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民营企业经营刑事风险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公开的数据来看,全国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0.1万人,同比上升3.2%。结合详细数据,制作下图:

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人数比例饼图
民营企业是涉企犯罪案件的高发主体。因其经济体量大、产业类型多样,风险更为集中。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工作报告指出,针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依法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545人,在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惩治力度当中,起诉相关犯罪575人,其中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194人。其中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合同诈骗案等,办理违法立案、违规“查扣冻”企业财产等监督案件96件;针对“保护科技创新”专项行动,依法办理涉科技创新案件291件,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70人;在倾力服务美丽武汉建设方面,深入推进“助力长江大保护”专项行动,办理相关案件807件。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依法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73人,相关公益诉讼328件。值得一提的是,黄陂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29家同类中小企业污染超标问题,通过整改促进服务传统实体企业转型发展。在2024年报告中同样指出,在开展“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中,依法办理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犯罪案件301件。由此可见,武汉市公检法机关在金融、涉税、商贸、食药环知等重点领域开展工作,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在以上领域显著体现。
二、高发罪名与风险领域
(一)融资环节
融资难是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结构性瓶颈,也是刑事风险最集中的环节。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信贷长期存在审批门槛高、周期长、抵押要求严苛等问题,难以有效覆盖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当正规金融渠道无法提供充分供给时,部分民营企业被迫转向民间借贷、内部集资乃至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刑事风险留下隐患。
在湖北省单位犯罪案件当中,案发环节就主要集中在融资和日常经营环节,高发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2025年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35件48人。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民营企业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通过虚构财务报表、伪造担保材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均可能触犯上述罪名。且刑罚较重,在“民创系”集资诈骗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民创集团、海汇通公司罚金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表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社会性”则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特征要件
(二)日常经营环节
在民营企业市场交易中,高度依赖合同作为权利义务载体,合同签订与履行贯穿日常经营始终,故合同诈骗罪是民营企业高频罪名之一。但须注意,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在外观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罪与非罪界限较为模糊,我们需要严格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主体、虚假担保、收受货款后逃匿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该罪。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风险管理缺失,就可能从民事违约行为发展成刑事犯罪。
经营过程中,串通投标罪在工程建设领域尤为突出。该领域项目通常金额大、利润高,中标意味着可观的商业利益,此外招投标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而且部分企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违法性和刑事后果认识不足。武汉某技术公司、湖北某信息公司及姚某、刘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后中标,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经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对公司处以罚金,姚某、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此之外,非法经营罪同样存在于日常经营环节中,易诱发刑事风险。该罪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特许经营、专营专卖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规避。
(三)内部治理环节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2024年武汉全市检察机关起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115人;与此同时,单位行贿罪亦是民营企业高频罪名。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均面临着较高的刑事风险。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民营企业中高发,根源在于内部治理环节出现问题。首先,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相较于国有企业,多数民营企业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能有效分离的现状。部分企业存在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问题,为企业内部人员侵占、挪用资金提供机会。其次,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出于企业规模与专业领域限制,许多中小民营企业缺乏严格的资金审批流程、对账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也大多采取粗放模式,易滋生腐败现象。不止如此,单位作为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加快审批进度或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亦会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这两类罪名往往具有内在联系,交织叠加,公司应当及时发现问题,主动采取企业合规整改等方式来规避此类刑事风险。
(四)涉税环节
全国层面,涉税犯罪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占比突出。特别是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行刑衔接机制更加完善,企业违规行为可能同时造成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是民营企业高频罪名,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账外经营或隐匿收入等方式逃税。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与企业日常的进出口贸易、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进出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税费构成企业的重要经营成本,部分企业会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瞒报数量等手段偷逃应缴税款。
武汉地区的涉税犯罪形势严峻。武汉作为中部地区交通枢纽和长江中游核心城市,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存在走私风险。江汉区曾查办过一起发票工厂案:2018-2023年,一个4人团伙操控78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46445份,价税合计高达2.86亿余元。经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周某等4人分别获刑。该案的受票企业波及12省23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受票企业多达38家。相关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重点把握涉税领域,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于武汉民营企业而言,规范发票管理、定期开展税务自查、杜绝虚开发票和逃税行为更是企业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行稳致远的必由之路。
(五)知识产权领域
武汉作为科技创新中心,保护知识产权,激活创新活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是民营企业打造自身特色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风险也逐渐显现,尤其在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表现突出。湖北省检察院曾发布12件关于离职员工“顺走”商业秘密牟利获刑的典型案例,内容多为原企业员工离开原单位带走商业秘密、离职后另立门户使用原公司技术对原公司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令人侧目;假冒注册商标罪则更多呈现出工厂产业化制假、流水线作业的显著特征,犯罪团伙以正规运营的公司为伪装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原生产厂家带来损害,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纠纷同样出现在制造业、商贸流通、食品与餐饮等领域,针对餐饮企业,在面临商标侵权的问题时,也伴随着地理标志侵权困境。让诸如汪玉霞、叶开泰等长江沿线老字号品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焕新生,解决“老”字号遇到的法律方面的“新”问题,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是当今武汉市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为保证知识产权领域安全,武汉市加速构建其专业化办案机制。2025年3月,武汉市公安局专门成立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近一年来紧盯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推行“市区主战、多警合成、数据赋能”作战模式,共破此类案件71起。在推进外部监督的同时,企业内部也需加强合规管理,在商业秘密方面,对核心技术和经营信息实施权限管控,与员工签订相关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做好技术资料交接和脱密处理;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应当确保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商标使用均获得合法授权;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假冒侵权行为;在合规文化建设方面,企业可主动对接检察机关以及时获取法治资源。
(六)环境领域
伴随《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环境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的重要性得以凸显,武汉作为长江中游核心城市,水域面积广阔、自然资源丰富,环境资源优渥,相应地,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多发。近年来在网络上公开的湖北省内环境领域的犯罪案件就有十堰市某工贸公司、古某污染环境案,汤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罪,湖北某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案等。
结合司法解释,环境领域的犯罪具有入罪门槛较低,主观过失也可入罪等特点,也存在员工被追责的情形。经济利益是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驱动力。一方面体现在资源的丰富价值上,非法采矿领域,长江砂石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另一方面则基于节约成本的考量,如为节约成本,使用价格低廉的煤焦油作为燃料,缩减废气、污水的治理成本,伪造监测数据等,再加上环境犯罪案件往往隐蔽性强、发现难、取证难,为企业实施环境犯罪留下缺口。
针对环境犯罪,相关部门应当做到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并重,环境问题做到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健全污染者付费,破坏者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敦促其及时认罪认罚,并根据比例原则设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合规指引企业排污许可工作的推进,争取尽早做到民营企业的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以上是民营企业涉及的主要罪名与领域,综合法院、检察院当前公开的信息以及武汉本地的民营企业现状,可大致形成以下表格:

