致力于构建一个清正廉洁、高效可靠的应急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