表: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领域评估表
三、各行业潜在刑事风险纵览
上述分析是基于民营企业的不同环节,而针对民营企业开展业务各异,所涉及的刑事风险也有所不同。
从制造业产业看,作为武汉民营经济的支柱产业,其生产、加工、制造等环节会引发相关法律问题。譬如在环境资源方面,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若不加注意与管制,就易诱发污染环境罪。黄陂区检察院发现29家同类中小企业存在污染超标问题。涉税方面,制造业企业进销项税票管理复杂,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高发。
从建筑业与房地产行业看,其风险主要集中于项目开发和工程建设环节。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多发,易出现串通投标罪。同时,为获取工程项目、加快审批流程,会存在商业贿赂现象,造成单位行贿。
在物流与商贸领域,武汉作为中部交通枢纽和长江中游核心城市,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物流与商贸企业面临口岸风险。可能会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实施走私,引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且该领域交易链条长、涉及主体多,合同诈骗风险突出。
从医药与医疗器械行业看,相关医药产品与生产的器械质量问题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对医疗行业的监制管控稍有不慎,则会出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法律对此领域关注度较高。
而在金融服务领域,由于经营方式与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容易产生集资,吸收公共存款方面的问题,产生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问题,还存在骗取贷款罪、洗钱罪的刑事风险。
四、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看刑事风险
除了以相对静态的横向领域划分来分析民营企业经营的刑事风险,将个体企业视作整体,纵向切分其发展经营周期,可以探索总结出企业经营发展的一定规律,也有利于民营企业结合自身的发展阶段,针对性、重点性进行整改。

图: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易诱发的刑事罪名
以此划分的依据在于,初创期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正规融资渠道的结构性排斥,故多发融资集资相关的犯罪问题;成长期企业在市场扩张压力下,为争取、获得自身的业内竞争优势,便有可能在招投标、环保合规方面使用不正当违规手段;成熟期企业因外部环境相对稳定,转而向内滋生腐败问题。治理结构老化、监督制衡弱化会导致职务侵占等罪名;衰退期企业面临生存转型困境,在此期间为成功转型或博得生存空间,企业易铤而走险,产生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以该方式划分,有助于将刑事风险的防控时间前移,从事后追责变至事中管控乃至事前预防,尽可能降低企业经营面临风险的不确定性,倒逼企业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合规策略,从而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迫切领域,实现精准打击,治理防控效果事半功倍。
五、针对民营企业规避刑事风险的建议
对武汉民营企业而言,构建系统性的合规体系是当前法治环境下维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措施。贯彻全流程,全方面的企业防控监督,在事前预防层面,应根据自身规模设立专职合规管理岗位,大型企业可以组建独立的合规部门,中小企业则可借助法律顾问、聘任法律专家等外部力量,将经营各环节的法律红线汇编成册,作为全员行为准则;并学会主动借助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力量开展法治培训,将合规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并行。
在事中及事后应对层面,企业涉案时,不应消极对待刑事追诉,而应积极主动应诉,及时发现并改正企业自身存在的弊病,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这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的要求。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无论规模大小,均应树立法律意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稳定地发展。
团队成员

聂义明
中共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
高级合伙人
管委会副主任
湖北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武汉分院院长,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法律顾问,湖北省公安厅全省看守所律师特邀监督员(第二批)等。
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主要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互联网犯罪等为重点主攻研究方向。

执业律师
吴楚俏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仲裁员;武汉东湖学院兼职教师

执业律师
黄以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执业律师
谭晰雅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武汉市人民监督员

实习律师
黄修敏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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